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原理-第7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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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一项不可以用以下的办法达到,即每一个人在银行开一帐户,以支票进行5镑和5镑以上的支付。”银行不借给商人钞票,而可给商人开立帐户,并以它已同意垫付的金额记入该帐户的贷方;按照事先的商定,商人除对他有必要实行偿付的收款人开给支票以外,不应以其他任何方法提出那笔钱。这些支票很可能也象钞票那样转手;然而,重常见的是,接受支票的人将支票解入与自己有往来的银行,而在他需要用钱的时候开一张新的支票来支取。因此,反对者也许会提出,由于原支票很快就要求兑付,那时必须付以钞票或铸币,因而必须准备等额的钞票或铸币作为最后结算手段。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得到支票的人可能与同一银行有往来,因而这张支票可能回到开出支票的那个银行;这种情况在农村地区屡见不鲜。如果这样,银行就不必付款,只须在帐簿上转一下帐就可以清算交易。即使支票交给其他银行,也可以不付款,而通过与其他支票抵消来清算;而且,在各种情况有利于银行信用的普遍扩张时,曾经提供较多信用,从而由其承付的支票也较多的银行,将持有较多的应由其他银行兑付的支票,因而它只需准备足以支付尾数的钞票或现金;精明的银行只要有相当于债务三分之一的经常准备金,就足够了。而即使它靠发行自己的钞票来提供更多的信用,也同样要以铸币或英格兰银行钞票的形式保有通常的准备金。因此,正如富拉顿先生所说,可以通过钞票流通提供的信用的一切便利,银行可以通过不妨称为“支票流通”的方式来提供。
借助干在银行帐簿上记帐进行的这种信用扩张,同前已提及的依靠钞票进行的信用扩张一样,具有影响价格的一切高效力。将一张20镑的钞票付给某人,这是在他自己具有的信用以外,给予他以信用为依据的20镑购买力;付给他一张支票,情况也是如此。因为,虽然他不能用这张支票来购买任何物品,但是他可以将它存入银行,并据此开发支票。由于这种凭一张已经交换并已付讫的支票而可以开支票的行为,能够同以钞票从事购买一样反复进行,因此,它同样可以导致购买力的增加。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最初的贷款或信用,在相继得到部分信用的人们手里作为购买手段有可能成倍增加,正象钞票的购买力在钞票回到发行者手中以前,按照它在人们之间转手的次数成倍增加一样。
近来人们很希望用人为的规则来限制钞票的发行,以此缓和商业的变动,但从上述考察看来,这种肤浅的方法不会产生多大的效果。探讨这种限制的一切后果,以及对赞成和反对的理由作出判断,都必须展缓到讨论完外汇和金银块的国际移动以后进行。现在我们只研究价格的一般理论,其主要部分为各种信用对价格的不同影响。
第七节 钞票是货币吗?
上述几种信用形式是不是货币,特别是钞票是否应当视为货币,对于这个问题,人们已进行了很多的讨论和争论。但是,这个问题完全是文字上的问题,几乎不值得提出来。人们为什么如此重视这个问题,叫人难以理解,除非有一些权威人士依然坚持社会和政治经济学幼年时期的学说,认为决定一般价格的是相对于商品数量的货币数量,认为要维护只有钞票能影响价格、其他的信用形式都不影响价格这种论断,就要着重证明钞票是货币,而其他的信用形式都不是货币。然而,很明显,价格不取决于货币,而取决于购买。存在银行里不提取的货币,或不是为了从事购买而提取的货币,都同未曾使用的信用一样,对价格不发生影响。用以购买商品的信用,则同货币一样影响价格。因此,在对价格的影响上,货币和信用完全一样;从这一点说,无论我们把钞票看作货币还是信用,都无关紧要。
然而,这一专门用语问题既已提起,似乎就应该予以解答。认为钞票是货币的理由是,按照法律和习惯,它同金属货币一样,具有可用以最后结算交易的特性,而把债务转给他人的其他偿债方式则不具有这种特殊权能。这里,首先使人联想到的一点是,按照这种说法,则至少私人银行的钞票不是货币;因为偿还债务时,不能强迫债权人接受这种钞票。如果债权人予以接受,交易自然可以得到结算;但是,按照同一假设,一捆衣料或一桶葡萄酒也会起这种作用,可是,它们并不因此就被看作货币。货币是法定货币,这似乎是货币概念的本质部分。人们普遍承认,成为法定货币的不兑现纸币是货币;在法语中,“纸币”(papier-monnaie)这一用语的意思实际上就是不兑现纸币,而可兑现纸币只是“不记名票据”(billets a porteur)。只是就兑换法下的英格兰银行钞票来说,才产生了问题。因为,虽然这种钞票由该行以外的其他一切人支出时是一种法定货币,但由该行自己支出时却不是法定货币。就买主而言,英格兰银行钞票无疑可用以了结交易。一旦他以英格兰银行钞票作了支付,人们就决不能要求他再次支付。但我承认,我不明白,就卖主而言,如果他只是在英格兰银行遵守支付诺言的条件下才能得到他的商品的价款,那怎么能够认为交易已经完结了呢?一种票据如果有可能因为公司破产而丧失一切价值,那它在货币与信用相对立的意义上,就决不是货币。它或者不是货币,或者既是货币,又是信用,将它称为“被创造出来的信用”
(coinedcredit),也许最为适宜。其他的信用形式可称为“铸块形态的信用”(creditin ingots),以与前者区别开来。
第八节 在钞票和其他信用形式之间,不存在种类上的区别
一些具有高级权威的人士断言,就对价格的影响来说,钞票与其他信用形式之间的差别要大干我们在前面所承认的差别,而且不是程度上的差别,而是本质上的差别。他们以如下事实作为这种差别的依据,即:一切票据、支票以及帐面信用都是最初就打算、而且实际上最后也是以铸币或钞票清偿的。因此,按照这些权威人士的说法,流通中的钞票和铸币同为其他一切信用手段的基础;而上层建筑是与基础相适应的;因而钞票的数量决定其他一切信用形式的数量。在他们看来,如果钞票增加,则票据、以支票进行的支付都会增加,而且(我想)帐面信用也会增加。他们还认为,调节和限制钞票的发行,则由于其所产生的间接影响,其他一切信用形式均将受到类似的限制。虽然我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看到这些权威人土这样明确地说,因而我感到还不能完全肯定理解了他们的意思,但是我相信自己已准确地表述了他们的看法。随着钞票的增加或减少,一般地说(虽然并不总是如此)其他各种信用也增加或减少,这也许是正确的Z因为导致某一形式的信用增加的事态,也会导致其他形式的信用增加、但是,我觉得没有理由认为,前者是后者的原因。固然,如果我们从铸币和钞票决定价格这样的假定(我觉得人们暗中就是这样假定的)出发,他们所坚持的命题就必然会随之产生;因为,随着价格的提高或降低,同样的购买将引起票据、支票和帐面信用数额的增多或减少。但是,这一推理的前提正是有待证明的命题。如果撇开这一假定,我不知道这个结论怎样才能得到证实。人们向与之交易的某人提供的信用,并非取决于当时在流通的钞票或铸币的数量,而是取决于他们对他的偿付能力的判断;如果他们在计算中还要考虑某种更具普遍性的问题,那仅仅是在借贷市场不景气的时候,因为此时他们拿不准自己能否获得惯常依靠的信用Z而且,即使在这样的时候,他们所注意的也是借贷市场的一般状况,而不是钞票的数量(撇开先入之见不谈)。以上讨论的是愿不愿意提供信用的问题。而商人是否愿意使用信用,则取决于他对赢利的预期,即取决于他对商品未来价格的判断;这种判断或者以已在进行的价格的上涨或下跌为依据,或者以他对供给和消费情况的预计为依据。如果商人将他的购买扩大到超过了他现有的支付手段,而与人约定在某一指定的时间付款,那么他所以这样做,或者是由于他预期在那一时间到来以前交易将顺利了结,或者是由于他预计那时自己将从其他交易的收益取得足够的现款。这种预期能否实现取决于价格,而非特别取决于钞票的数量。毋庸置疑,这个商人也会自问,倘若这种预期落空,他在最坏的情况下可以在什么地方获得暂时的贷款来履行契约。但是,第一,这种对未来的深思熟虑——即考虑在渡过难关的过程中会碰到多少困难——似乎过少,在被认为应当大胆冒险的时期,对于充满自信而敢于超出自己的财力去冒险的人来说,不足以成为一种自制力量。其次,我以为,他们自信在万一倒霉的时候也能获得救助,主要是凭靠对自己个人信用的估计,以及(或许是)对借贷市场的一般状况的某种考虑(不是通货的数量)。他们知道,如果发生商业危机,他们将难以获得贷款。但是,如果他们感到在自己把商品卖出,收回货币以前很可能发生商业危机,他们就不会从事投机。如果没有发生一般信用的大紧缩,他们当时的业务状况使贷方确信贷款完全有希望收回,他们就有把握获得自己确实需要的贷款。
第十三章 论不兑现纸币
第一节 不兑现纸币的价值取决于其数量,是可以随意调节的
经验表明,只要在没有内在价值的一张纸上标明它等于一定数额的法郎、美元或英镑,它就能够按这一金额流通,并使发行者获得同额铸币所能产生的一切利益。因而,各国政府感到,如果它们自己能够不受私人发行纸币时所受到的那种制约(即一经人们求兑,就须付以票面署明的金额),而将这种利益据为己有,这当是一种巧妙的方法。它们决定尝试一下看能否摆脱上述可厌的义务,而仅凭称一张纸为一镑,并应允人们用以纳税,就使所发行的这张纸作为一镑流通。几乎一切既定的政府一般都能以其具有的权力来顺利地达到这一目的。我认为可以这样说:它们暂时总是成功的,只是由于它们明目张胆地滥用权力而使之受到损害,它们才丧失了这种权力。
就不兑现纸币来说,执行货币职能的是这样一种东西,这种东西执行货币职能的权力完全得自协定。而协定也完全能够授与这种权力。这是因为,使某人将某种东西当作货币来接受,甚至按某一任意规定的价值加以接受,只需要做到这样一点,那就是使他确信,别人也会按同样的条件从他那里接受这种东西。唯一的问题是,决定这种通货的价值的是什么,因为它不会象金银(或者可随意同金银交换的纸币)那样取决于生产费用。
然而,前已提及,即使是金属通货,决定其价值的直接因素也是它的数量。如果它的数量能够由官方任意规定,而不取决于通常商业上的盈亏动机,则它的价值将取决于官方的命令,而不取决于生产费用。持有人不能随意用来兑换金属的纸币,其数量是可以任意规定的;如果发行者是拥有最高权力的政府,则情况更是如此。因此,这种通货的价值完全是任意规定的。
假定完全以金属硬币作为通货的一个国家,突然发行纸币,发行量相当于流通中的金属硬币的一半,不由金融机构发行,也不采取贷款方式,而是由政府发行,用以支付薪金和购买商品。由于通货突然增加了一半,所有物品的价格都将上涨,特别是金银制品的价格将上涨。一盎司经过制作加工的黄金,其价值本来就大于一盎司金币的价值,现在则更要大干通常用来补偿工艺价值的那一差额;因而为制作加工的目的而熔化金币,将是有利可图的,这种熔化会一直继续到金币的减少额等于纸币的发行额为止。由此,价格将回复到最初的水平,除原有的金属货币的一半为纸币所取代以外,别无变化。现在,假定纸币又一次发行;同样的一系列结果将再征产生;这种情况将一直继续下去,直到全部金属货币消失为止,也就是说,如果所发行的纸币的最低面额与铸币的最低面额相同,金属货币才会消失;如果不是这样,则会留下一些铸币,进行小额支付。上述情况导致的可作装饰用的金银数量的增加,将使金银制品的价值暂时略有下降Z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纸币的发行额已达到金属货币原先的流通额,也仍将有一些铸币继续同纸币一起流通,其数量适足使通货的价值下降到金属材料已降低的价值。但是,价值一旦下降到低于生产费用,则来自矿山的供给的停止或减少,就会使剩余为通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