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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卖橘者言-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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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种族歧视问题,就有3种往往令人混淆的不平等因素。第一是法官或陪审员歧视黑人,产生了法前不平等的判断。第二是在某些地方自立的法例中,间接的含义可被用以歧视黑人。第三是产权的保障是包括歧视的权力的。香港有些餐厅是指定客人要打领带,否则不受招待。在概念上这是跟美国某些地产商不卖物业给黑人相同。虽然看起来在伦理上是有分别,但不欢迎黑人多不是因为道德问题,而是因为有黑人的存在可使邻近的物业跌价。
撇开道德的问题不谈,美国反对种族歧视的法例是与私有产权的原则有冲突的。这个以保障人权为出发点的法例,使产权界定发生问题,转而损害了〃法前平等〃的重要准则。以有名的柏其案为例,我们可见〃法前平等〃的概念并不简单。
著名的加州大学,因为要满足政府的反歧视法例,在极难取得学位的医学院中分配固定学位给黑人学生。柏其是一个白种人;无可置疑地,他的成绩及其他入学资格都比一般能入该医学院的黑人学生好,却不被取录。柏其于是起诉加州大学。这官司打了5年,结果美国最高法院判柏其胜诉。大学当局的辩护理由,是学校不只有权定学生配额,而他们的特别配额是依照反种族歧视法例而设的(这理由没有错)。柏其上诉的理由,是校方因为反种族歧视而使他受到种族歧视(Adverse Discrimination),因此加州大学是犯了反种族歧视的法例(这也是没有错的)。
有关本文的要点,就是我们很难分清楚柏其的遭遇是否因为在法律面前不平等,或是因为不平等的法律,或是两者并存。较为可以肯定的结论,就是因为反歧视法例而产生的权力界定不清楚的情况下,法律面前平等的概念就起了混淆。
要绝对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可能的。能在这方面稍有成就,就已显出其制度的不凡。香港民政司只被抄牌的不平等,比起其他东南亚的国家,已足以自豪。黎敦义维护香港现有的政制,不遗余力数十年。他被抄牌之后应该是沾沾自喜的,若他的汽车被拖走,他可能更加高兴。正如我们从事教育的,若有学生能有系统地指出我在理论上的错失,我岂有不喜上眉梢之理?
1983年12月30日
香港之谜
有些读者不明白为甚么一个从事经济学研究的人,会写些有关法律的文章。近20多年来,法律与经济的合并在欧美大行其道。经济学者逐渐意识到法律是一种很重要的局限条件,如果忽略了这些条件,经济学就往往不能解释人类的行为。产权经济学的兴盛也是为了这个缘故。
近代的经济学者,十之八九都有涉及法律的研究,而我对法律的重视比一般经济学者大。大致而言,价格原理比货币原理注重法律,而实证研究又要比纯理论注重法律。我的兴趣是价格原理的实证。说实话,我对法律的认识是自修出来的,虽然并非科班出身,有时却可以鱼目混珠。几年前我写了一篇关于香港租务管制的文章,于1979年发表后,被美国一本法律刊物的三位编辑选之为该年最佳的法律论文之一。而令大家尴尬的是,他们给我的恭贺信竟然寄到我大学的法律系。
我对法律稍有认识的范围,是限于产权(Property)、合约(Contract)、专利(Patent)及侵犯(Tort)这几方面。这跟我在此以前谈及的民主政制及法律前平等的问题大有分别。我暂时〃转行〃是因为见猎心喜的缘故。从近日在报章上的多种舆论中,我觉得香港的政制实在有令人费解的地方。一方面,单以投票定决策而言,香港的政制是不够民主的;另一方面,香港市场及言论上的自由,却是驰名于世。
差不多所有从事研究民主政制的学者,都同意民主投票虽然弊端良多,但全民投票公选是自由的一个保障。他们也同意一个明智而仁慈的独裁者(或一小撮执政者)的施政,可能比公选有较自由或较理想的制度。但这〃可能〃只是在短期间发生——长线而言,独裁决策必定会压制自由。
凯恩斯说得好,长期来说,我们都不免一死。香港的自由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当然,以私产制度为基础的制度,清楚界定产权是自由市场的保障。但为什么在这所谓缺乏民主的政制下。执政者不用权力去削弱私产的结构?
我可以说得较深入一点。在产权法律上,香港产权界定的固定性不及欧美。以重要的地产而言,香港的并不是绝对的私产(FeeSimpleAbsolute)。香港土地是租用官地,有年期,要补地价,而香港政府收回物业的权力比美加政府的权力大得多。所以香港地产大致上虽然是合乎私产的原则,但在形式上的完整性跟美加的私有地产有一个不大不小的距离。其他资源产权界定的形式,也不见得有过人之处。香港人烟稠密,保障产权的费用,也要比美加高。但香港一般市场却要比美加自由。
自由市场只能在私产制度下产生。在形式上,香港的私产是不够美加的完整,但政府的干预在香港比较少。此消彼长,香港的市场便显得较为自由了。香港的租务管制及公屋的供应,跟自由市场是有很大的冲突,而这两个庞大的干预政策都是有悠久的历史。我们因此可见香港政府不仅是在其他的市场活动少有干预,而这不干预政策是能持久不变。
以一个不够民主或甚至被某些人认为是独裁的政制,能历久保持市场及言论自由,是香港之谜。不管香港将来命运如何,这一种不寻常的现象是学者将来决不会置之不理的论题,有些熟知香港的朋友曾经向我提出好几个答案,但我都认为不满意。我不相信仁慈独裁者的存在,不相信有利而不图的行为,亦不相信一个政制能完善到连独裁者也不能将之破坏。我不否认香港历届财政司都是难得的人选,但他们的存在不会单靠他们的才干。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财政司的职位也是如此。他们的存在是经济压力所促成的。但世上有什么经济压力能促成独裁与自由的并存?
可能我们在基本上是想错了。也许独裁与自由是水火不相容。那么在这个假设下,我们只有两个选择——①香港的市场及言论是不自由的;②香港的政制是不独裁的。
若选第一个答案,自由的定义就会大有问题。但政制上的〃独裁〃或〃民主〃的定义,一向都是大有问题。可能香港政府的〃独裁〃只是形式上的事。我们究竟应从那一个角度去衡量〃民主〃,才可解释形式上的〃独裁〃能与自由并存?这是香港的真正之谜。
1984年1月10日
(1984。01。13)城门失火 殃及池鱼
在圣诞假期间我到澳门一行,顺便答应了朋友,去看看他三年前在澳门订购的楼宇。这层楼宇尚欠最后一期付款,他的心情显然是「食之无味,弃之可惜」。这个朋友在三年前以订价六十七万元买了一层楼花,目前地产公司本身的订价大约是三十四万,而私人卖出的市价是在三十一、二万之间。跌幅之巨,与香港不相伯仲。
单以住宅用地的地价而论,下降的百分率澳门比香港大。我朋友的这层楼宇,据说在澳门算是一流的建筑(在香港亦算是中上)。以建筑面积计,这种楼宇在香港的建筑费用——包括工程、利息、设计及除地价以外的其它费用——大约是每呎二百六十元。虽然澳门的人工可能较便宜,但材料及建筑器械方面应比香港昂贵。现在该楼宇的市价每呎不到二百元,比建筑费用还要低。那就是说,如果澳门的住宅用地规定要立刻兴建,是一文不值的。难怪澳门有些正在兴建中的大厦要停工,半途而废。这与香港在六十年代中期的情形相似。
有人认为澳门地产市价下降,是因为中国在年多前加强管制中国人移居澳门。但这个推论不能解释为什么澳门的高级住宅的市价跌幅要远比低级住宅的大,这情况是跟香港相似的。地产商对高级住宅需求的估计显然是犯了很大的错误。购买澳门的高级楼宇者多是香港人,所以澳门的地价下降是香港人的需求下降所致。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在经济学上有趣的问题是,为什么澳门地产市道下降的百分率要比香港大?英国经济学大师李嘉图(David Ricardo; 17721823)所创的租值原理(Differential Rent),若用边际分析加以修改,可以给我们一个很明确的答案。
假如有三个金矿。在第一个金矿里,每花一元工资就可生产市值五元的金沙;第二个花三元工资可得五元金沙;第三个要花四元工资才可得五元金沙。在这三个金矿中,第三个最接近边际。若金市因需求变动而有所变动,第三个金矿的资产净值会有最大的百分比转变。以如上的数字为例,若金沙市值上升一元,则第一个金矿的盈利上升百分之二十五,第二个上升百分之五十,而第三个的盈利却上升百分之一百。若金沙下跌一元,盈利下降的百分率也一样——第三个金矿下跌百分之一百。若金价下跌一元以上,这个边际金矿会首先关闭。
因为需求转变而引起的市价波动,边际资产价值的变幅一定较大。另一方面,正如一般经济学课本所指出的边际公司一样,若需求下降,在边际的倒闭机会较大。无论是农田、油井、地产,甚至工厂或商业,这个定律不变。困难的所在,就是若要鉴定什么是边际资产,很多时是没有我们所用的金矿例子那么容易的。例如在美国的地产投资,要鉴定城市的发展是向东还是向西,并不容易。
港岛及九龙是这一地区的经济发展中心。在地产而言,新界及离岛较近边际,所以近两年来地价的下跌的百分比也较大。澳门的地产性质跟新界及离岛相似,跌幅较大是不难理解的。
按这个推理,深圳及蛇口的经济特区因香港所受的影响,在性质上应与澳门相同。虽然我们所知的特区楼宇报价并没有大幅度下降,但那里没有自由市场,价格不一定能确实地反映经济的情况。撇开中国政府向经济特区大量投资或大量放宽管制的可能性,这些特区所受的池鱼之灾是会渐趋明显的。
(1984。01。17)的士的问题
有关的士的牌照数量、牌费的厘订、的士收费及其对交通的贡献,都是经济学的热门题目。虽然差不多所有在这方面的研究结果,都显示管制的士数量及收费对社会并无益处,但毕竟世界各大城市的的士政策各有不同,因而引起的困难也不同。香港的情形当然有其独特之处。
最近几日,的士风潮成为香港的大新闻。《信报》编辑要求我对这问题发表一些经济学上的观点。这种实时评论时事新闻是打「天才波」,绝非我的所长,而我手头上亦没有关于香港的士的详尽资料。但既然这么「热门」,我就姑且作仓促的分析,也总不至于「污染」对这问题的思想吧。我要说的有四点。
一、在任何职业上管制牌照数量的主要目的,是要减少市场竞争,增加专利的权力。虽然赞成管制牌照数量的人,往往以管制质量为理由去争取市民的支持,但反证这「质量」论调的事实不胜枚举。我们常听到「香港发三师」,究其因,就是这「三师」的服务供应有很大约束性的牌照管制。
但为什么在的士行业上,我们不容易找到大发其达的人呢?答案是有几个因素的。第一个因素,就是在的士行业上,因管制牌照数量所引起的专利权的收入,绝大部分不是落在持的士牌照者的手中。香港的士牌是要竞投的,收专利钱者是香港政府。那就是说,持牌者的专利,远不如发牌者的专利来得名副其实。
另一方面,的士牌一经到手,在原则上持牌者就将专利权买了过来。他当然是希望增加收入,也希望牌价高升。但的士行业的基本专利权却是在政府手上,所以持牌的专利跟发牌的专利有一定的冲突。除非将的士行业的专利权全部取消,或者将两种相对的专利减去一种,否则这个冲突是很难解决的。香港几个的士公会跟香港政府不和,并非一朝一夕之事。
二、的士商付出十几万元的价钱去投一个的士牌,当然是要买一些权利;但这些权利的组合究竟是什么,由什么界定,却含糊不清,因此成为最近的士风潮的主要原因。买一个的士牌,并不是单买了可在街上载客收费的权利这么简单;买的是一批权利的组合。这包括在某程度上约束竞争的权利,如禁止白牌或的士数量的大量增加;包括了收费高低应由谁决定、验车的次数、区域的限制、燃料税、汽车入口税(首次登记税)及每年牌费等。
有些议员认为的士不是私家车,但运输署在税率及牌照费上却要将的士作为私家车处理。我认为这些观点与主题无关。主题是,持一个的士牌者出了十几万元牌价究竟是买了些什么权利?目前的士行业的抗议是否越权?抑或政府提出的法例是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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