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中的传播和权力:话语、意识形态和统治-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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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苤朴诙酝评淼男巳ぁN颐强梢运担右桓鼋夥诺娜现既ぃ淠康氖亲非蠓此肌#℉abermas,1972,197-198页)
通过自我反思过程,解放旨趣被视作个人得以逃脱社会组织机构加于人们的、看上去是自然的束缚。对哈贝马斯而言,通过自我反思的解放可以解构技术旨趣的主导地位,后者崇拜科学方法而且模糊了知识形成中的自我反思行动。通过确定指导目的一理性行动中社会生活的标准,技术统治论意识消除了技术和实践旨趣间的差异。后者反映了人的自我形成的基本条件,把重点放在其主体间性质上。但是,“技术统治论意识使得实践旨趣消失在对我们的技术控制权力扩张的旨趣中”(1970,133页)。因此技术旨趣是属于意识形态的,因为它通过把社会关系简化为预测和控制问题而歪曲了其性质。
当然,社会中技术旨趣的渗透性问题随着技术日益被接受为解决许多社会问题的万灵药而在社会批判研究中变得越来越重要了。一般人对人类被机械所取代的担忧——从社会科学/文化研究的角度——转变为试图就技术革命对人类交际方式的影响进行评估。这样的研究方面包括从对每一个新的技术革新的诞生表示欢呼的不加批评的观点,到对技术被视为统治人类意识结构的方式所显示的深刻担忧。
尽管哈贝马斯没有直接明确地讨论技术的形式问题,但他显然对技术进步的轻易被接受持批评态度,认为这是一种意识形态统治的形式。它通过交际能力理论提出了意识形态和统治的批评观点,该观点假设个人通过由推论产生的自我反思而从客观化的政治和意识形态束缚中得到解放的能力。交际能力理论使得解放旨趣的观点成熟了。通过它“意识形态上冻结的依从关系”(1972,310页)可以重新建构,把个人从非法的“自然化的”社会过程的统治中得到解脱。只有在对解放的旨趣的情境中传播才可能是未受歪曲的、无权威性的,产生“普遍的实践对话,在这之中我们……真正的一致意见的思想总(是)隐约推导出来的”(1972,314页)。
哈贝马斯的交际能力理论的规范基础在于普遍语用学的发展(1979,1-68页)。哈贝马斯使用“普遍的”这个词的目的是提供一个比过去所认识的更广泛的理性概念。它必须把实际推理包括在内,同时把理论推理扩展至超越简化为科学方法的观点。在这一意义上,普遍语用学的任务是“识别并重构可能理解的普遍条件”(1979,1页)。
哈贝马斯在这一任务中的出发点是阐明由奥斯汀(Austin,1962)提出、后又由瑟尔(Searle,1969)加以发展的“言语双重结构”概念。这一观点认为,每一个话语都传达两个层次的意义,一个言语行为如果要得到成功的执行,每一层意义必须为交往者所理解。第一层是命题内容,在这之中话语对世界的本体地位(即对事实的逻辑声言)作出某种声言。第二,在言外语势层次,在参加者之间建立一种特别的关系,此关系使他们互相产生理解。因此,在瑟尔的作出许诺的那个有名例子中(如,“我答应明天把书还给你。”),许诺的行为同时完成着一个关系的和参照的功能:它使一个人以特殊的方式向另一人作出承诺,它传达了世界中某一事物的实际性质(在此例中,未来归还书的行为)。
哈贝马斯用言语的双重功能来表示四个有效性的声言,要使一个话语不受到歪曲,每个声言必须予以实现。前两个与前面提到的两个功能直接相关;即,在命题内容层次,一个陈述对事实作出逻辑声言,而在言外语势层次,一个规范声言表示正确性,即是说,合法的人际关系的建立。实现第一个、但不是第二个有效性声言的话语可能是军队里一个中士对上尉的命令。“整理好你的领带”的命令可能是一个对事实的正确声言(上尉的领带不整齐),但它显然不是一个恰当的声言,因为它违反了中士和上尉之间一般的关系准则。第三个有效性声言包括真实性,即一个人对自己的话语的诚挚态度。根据哈贝马斯的观点,这样的言语揭示了说话者的主观性,其特征由表达性语言所体现(使用第一人称,等等)。因此,“真实性保证了一个用语言代表自己的主体的透明度”(1979,57页)。最后,第四个有效性声言通过说话者互相交流过程中的可理解性完成。第四个声言不仅需要两个说话者大体讲同一种语言,说话不含糊不清等,而且还要求对话者双方都不使用有意迷惑对方或对对方采取支配态度的隐语。例如,医生有意对病人用行话以隐瞒某些情况或干脆拒绝和病人讨论其病情并使其处于服从地位等,这就违反了这一有效性声言。
正是这四个有效性声言一起构成了哈贝马斯的合理性普遍条件。在这一语境中,真理出现并被接受,但它并不是通过与经验现实的交流,而是通过对有效性声言进行由推论形成的、不受约束的检试而交感产生的。这一“理想的言语情境”是理性的意志,它代表了共同的、普遍的、但不是特别的旨趣:
旨趣是共同的,因为不受约束的一致意见只能允许大家都可以要的东西;它是没有欺骗性的,因为甚至是对每个人都必须能够识别自己所要的需求的解释都成了推论性意志形成的对象。这个由推论形成的意志可以被叫做“有理性的”,因为话语和协商性的情境的形式特征足以保证一致的意见只能通过经适当解释的、普遍性的旨趣而产生,我说的这类旨趣是指可以通过交际得到共享的需要。(1975,108页)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出这一表示解放旨趣的理性推论模式过程中,哈贝马斯并没有完全否定技术和实践旨趣;的确,二者对知识形成都是必要的。但是,他对它们进行了重新建构,把它们结合到他自己的推论模式中。因此对事实的声言与外部世界的客观现实相对应(技术旨趣),而对真实性的声言则体现了由社会构成的世界(实践旨趣)。通过把这些旨趣重构到一个更全面的理性观中去后,哈贝马斯得以对真理的推理性补救提出强烈的要求,从而超越唯心主义和科学主义。因此,尽管他的理想的言语情境根据其定义是理想的(因而在实际世界中无法重现),但是:
无论互相理解的主观体间可能会发生怎样的变形,理想的言语情境的构想必然包含在可能的言语结构中,因为一切言语,甚至是有意的欺骗,都指向真理的思想。这只有通过对由不受限制的、普遍的话语所取得的一致意见的分析而获得……但是,仅仅根据交际能力力量本身,且不考虑我们所属的社会体系的经验结构的话,我们是很难实现理想的言语情境的;我们只能对它作出估计。(1970b,372页)
理想的言语情境是可以预测的,如果不能实现的话,至少在哈贝马斯关于理性的概念中是普遍适用的、即隐含在所有的传播中。
因此未受歪曲的传播产生于每个(有交际能力的)说话者用推理恢复方式对每一个有效声言的正当性进行严格检验的能力。相反地,受到系统歪曲的传播出现于在理想的言语情境的语用准则受制于具有优先地位的旨趣时,从而产生不对称的权力关系和对有效性声言的虚假的一致意见。在《合法性危机》中,哈贝马斯认为,国家通过把基本上无法检验的有效性声言强加于社会成员而与后者保持一种不对称的关系。换言之,它用特别的旨趣取代了一般的旨趣。在社会层次,只有基于理性的一致意见的准则才表示一般的旨趣,否则它们就以实力为基础,因而具有意识形态性质。在后一情形下,哈贝马斯用“规范权力”来指称由意识形态建构的准则。
因此,一个批判意识形态的社会理论在只是嵌入社会的机构体系的规范权力始于一般旨趣抑制模式时才能识别出它来,并把存在于某一时候的规范结构与假设的由推论形成的体系状态相比较。这样一个与事实违背的、投射的重构……可以由这一问题所引导(据我的观点,这可以为普遍语用学的观点所证明):一个社会体系的成员,在生产力发展的某一阶段,如果他们能够而且实际上通过推论的意志形成、根据该社会的限制条件和功能要求的适当知识,是怎么以集体方式、在一定的约束下解释其需要(而且哪些准则是他们作为正当准则接受)的呢?(1975,113页)
根据我提出的基本前提之一即,组织文化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推论实践产生和再现的,现在让我们检验一下哈贝马斯的推论理性模型在组织情境中的应用。如我在第一章中指出的,组织的意识产生和意义形成是由社会成员通过符号过程完成的。但是,一般来说,关于组织文化的著述仅仅止于对某些旨趣通过符号实践的结构形成被证明合法的方式的检验。当交际行动由于某些特别的旨趣强加于某一群体而受到歪曲时,规范权力便存在于一个组织内。
组织形成的批判理论
在把诸如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应用于组织传播的分析时面临的固有问题之一是,在这样的批判理论和关于组织形成过程的管理概念之间有着根本的不相容性。例如,有多少经理人员会坦然接受这一观点,即组织旨趣有一种不公正的偏向,支持相当有局限的、由管理层确定的对组织应该如何运作的定义?有多少组织会欣然接受以结构更民主的、参与性的方式进行组织建设的思想?事实是,大多数的组织研究保持着一种明确的以管理为主的方向,但是这与研究人员的意识形态倾向一般没有很大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更为实用的考虑占据上风,例如研究所需的经费常常是由有关组织提供的,或者组织问题是事先由管理层确定的,研究人员被雇用来寻找解决办法。总之,一个显示出对管理层对组织形成的定义持同意态度的研究人员更有可能接触研究的环境。
除了这一问题以外,对组织传播的批判研究也开始出现了。更为使人惊奇的是,这一观点的某些最为积极的支持者是来自那些从事比较传统的管理项目的人们。可以肯定地说,许多支持组织文化观点的研究者和理论家主要把它视为一个新的管理工具(在传统意义上),但也有不少研究人员在运用这一观点时采取更具批判性的立场,他们把它视为认识组织形成过程的新方法。
在对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理论的实际应用中,福里斯特(Forester,1981,1982)对推论理性可被用于检验组织中政治关系的产生和再现的方式做了调查。福里斯特指出:
这篇论文的观点实际上是,哈见马斯关于受到系统歪曲的传播的概念可以通过确定其在构成任何社会组织的社会关系的基本传播再现中的位置而得到发展,并在具体上、组织上和政治上具实践性。这一再现(知识,一致意见,信任和注意的关系)的范围在哈贝马斯对普通交际行为和言语的分析、即他的所谓“普遍语用学”中是基本的概念。(1982,
13页)
福里斯特从组织计划者的角度出发,认为计划者不仅寻求某些目标,使得组织产生某些结果,而且他们也应该再形成那些最适合组织的目标的社会和政治关系。从形式的角度说,计划者的目标本质上纯粹是工具性或技术性的。但是,技术判断本身就是由社会规则和习惯构成的。在这一意义上,技术的判断之得到尊重和给予合法地位是因为在适当的习惯制度情境中居有一席之地。因此“技术判断可以产生工具性的结果……因为那些拥有熟练技术的和那些需要技术判断的人们的社会作用是由社会和政治所再产生的”(Forester,1982,6页)。但是如哈贝马斯(1970c)指出的,这类技术-理性决定的实践(社会)性质被技术的意识形态特征模糊了。技术判断之合法仅仅因为技术旨趣来自实践旨趣。然而,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颠倒了这一关系,使得实践旨趣似乎是源于技术旨趣。
福里斯特(1981,1982)把哈贝马斯的四个有效性声言稍稍做了些改动,以把它们与组织中的权力和合法性问题直接而明确地联系起来。从这一角度出发,组织被视为试图通过知识(真理)、一致意见(正确性)、信任(真实性)和注意(可理解度)的关系而再现特定的社会关系的实际传播相互作用的结构。这些关系中的每一个都必须予以适当的控制以保证组织内外某些权力结构的再现。
例如,公司必须经常对代表自身的公共形象予以仔细监控。为了这一目的,他们可能希望对某些或许与突出的公司形象不太吻合的组织特征进行掩盖。这主要通过对信息的流通采取控制来实现,后者支配着组织内和组织外的知识,而这两者可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