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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国富论-第6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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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不列颠,由于外国谷物输入须纳重税,而其中大部分又不能退还,所以即在一般的场合,运送贸易事实上是受到禁止的;而在异常的场合,当粮食不足使我们通过暂行法律停止征课这些税时,输出总被禁止。因此,实施这一类法律的结果,谷物运送贸易,实际上在一切场合都受到禁止。
所以,建立奖励金制度的这一类法律,虽一向被人称赞,实则毫不值得称赞。英国的改良与繁荣,常被说成是此等法律的结果,其实可以很容易地用其他原因来说明。英国法律保证了一切人都享有其自己劳动的果实。只要有这种保证,就能使英国繁荣,尽管有了上述以及二十条其他不合理的商业条例。而且,由革命而完成的这种保证,和奖励金的设置,几乎是同时的。在可自由而安全地向前努力时,各个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是一个那么强大的力量,以致没有任何帮助,亦能单独地使社会富裕繁荣,而且还能克服无数的顽强障碍,即妨害其作用的人为的愚蠢法律,不过这些法律或多或少地侵害了这种努力的自由,或减少了这种努力的安全。在大不列颠,产业是很安全的;虽不能说完全自由,但与欧洲各国比较,总是一样自由或者更为自由。
大不列颠最繁荣最进步的时期,是在那些和奖励金有关的法律实施以后出现的,但我们决不能因此便说,大不列颠繁荣与进步的原因是那些法律。那也是在举借国债以后出现的,但举借国债无疑不是大不列颠繁荣与进步的原因。
与奖励金有关的这一类法律,和西班牙与葡萄牙的政策,都倾向于在实施这一类法律的国家内稍稍减低贵金属的价值。但是,西班牙与葡萄牙也许是最贫乏,而英国却无疑是欧洲最富的国家。它们境遇上的这种差异,很容易由下述二个原因说明。(一)输出金银,在西班牙须纳税,在葡萄牙受禁止,而这种法律的施行,又受严厉的监视,所以,这些因素,在这两个每年有六百万镑以上金银输入的国家,所产生的降低金银价值的作用,一定比大不列颠实施谷物条例所产生的降低金银价值的作用,更直接、更有力。(二)这两国并无一般的人民自由与安全,来抵消这种不良政策的影响。在那里,产业既不自由亦不安全,民政制度又是那么坏,即使其通商条例是贤明的,象大部分其他条例是愚谬的一样,也够使它们现在的贫穷状态,成为恒久的现象。
关于谷物条例,乔治三世第十三年第四十三号法令似乎建立了一种新的体系,那在许多方面,都比旧的好,但在一两点上,却也许没有旧的那么好。
这个法令规定,中等小麦价格涨至一夸特四十八先令,中等黑麦、豌豆或蚕豆的价格涨至三十二先令,大麦的价格涨至二十四先令,燕麦的价格涨至十六先令时,凡供国内消费的输入,都可免纳高的关税,而代以小额的税。对小麦,一夸特课税六便士,其他各种谷物以此为准。这样,就各种谷物尤其是小麦来说,外国供应品能以比从前低得多的价格供给国内市场。
同一法令又规定,小麦价格涨至一夸特四十先令(先前是四十八先令)时,则小麦输出的全部奖励金(五先令)即行停止发给;大麦价格涨至一夸特二十二先令(先前是二十四先令)时,则大麦输出的全部奖励金(二先令六便士)即行停止发给;燕麦粉价格涨至一夸特十四先令(先前是十五先令)时,则燕麦粉输出的全部奖励金(二先令六便士),即行停止发给。黑麦的奖励金,由三先令六便士减至三先令;其价格涨至二十八先令(先前是三十二先令)时,奖励金即停止发给。如果奖励金象我上面所说是那么不适当,那末越早停发,数目越减少,越好。
同一法令又规定,在谷物价格最低的场合,要是把输入的谷物堆在堆栈,同时用两把锁(一把是国王的,一把是输入商人的)锁住,那就准许为再输出而免税输入谷物。但这种自由,只可在大不列颠二十五个海港内行使。那些全是主要的海港,而其余大部分海港,也许没有专为此用的堆栈。
就以上各点说,这项法令,就显然比旧的法令好。
但这法令又规定,燕麦价格不超过一夸特十四先令时,每输出一夸特,即可得奖励金二先令。对于这种谷物的输出,正象对于豌豆或蚕豆的输出一样,以前不曾发给奖励金。
这法令又规定:小麦价格涨至一夸特四十四先令时,即禁止小麦输出;黑麦价格涨至一夸特二十八先令时,即禁止黑麦输出;大麦价格涨至二十二先令时,即禁止大麦输出;燕麦价格涨至十四先令时,即禁止燕麦输出。这些价格,都似乎太低了;而且,就以强迫输出为目的而发给的奖励金说,在其停止发给的那个价格上,全然禁止输出,亦似乎不妥当。停止发给奖励金的价格,应当要低得多才对,不然就应该在高得多的价格上允许谷物输出。
就以上各点说,这项法令又不如旧的法令。但尽管有这一切论点,我们可用前人批评索伦法律的话,来批评这种法律,就是说,它本身虽不是至善的,但当时的利害关系、偏见和倾向不容许有更好的法律。这也许会给未来的更好法制铺平道路。
 附录
为要解释并证明本章关于鰽白鱼渔业奖励金所说的话,我把以下二个报表附在这里。读者可信赖它们的正确。
第一个报表记载了,苏格兰十一年间的大渔船数,运出的空桶数,所捕得的鰽白鱼桶数,每桶海条及每桶满装时平均所得的奖励金。┌──┬────┬──────┬─────┬────────────┐│年次│大渔│运出的空桶数│所捕得的鰽│对各大渔船所付出的奖励金│││船数││白鱼桶数  ││├──┼────┼──────┼─────┼────────────┤││││  │  镑 先令便士 ││1771│ 29 │ 5,948 │ 2,832   │ 2,085 00 ││1772│168 │41,316 │22,237   │11,055 76 ││1773│190 │42,333 │42,055   │12,510 86 ││1774│248 │59,303 │56,365   │16,952 26 ││1775│275 │69,144 │52,879   │19,315150 ││1776│294 │76,329 │5l,863   │21,290 76 ││1777│240 │62,679 │43,313   │17,592 26 ││1778│220 │56,390 │40,958   │16,316 26 ││1779│206 │55,194 │29,367   │15,287 00 ││1780│181 │48,315 │19,885   │13,445126 ││1781│135 │33,992 │16,593   │ 9,613126 │├──┼────┼──────┼─────┼────────────┤│总计│2,186  │550,943│378,347  │155,463  110 │└──┴────┴──────┴─────┴────────────┘第二个报表,记载自1771年4月5日至1782年4月5日输入苏格兰的外国盐量和制盐厂无税交给渔业的苏格兰盐量,以及这两者每年平均数。┌────────┬────────┬────────────┐│期间│输入的外国盐│制盐厂交给渔业的苏格兰盐│├────────┼────────┼────────────┤│自1771年4月5日  │936,974蒲式耳  │168,226蒲式耳  ││至1782年4月5曰  │││├────────┼────────┼────────────┤│每年平均   │85,179 5/11│15,293 3/11│└────────┴────────┴────────────┘
应该指出,外国盐每蒲式耳重八十四磅,英国盐每蒲式耳重五十六磅。
  第六章  论通商条约
要是某一国家,受条约束缚,只许某一外国某种商品输入,而禁止其他外国这种商品输入,或对其他外国某种商品课税,而对某一外国这种商品免税,那商业上受惠的国家,至少,它的商人和制造业者,必然会从这种条约取得很大利益。这些商人和制造业者,在这样宽宏对待他们的国家内,享受了一种独占权。这个国家,就成为他们商品的一个更广阔又更有利的市场。更广阔,因为其他各国的货物,不受排斥,就要课更重的税,因此这个国家的市场容纳了比没有条约时更多的他们的货物;更有利,因为受惠国商人,在那里享受了一种独占权,因此往往能以比自由竞争场合更好的价格,售去他们的货物。
这样的条约,虽可有利于受惠国的商人及制造业者,但必不利于施惠国的商人及制造业者。这样就把一种有害于他们自己的独占权给与某一外国,就须常以比自由竞争场合更昂贵的价格,购买他们所需的外国商品。这个国家用以购买外国商品的那一部分本国产物,必须以更低廉的价格出售,因为在两个物品互相交换时,一个物品的低廉乃是另一个物品昂贵的必然结果,更正确地说,两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所以,它的年产物的交换价值,就会因此种条约而减少。但这种减少,不可以说是绝对的损失,却只是本来可得到的利益的减少。它出售货物的价格,虽低于无通商条约时所可售得的价格,但售价总不会不及成本,而且,决不会象一些货他那样,不领受奖励金,就不足以补偿运送货物上市所投的资本并提供其普通利润。否则,这种贸易,就不能长久继续。所以,即就池惠国说,经营此种贸易亦是有利,但有利程度不象自由竞争场合那么大。
有些通商条约,根据与此很不相同的原理,却认为有利。有时,商业国给某一外国某种商品以有害本国的独占权,只因为希望在两国间的全部贸易上,本国每年所售,能多于每年所购,以致金银的差额每年都对自己有利。1703年英葡通商条约,就根据这原理而博得非常的赞赏。以下便是这条约的直译文,仅有三条:
第一条——葡萄牙国王陛下,以他自己及其承继人名义,约定在未受法律禁止以前,以后永远准许英国呢绒及其他毛制品照常输入葡萄牙,但以下条所述为条件。
第二条——即英国国王陛下,以他自己及其承继人名义,必须以后永远准许葡萄牙产的葡萄酒输入英国,无论何时,亦无论英法二王国是和是战,并无论输入葡萄酒时所用的桶是一百零五加仑桶、五十二点五加仑桶或其他,都不得在关税这名义下,亦不得在任何其他名义下,对于此种葡萄酒,直接或间接要求比同量法国葡萄酒所纳更多的关税,并须减除三分之一。如果将来任何时候,上述关税的减除,竟在任何形式上被侵害,则葡萄牙国王陛下,再禁止英国呢绒及其他毛制品输入,亦就是正当而合法的。
第三条——两国全权大使相约负责取得各自国王批准条约,并约定在两个月内交换批准文件。
这条约规定,葡萄牙国王有义务,要按和英国毛织物禁止输入以前相同的条件,准许英国毛织物输入,即不得把禁止以前的税额提高。但他没有义务,要以比任何其他国家如法国或荷兰毛织物输入条件更好的条件,准许英国毛织物输入。而英国国王,却有义务,要以比法国葡萄酒即最能与葡萄牙竞争的葡萄酒输入条件更好的条件,准许葡萄牙的葡萄酒输入,就是说比法国葡萄酒少纳三分之一的关税。就这一点说,这条约显然对葡萄牙有利,而对英国不利了。
但这条约,却被称扬为英国商业政策上一种杰作。葡萄牙每年从巴西所得的黄金,比其以铸币及器皿形式用于国内贸易的数量还多。把剩余额锁在金柜中,放着不用,未免损失太大了,但在葡萄牙国内,又不能找到有利的市场,所以,尽管禁止输出,亦必运出以交换在国内有更有利市场的物品。其中,有大部分,每年输往英国,以交换英国货物,或间接从英国交换其他欧洲各国货物。巴勒特说,据说从里斯本到达的周期邮船,每周给英国带来的黄金,平均在五万镑以上。这也许言过其实。果其如此,则一年总计将在二百六十万镑以上,比人们认为巴西每年所能提供的数额还要大。
几年以前,我国商人曾失去葡王好感。有些非经条约规定而由葡王特赐的特权(也许是请求得来的,但结果葡萄牙人却取得了英王重大的恩惠、防卫与保护),或被侵犯,或被撤回了。于是,通常最称扬葡萄牙贸易的人亦认为,此种贸易的有利程度,并不象通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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