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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应用文写作-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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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布文件是向人民群众和国内外公开发布的文件。比如一些公告、通告、公报、法律、法令、中央领导同志的某些重要讲话、报告等,通常都可以采用广播、电视播放、报刊登载,公开张贴或口头传达等方式进行公布。

  (四)从公文制发机关的性质和公文作用来划分

  从公文的制发机关的性质和公文的作用可以将公文分为法规文件、行政文件和党的文件。

  1.法规文件是指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所制发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文件。法规文件一般分为以下三种。

  (1)法律文件。法律文件是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是实行阶级专政的一种工具。法律文件在我国是由行使最高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如《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2)法令文件。法令文件是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所制发的一种文件,通常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国务院总理的名义发布的,如公布法律的命令以及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时发布的命令等。

  (3)行政法规文件。行政法规文件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为具体贯彻执行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对于行政措施、行政制度和活动规则所制定的条例、办法、细则、规定等。

  2.行政文件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在日常公务活动中所形成和使用的文件。具有行政指挥、领导指导工作和公务联系的作用,如政府机关、行政管理机关使用比较普遍的指示、通知、请示、报告等。

  3.党的文件是指由党的机关、组织形成和使用的文件,反映党的领导、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等活动。其中,只限定在党的组织和党员中间阅读和传达的文件,又叫党内文件。

  (五)从公文的内容和特点来划分

  按照公文的性质、内容和特点,可以将公文分为指挥性公文、规范性公文、报请性公文、知照性公文、记录性公文等。

  1.指挥性公文是指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或群众发出的用以领导和指导工作的公文。它需要下级机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是下级单位决策和进行工作活动的依据。例如命令、指示、决定、意见、批复和政策性通知等。

  2.规范性公文是指由机关、组织、社会团体制定的,要求其成员在活动工作等方面严格遵守的行为规范,它是一种兼有政策性和法规性的公文,有较强的规范性和强制性,例如章程、条例、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

  3.报请性公文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请示问题时所使用的陈述性、请求性公文。这类公文主要是报告、请示等。

  4.知照性公文是指机关单位发布的需要周知或遵守,以及各机关单位之间联系工作,通报情况所使用的公文,例如公报、公告、通知、通报、函等。

  5.记录性公文是指各机关、组织用以记载公务活动以备查考的公文,如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大事记、日志等。

  常见的公文的分类还有:从文件的缓急程度上划分,可分为急件和平件,急件又可分为特急件和急件;从文件的使用范围来划分,可分为通用文件、专用文件和技术文件;从文件的发送目的来划分,可分类为主送件、抄送件和批转件、转发件;从文件的处理要求上来划分,可以分为需办文件和参阅文件等。

  二、党政军法定公文的特点

  党政军法定公文作为一种特殊的独立文体,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作者的法定性

  党政军法定公文的作者不同于其他文章的作者。其他文章的作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某个单位或组织,发表时可以署真实姓名,也可以署笔名。而公文的作者只能是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只有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法定的社会组织才有权制发公文。

  以机关领导人或法定代表人名义签署发布的公文,并不代表领导者或法定代表人个人,而是代表法定的机关(或组织),体现法定机关(或组织)的职权和意图。以组织机构名义制发公文时,必须署上机关或单位的真实名称;以领导者或法定代表人名义制发公文时,必须签署其真实姓名。不管以何种名义制发公文,都不能签署笔名。任何个人都不得假冒机关的名义制发公文,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二)效力的权威性

  如前所述,党政军法定公文由法定的作者制作和发布,在其职责范围内有着法定的效力和权威,是党政军机关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发展现代化生产和科学文化事业的文字工具,要求所属机关、单位或个人必须遵照执行,不得违抗,否则就要受到法律或规章制度的制裁。特别是党和国家机关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往往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反映了党和国家机关的指挥意志、政策意向、行动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了党和国家机关的法定权威,是组织开展党务工作和管理国家的重要工具。公文效力的权威性,是任何其他文章无法比拟的。

  (三)内容的公开性

  公文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为了上情下达、下情上呈、左右沟通和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或实现某一项具体目标而创制的。公文的创制指不管是别人代拟的、还是领导者个人自拟的,都只能为了“公务活动”而创制,并且都是为了反映和传达“公务”信息而创制,其内容范围和性质目标,都是党纪国法所规定的。同其他可以言志、抒怀、咏物的问题相比较,具有具体的公务型内容是公文的一个重要特点。

  (四)体式的规范性

  公文体式具有严格的规范性,这是其他文章都不具备的。每一种公文,都有其特定的使用范围、写作对象、表现内容、使用体式。具体说,公文的体式,主要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

  1.文种的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把现行的公文分为13个种类;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公文分为14个种类,但是决定、通知等9个种类和《办法》是相同的。

  2.公文格式的规范。《办法》和《条例》都对公文的秘密登记、标题、发文字号等十多项格式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3.行文规则的规范。《条例》和《办法》都对行文的原则、行文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公文的走向、联合行文等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则性的规定。

  4.公文办理的规范。公文办理包括办理程序、办理原则与方法。办理程序包括拟稿、制作、收发、传递等十多项。办理的基本原则是手续完备、职责明确、准确无误、简便迅速。这些事项要求都是公文体式规范性特点的具体体现。

  (五)制发的程序性

  公文作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工具,从其起草、制作到发布,必须履行严格的程序,才能保证公文的完善和合法有效。综合《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公文制发的程序一般包括起草、审核、签发、复核、印刷、用印、登记、分发等步骤。制发时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公文则不能成为公文,或者不能成为完善的公文,或者不具备合法性,或者不能发挥其现实效用。此外公文必须用印,只有盖了印章的公文才能正式生效,没盖印章的公文不具备法定效力,只能是无效公文。

  (六)创制的时效性

  所谓公文创制的时效性,就是公文的创制有时效的严格要求,公文都有着使用目的,迟缓或拖延办理,必然给工作带来损失。因此,撰制者和执行者一定要有强烈的时效观念,要快写、快发、快处理,以提高办事效率。但由于时过境迁,有些公文也有失去时效作用的情况。一般来说,关于宏观的、纲领性的、战略性的公文或法规规章性的公文时效性比较长,处理具体公务的微观性的公文则时效性比较短。

  三、公文文种选择的依据

  撰写公文时要正确选定文种,不用、错用或生造文种、不仅会给公文的撰写制作带来困难或麻烦,而且会给公文的效用带来损害。选择公文文种要严守有关规范,特别是要严格遵循党和国家关于公文文种的使用规则。

  选择公文文种的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根据发文机关与主要受文者间的工作关系选择文种

  根据发文机关与主要受文者间的工作关系选择文种,就是要求明确双方间本来的工作关系,选取为这种关系所允许的文种:当双方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时,可分别选用下行文种或上行文种;当双方存在的只是平行关系(同系统中的同级机关之间)或不相隶属关系(非同一系统的任何机关之间)时,只能选用平行文种。

  (二)根据作者的权限选择文种

  根据作者的权限选择文种,就是要明确作者的职责、权力范围,选择与之相符合的文种。这是因为有一部分公文文种对使用者的权限有明确规定,只有具备相应地位和权力的机关才能选用。如“命令”是一种领导性公文,但并非一切处于领导地位的机关都可以使用。除军队系统之外,只有那些为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有权发布命令的机关才能使用。如果不按作者的权限选择文种,特别是选用了超越自身权限的文种,就将构成越权行为,公文自然也会因失去法律、法规保护而失效。

  (三)根据行文目的、要求和表现主题的需要选择文种

  根据行文目的、要求和表现主题的需要选择文种,就是在相同性质的文种中,选取有助于实现目的和要求,有助于使主题得到正确、鲜明表现的具体文种。在公文文种体系中,有一部分是性质相近或相同但具体用途各异的,它们分别适用于表现不同的公文主题,适用于表明不同的行文目的和对公文阅读、办理、答复、执行等方面的不同要求。如同属上行文的“报告”和“请示”,虽性质相同,但在表现主题、表明行文目的和要求方面却有不同的功用。“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答询问等,但不能表现带请示事项的主题内容;“请示”可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但不能用于不带请示事项的工作情况汇报。“报告”可提出请求审阅批示或转发等方面的要求,但不能用于请上级允许“自己”去做什么,也不能请上级务必答复;“请示”则可以提出请求上级务必予以指示或答复的要求。

  第三节 公文的格式

  一、公文的组成部分

  公文的结构指公文的组织构造。公文结构具有规范性和相对确定性,党和国家对公文的基本构成作出了规范性要求。

  党的机关公文一般由17个部分组成。《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党的机关公文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一般由18个部分组成。《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从大的方面看,在我国,党政机关通用公文的结构一般分为三个部分:公文版头部分、公文本体部分、公文文尾部分。

  公文版头部分,包括版头(发文机关标识)、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等六项。党的机关公文截至目前,尚没有标注保密期限。

  公文本体部分,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等七项。

  公文文尾部分,包括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四项。

  下面,以党的机关公文为例,对公文结构的组成部分作些介绍。

  (一)版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版头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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