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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6章

剑桥中国史-第11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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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 助
20世纪50年代最初几年里流行的官方口号是“发家致富”——鼓励个人享受土改的成果。但是,绝大部分贫农几乎没有致富的现实希望,至少在近期内如此。的确,他们不必再为其耕作的土地缴纳地租,但他们仍然要为其产品纳税。在50年代早期,虽然税收政策也同其他政策一样有很大波动,各地干部收税方法也不尽相同,但是农村总的税收负担要比在旧政权下为重,尽管税收负担比过去要均匀得多。①虽然贫农在纳税后的盈余比在旧制度下交租后的盈余要多些,但他们仍穷;因为在旧制度下他们贫穷的一部分原因是要为其耕作的小块土地交租;同时,也因为贫农在经济、社会及个人方面都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制约因素。他们缺少农具及牲口,以便能够有效地耕作其土地,同样更为经常的是他们缺少信誉,借不到钱来改善其农业生产或者帮助家庭渡过难关。被困于不幸境地而难以脱身的穷人们还常常因为他们不能适应在村中具有支配地位的亲情关系网,或者是因为其他什么的,而使他们逐渐疏离传统上将村邻们联结在一起的良好情感这一纽带。有些人的贫困则是因为家中缺少强壮的劳力,或者是因为缺乏从事有效劳动所需的技能、积极性、纪律。②所有这些问题都不是只靠简单地重新分配村中的土地就能解决的,而有些问题甚至因为土改而变得更糟了,例如缺少农具和牲畜这些有效耕作所需的最重要因素,土改后农村中为购买农具和牲畜提供信贷的来源几乎完全枯竭了。过去,主要的信贷来源是本地地主和富农的高利贷(提供信贷实际上是他们权力的主要来源之一),虽然利率可能会因为借贷人之间有着良好的私人感情或者借款人处境非常艰难而有所降低。土改后,只要利率适中,私人借贷在法律上仍然是许可的,但是即使那些富裕农民有钱可以出借,他们也不愿意这样做,因为借钱极其明了地显示了一个人的财富。而在新社会,这是一桩危险的事,因为新政府没有明确保证这些借款将来必须偿还。①在这种情况下,穷人的农业生产和可支配收入都停滞不前,贫农和富裕农民的不平等状况依然如故。有时,这种差距甚至扩大了,以至贫农由于没能靠新获得的土地生活而开始成为富农的雇工。
为解决这些问题,政府不可能向村民们额外提供更多的土地,以及至少在目前,也不可能增加资本数量,所以政府主张采取建立互助组这一解决办法,据认为这一办法可以较好地利用有限的生产资源。从形式上看这是一个温和的革新。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村民们被建议以传统的合作形式为基础建立互助组。在此之前,邻近的家庭已经习惯于根据亲情关系组成小组,在收种等农忙季节里合作安排农事。起初这些新的互助组约由三五个过去农忙时曾经互相帮助的农户组成,它们基本上是旧式互助的翻版,主要的区别在于新式互助组的劳动交换较之过去的互助形式有更为正式的记帐程序,并且全年可进行换工。②扩大劳动交换的一大传统障碍是如何才能确保平等互利。例如,如果一个家庭比另一个家庭有更强的劳力和更好的农具,那么为什么这个家庭的成员要在邻居的田里花上一天,而换取的只是其邻居带上其较粗陋的农具用较弱的劳力所作的较低质量的一天劳动呢?过去村民们解决或避免此类问题的办法之一,是将合作互助范围限制在一个相互间有着紧密的亲朋关系、家庭条件大致相当的小组里,以促进相互信任;办法之二是将劳动互换范围限制在某些易于监督管理的特定农活上。但是,如果找到了一个更好的办法,能对每家每户就某一共同事业所作贡献进行客观估价,如果有个制度能保证每个家庭都承担起应作贡献的份额,那么参加合作的户数将增加,劳动交换的数量和质量也将提高。这将提高劳动生产率并有助于改善那些进行互助合作的农民的生活。
因此,尽管在共产党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早期互助组与传统的劳动交换小组很相似,它还是有两点重要的革新:一是有一个官方指定的领导人负责管理互助组,二是以“工分”制来记录每一个组员的贡献大小,并根据“工分”计算报酬。一旦有了这两项革新,地方官员就可以推动互助组扩大范围,互助组规模变得更大,而且由只在收种季节合作发展到全年合作。
不过,扩大互助组规模和功能的每一步都牵动着农村传统的生活架构,从而引起紧张和冲突。互助组成员的范围愈是超出邻居和亲情的小圈子,据以维系组中成员相互信任与理解的纽带也愈是脆弱,对于合理的领导、劳动分工、生产计划等的意见也愈难达成一致。简·迈尔达尔曾采访过一位农民,这位农民这样描述了那些困扰着他的羽毛未丰的互助组的冲突:互助组中有八户,我们拟定了一个时间表,今天为这家、明天为那家干活……但是,制定这样的时间表并非易事,为此有着许多争吵。李仲银(音)争吵得最厉害。他总想占先,因为谁先耕种常常是重要的。结果我们同意轮着来,可他从未满意过。①互助组越大,组员们拥有资源的种类也就越多,互助合作的潜在利益也越大。但是同样,互助组越大,那些拥有较好农具和耕作技术以及具有较高工作热情的组员们就越有理由担心他们是在贴补那些生产能力差或者懒惰的组员。政府官员们不得不一再向村民们施加压力(这在有些地方更为成功些),以抵制所谓“将找将、兵跟兵”的倾向,即家庭境况较好的农民之间组成互助组,他们排斥家境较差的农民(不过,富农被排除在互助组之外,政府将互助组作为孤立他们的一种手段)。互助组规模和多样性的扩展为组内长期不断的冲突提供了基础。
互助组内工作种类的增加也可能引发持久的冲突。组员间的劳动类别越是不同,越是难以确定每一种劳动的相对价值,对于每个人的劳动究竟应得多少报酬的潜在争议也越大。迈尔达尔曾采访过的那位农民说道:当劳动互助组的头头是一桩吃力不讨好的差事。每天总有人说“你不公平”,例如有时候某人会嚷着“该轮到我了,你没看到我田里的草比他田里的草多得多吗?草可不会轮流长。如果今天你们不为我除草,那我可就苦了。”后来,我们选派了一个小组,专门对付诸如此类的问题……但正如我所说,这不容易……,怨怒和争吵有的是。①要是互助组规模扩展慢些,要是组员能看到他们能从政府所曾寄望的生产的扩展中明显得益,这种紧张便会减少到最低限度。然而,在对互助组进行了数年相当谨慎的试验之后,到1953年末,政府开始加快建立和扩展互助组的步伐,而这种扩展只给农民带来了一定的物质利益。实际上,建立互助组并非单纯是为了更好地控制他们以便从农村获取更高的农业剩余去支持城市重工业。②获取这种农业剩余的办法是1953年秋开始推行的“统购统销”。这一制度取消了农村中独立的粮食市场。粮价由国家规定,每个地方都有交售公粮的指标。向每个农户下达这样的指标是不可能的,但对于像互助组这种规模的团体则是可能的。因此,要求每个农户都加入互助组也就势在必行。在农民们看来,互助组已成为社会控制的工具,用以强化贯彻政府以极低价格获取农民辛劳所得粮食的意图。这个办法很有效,到1954年底,有许多地区报告缺粮。①当农民不仅发现他们要在一个新的组织里与那些他们曾不愿与之联系在一起的人在一块儿劳动,而且发现他们辛劳所得的收入也在减少时,他们的不满是自然而然的。不过这时他们不满的焦点常常不是共产党政府,因为至少在终于获得一些属于自己的土地的前贫农中间,新政府拥有很大的合法性。此外,新政府也太过于强大,难以向其公开挑战。这样一来,经济窘迫的压力造成的常常是互助组成员之间的争执。正如上文引述的那位农民(他自己就是个互助组领导)的话所示,争吵的矛头常常指向互助组领导和记工分的方法。“大家总是不满意,总有人指责你不公平和偏心眼儿”。②对领导和工分的争吵将始终伴随农村向更高级的集体化组织过渡的每一新的步骤。
农村确实在向更高程度的集体化迈进。不管普通农民是否认识到这一点,互助组只不过是走向彻底集体化的准备。
① 关于这方面的分析,请看林耀华:《金翅:中国家族制度的社会学研究》;杨庆堃:《共产主 义革命中的中国家庭》;马杰里·沃尔夫:《李家:一个中国农民家庭的研究》。
① 见莫顿·弗里德:《中国社会的组织:对中国一个县城的社会生活的研究》;施坚雅:“中国 农村的集市和社会结构”,《亚洲研究杂志》第24期(1964—1965)。
② 马杰里·沃尔夫:《李家:一个中国农民家庭的研究》,第22页。
① 莫顿·弗里德在《中国社会的组织》一书第99—134页中提供了有关这些忠诚方面最系统的分析。
② 有关这方面的权威的社会学研究,请看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家系组织》。
③ 在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以前,就有不少人论述这种差别,如杨庆堃:《一个向共产主义过渡 初期的中国乡村》;威廉·欣顿:《翻身:中国乡村革命的证据》;伊莎贝尔和戴维·克鲁克: 《一个中国乡村的革命:十里店》、《十里店:一个中国乡村的群众运动》;莫顿·弗里德: 《中国社会的组织》。
① 参见莫顿·弗里德:《中国社会的组织》,第104—109页。
② 关于这种复杂情况的分析,见杨庆堃:《一个向共产主义过渡初期的中国乡村》。
③ 理查德·马德森:《中国农村的伦理和权力》,第72—80页。
① 刘少奇1950年6月14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上所作“关于土地改革问题 的报告”,见《刘少奇选集》,第29—47页。
② 见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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