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原理-第4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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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废除分益佃农制度是否合乎需要?
我并不打算用这些引文证明分益佃农制度所固有的优越性,但它们无疑足以证明:“耕作粗劣”或“赤贫”同这个制度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英国著述家们恣意谩骂这个制度乃是基于极其狭隘的见解。我认为,意大利的农村经济不外为有利于小土地占有(具有永久使用权的)的另一例证。这是靠永久使用权和小土地占有两种要素,在分益佃农契约的具有特殊性质的不利条件下能够做到什么的一个例子。分益佃农契约的不利之处在于,租地人所具有的勤奋努力的积极性,比按固定的地租或按某种规则变动的地租同样永久地租种土地,而可以得到他本人努力的全部利益的人要低一倍。分益佃农制度在社会有迫切需要的地方自然会产生,我们不必急于推行;但是,我们也不必仅仅因为先验地认为其有缺点就热切地想废除它。如果这一制度在托斯卡纳的实际作用和著名权威西斯蒙第所描述的,在每一个细节上都完全一样;又如人民的生活方式及其农场的规模多年来保持不变,并且仍然同西斯蒙第所说的情况一样;那么,在改良农业的借口下试图采用货币地租和资本主义农场主的制度,而扰乱这种远胜于欧洲大多数国家的农村福利状态,是令人懊丧的。即令在分益佃农确实很穷、土地分得过细的地方,也不能认为这种变革肯定会成功。农场的扩大和农业改良措施的采用,通常会减少用于土地的劳动者的数量;如果工商业资本的增加不能为这些被排斥的人口提供就业机会,或者如果没有荒地可供他们移居开垦,那么,工资将因竞争而下降,他们作为散工所过的生活也许比当分益佃农更坏。
琼斯先生非常正确地对上世纪的法国经济学家在追求他们最向往的目标、即采用货币地租时所采取的态度进行了指责。他们一心只想用租地农场主来代替分益佃农,而没有想一想如何将现有的分益佃农转变成租地农场主。正如他所公正地指出的那样,如果不能使分益佃农积蓄金钱并拥有资金,这种转变就无法实现,而要使分益佃农能够积蓄金钱、拥有资金,地主就得长期忍受收入的减少,而不能希望收入有所增加(这通常就是那些人进行这种尝试的直接动机)。如果这样的转变得以实现,而分益佃农的处境没有什么别的变化;如果他们继续保持习惯保证使他们得到的其他一切权利,只是取消了地主要求得到一半生产物的权利,而代之以支付适度的固定地租;那么,他们的处境自然会比现在好一些,因为他们所进行的任何改良的成果现在都将全部(而不是一半)归其所有。但即令如此,他们的利益也并非没有减少。因为分益佃农本身虽然不是资本家,却有一个资本家当他的合伙人;至少就意大利而言,他们使用着相当大的一笔资本,这从农场建筑物的精致可以得到证明;然而,当无需投入资金即可得到固定的货币收入时,不可能再指望地主会同意拿他们的动产去冒农业经营的风险。这样,纵使这种变革并未改革分益佃农事实上的永久使用权,并且确实将他们变成了交免役税的自耕农,问题仍然会存在。而如果我们假定分益佃农变成纯粹的承租人,地主可以任意夺佃,地租也因竞争而提高(提到所有谋求生存的不幸的人所能提供或允诺的高度),则分益佃农的地位所具有的用以防止其处境恶化的一切特质都将丧失,他们将以目前的半地主地位下降,成为投标佃农。
第九章 论投标佃农
第一节 投标佃农制度的性质和作用
这里所说的投标佃农制度,毫无例外地指劳动者在缔结租种土地的契约时没有租地农场主介入,而且这一契约的各种条件,特别是地租的数额,不是由习惯决定,而是由竞争决定的一切租地制度。在欧洲,这种租地制度的主要实例是爱尔兰。投标佃农这一名称就是从那里产生的。爱尔兰的大多数农业人口,除了北爱尔兰租地权所造成的例外情况,直到最近都还是投标佃农。确实,即令是最小的一块土地,许多劳动者也不能以永佃户的资格得到(我们可以设想这是由于地主或已占用土地的佃农都反对将土地细分)。但是,由于缺少资本,不以货币而以土地支付工资的习惯很流行,因此,投标佃农或较大的租地农场上对其所雇用的临时工,一般也不以货币支付工资,而是向他们提供已经施肥的土地,允许他们耕作一个收获期,作为工资;这种办法,当地称为Cona-cre。他订有支付货币地租的契约,地租额通常为1英亩若干,但实际上并不支付货币,是以按货币折算的劳动来清偿债务。
在投标租佃制度下,产品被分为两部分,即地租和劳动者的报酬;后者显然是由前者决定的。劳动者所得到的只是地主所未取走的。劳动者的处境取决于地租的多寡,而地租是由竞争调节的,因而它取决于土地供求之间的关系。对土地的需求取决于竞争者的数目,也就是全部农村人口。因此,这种租佃制使人口法则直接对土地发生作用,不象在英国那样对资本发生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地租取决于人口和土地的比例。因为土地的数量是固定的,而人口却可以无限制地增加,因而如果没有力量可以抑制人口增长,对土地的竞争很快就会促使地租提高到某一最高点,超过这一点,劳动者就无法生存。因此,投标租佃所造成的结果取决于人口增长受控制的程度,这种控制或者来源于习俗,或者来自个人克制,或者来自饥荒和疾病。
要说投标租佃制度绝对不能使劳动阶级过上富裕生活,未免有点过于夸大。假定在下述习惯于高生活水准的人们中实行这种制度,这种人除土地生产物由于技术提高而增加,因而能够在生活不致感到不方便的情况下支付较高的地租以外,除非在付过地租以后还留有许多生活费,否则就不会支付较高的地租,其人口的适度增长也不致造成会引起竞争、从而促使地租提高的失业人口;那么,这一耕作阶级就可以获得同在其他制度下租种土地的人们一样良好的报酬,拥有同后者一样多的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然而,如果地租是可以任意决定的,他们就不能享有托斯卡纳分益佃农从他们与土地的结合中得到的那种特别利益。他们既不能利用他们东家的资金,也不会象永佃农那样肯花力气和动脑筋来弥补资金的不足。相反,租地人的努力所造成的土地价值的提高只会使他在下一年或租约期满后支付更高的地租。地主如果比较公正,见识也较高,也许不会利用竞争带给他们的好处;地主们利用这种好处的程度也因人而异。但是,指望整个阶级或整个集团都会采取有损于其直接的金钱利益的行动,那是肯定要落空的;一个人在考虑是否要为比较遥远的未来作出目前的努力或牺牲时,如果稍有努力或牺牲的成果可能被别人拿走的疑虑,他的判断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在这一问题上,疑虑和不确定性具有同样重大的影响力。消除这种不确定性的唯一措施是建立一个惯例,保证同一使用者具有永久租佃权,而且不经公众一致同意地租不得增加。北爱尔兰承租权就是这样一种习俗。退佃的承租人要从他们的后继者那里取得一笔相当可观的金额,作为农场的转让费,这一金额首先使对此土地的竞争实际上局限于出得起这笔钱的人们;同一事实也证明,地主尚未充分利用已经受到很大限制的竞争,因为地主收到的地租没有达到新的承租人不仅承诺而且实际支付的地租总额。新的承租人付出巨额转让费,是由于他充分相信地租不会提高;因为习惯可以保证地租不提高,这种习惯不为法律所承认,但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出自法律以外的某种制裁,而这种制裁爱尔兰人是充分了解的。这些支柱少了任何一根,在进步社会中就不可能形成限制地租的习惯。如果财富和人口固定不变,则地租一般也固定不变,由于地租经久不变,人们有可能认为它是不可变动的。但是,财富和人口的一切增加,都有提高地租的倾向。在分益佃农制度下,有一种已经确定的方式,它使地主一定能够参加生产物增加部分的分配。而在投标佃农制度下,地主只能靠重订契约来做到这一点。在一个不断进步的社会里,重订契约几乎总是对地主有利。因此,地主的利益同“将地租变成一种固定的要求权”的习惯的发展显然是矛盾的。
第二节 在人口过多的国家内,实行这一制度的必然结果是名义地租的产生
在地租额不受法律或惯例限制的地方,投标佃农制度具有最坏的分益佃农制度的各种缺点,而没有这一制度任何优点(在那种租佃制的最好形式下,那些缺点是可以靠它的优点来弥补的)。投标佃农经营的农业几乎只能带来苦难。但农民的这种处境并没有必然性。因为通过对人口的充分限制可以减缓对土地的竞争,并防止极端贫困;审慎的习惯和高标准的生活一旦建立起来,就有足够的机会保持下去。不过,即令在这样有利的情况下,审慎的动机较之有习惯保护因而不致被夺佃的分益佃农(如托斯卡纳的分益佃农)仍然微弱得多。这是因为,受到这种保护的分益佃农家庭只要本身人口不毫无远见地增加,即使其他人口大量增加,也不会陷入穷困。而投标佃农家庭,不论其本身如何审慎和自制,其所负担的地租都有可能因其他家庭人口的增加而提高。保护投标佃农使之避免这种弊害的唯一方法,是使整个阶级普遍具有责任心和荣誉感这种有益的感情。利用这个方法,他们是可以得到有力的保护的。如果这个阶级的日常生活水准很高,则年轻人就不会同意交纳过高的租金以使自己的生活状况比以前的承担人差;或者象在某些国家实际看到的那样,在农场缺乏人手以前不结婚,这可能成为一般习惯。
但是,在考察投标佃农制度的作用时,我们毋须考察植根于劳动阶级的习惯的高生活水准。投标佃农制度只能在农村劳动者的日常生活要求最低的地方找到。在这些地方,只要他们不饿死,他们总要生儿育女。人口只受疾病和短命(这是由于生活必需品短缺)的限制。爱尔兰最大部分农民的状况就是如此。如果人们落到了这样的境地,(特别是自远古以来就是这样),他们要想从中解脱出来,投标佃农制度就会成为他们几乎无法逾越的障碍。在人们习惯于不到断炊的程度决不肯限制人口增长时,在他们只能靠土地获得生活必需品时,一切有关地租数额的条款和协议都只是名义上的;取得土地的竞争会使承租人答应承担他们力所不及的支付,他们在支付其所能支付的一切以后,几乎总是仍有很多应当偿付的债务未付。
“关于爱尔兰农民的状况,可以公平地说”,爱尔兰济贫法调查委员会秘书里凡先生说:“每一个没有足够的土地可借以获得口粮的家庭,都会有一个或几个成员靠乞讨为主,因此不难想象,为什么农民要尽一切努力去租得一小块土地,在投标时,对于申报地租的多少,他们所考虑的,不是土地的肥瘠和本身负担地租的能力,而只是出价多少最有希望借到土地。他们允诺交纳的地租几乎总是超过他们的支付能力;因而他们一旦取得土地使用权,很快就会负债。他们要以地租形式交出土地的全部出产,只留下足够的马铃薯来填肚子。但就是这样,还交不足应付的地租。他们所负的债务不断增加。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即使以其租到的土地产量最高时的生产物,或以在他们的耕作制度和最有利的气候条件下有可能收获的最大量生产物,也不足以支付约定的地租。因此,如果农民履行他们同地主订立的契约(这一点他们是极难做到的),则他们耕种土地将毫无所得,并且还要支付额外的费用以取得继续耕种的允诺。海滨的渔民和北方各郡的织机所有者所付的地租,常常高于所租种土地全部产品的市场价值。也许人们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还是以不种地为宜。但捕鱼可能在一两周内一无所获,对机织品的需求也会减少,如果他们没有种粮食的土地,遇到这种情况就会挨饿。不过,完全依照约定的数额交纳地租的人是很少的。农民经常对地主负有债务。他那点微不足道的财产(他自己及其家属的破衣烂衫,两三张凳子和几件陶器,就是他那陋屋中的全部家当)即使全部卖掉,也还不清所欠的一般还在增加的债务。农民们大多拖欠一年地租,拖欠的原因自然是生活困难。假如某一年他租入的土地的产量比往年高一些,或者他靠机遇得到了某些财产。他的生活仍然不能过得舒适一点;他既不能吃得好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