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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组织中的传播和权力:话语、意识形态和统治-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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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页)所述,“符合旨趣的行动完全是针对组织框架的,其成员竭力维护他们在这一结构中的局部利益,然后这一结构会发挥作用,对这些旨趣进行调解或重组”。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吉登斯的研究为分析提供了适当的构架。吉登斯(1979)提出把意识形态视为统治的理论,它的主要作用之一便是再现处于统治地位的旨趣结构。但是同时,吉登斯在他的立场中十分注重行为主体的作用,在意识形态同权力旨趣的关系之间特别强调行为者的作用。下一节将要探讨的正是社会行为者作为行为主体的这种作用。
◆安东尼·吉登斯:意识形态和结构形成
吉登斯研究的重点是他的结构形成理论,它包含了结构二重性的概念(1976,1979)。这反映了社会生活的循环本质:“社会系统的结构特征既是组成这些系统的实践的媒介,又是它们的结果。”(1979,69页)因此结构和行为主体是相互依存的。结构无法强加于行为者;相反,行为者能够利用在相互作用过程中构成结构的规则和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结构既起推动作用,又起限制作用……[而且]不应把这归纳为行动的障碍,而是从根本上参与了自身的再现”(1979,69-70页)。
同样地,可以从结构二重性的角度分析权力和意识形态,因为权力被视为社会实践的日常部分。权力并不是结构的变量,而是通过在相互作用中谈判形成的自主同依从的关系而产生的。权力是通过使用构成组织结构的内含的规则和资源而获得的;当这些资源的使用能构造相互作用的意义以支持某些群体得到比其他群体更多的利益时,我们便说权力得到了行使。因此统治集团能够控制组织中对意义的协商。这一意义的协商以符号形式在社会实践的层面上展开。
但是,正如吉登斯所指出的,单单成为行为主体的人就必然涉及权力的使用。正是通过我们在彼此关联的社会实践的矩阵中的立场我们“开辟了控制空间”(1982,197页),使我们能够对最有权力的人施加影响。在最基本的层次上,当某人出现时要求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他们的行为以承认他的存在。这种“控制的辩证关系”承认行为主体和权力之间存在双向的关系,以及权力关系是结构形成过程的发展的产物。
吉登斯认为意识形态是统治结构合法化的工具,是行使权力保障和掩饰局部利益的媒介。换言之,意识形态提供了一个有利于某些群体的意义环境,同时掩盖了这一意义系统的统治本质。这种意识形态的意义结构是通过含义体系产生和复制的。在多数组织中,含义体系表现为故事、笑话、礼仪、备忘录、会议等形式。所有这些组织实践都是再现或重组组织中的意识形态意义体系的符号形式。吉登斯写道:
分析符号秩序中的意识形态方面……就要考察含义的结构是如何调动的,从而使统治集团的局部利益合法化(1979,188页)……从机构的角度考察意识形态就要反映符号秩序是如何在日常生活的“活生生的经验”中维持统治形式的……从这一角度考察意识形态就要识别将含义同合法性联系起来以巩固统治者的利益的最基本的结构要素。(1979,
191-192页)
这一立场同语言的表述理论大相径庭。区别在于组织符号被看做仅仅是已经建立的权力关系的表现。与之相反,吉登斯明确地将符号体系同处于统治地位的群体的利益联系起来。权力不应被看做某一组织结构静止的、固定的属性;相反,它来自于各种局部利益在组织的含义体系中的共同选择,这种局部利益用符号构建了有利于它们的组织现实。二重性再次发挥作用:统治利益最善于调动有利于它们的符号结构,而这些符号体系反过来又产生和再现某些利益群体的统治地位。
既然意识形态和权力是通过含义结构产生和再现的,那么组织成员的意识,或主观性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或她的推论社会化程度。在此背景下,吉登斯对“实践意识”和“推论意识”加以区别。两者的前提条件都是“社会行为者了解他们的日常活动所处的社会再现的条件”(1982,29页)。实践意识是指社会行为者在参与有意义的组织活动时获取的理所当然的认识;推论意识是指社会行为者对具体行为进行解释的能力;就是说,阐述他们对于社会结构怎样及为什么按它们的方式运作的理解。根据吉登斯的观点,社会行为者在特定环境中对他/她的行为的描述决不是他/她了解的全部内容。推论意识永远无法穷尽认识和行动之间的关系(1982,31页)。
实践意识和推论意识的差异直接对意识形态和组织文化的关系产生影响。实践意识代表的是人类主观性的一种形式,其中的社会行为者很大程度上并不了解意识形态对文化形成所起作用的程度。由于意义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因而对于组织中权力旨趣的形成对构建组织现实的作用几乎很少有反映。根据哈贝马斯的说法,解放的、由知识构成的旨趣几乎毫无阻碍。另一方面,推论意识反映了一种主观性形式,其中包含了对意识形态和文化的关系的更广泛的了解。它承认组织意义体系并非是“自然形成”的,而是由既得利益者像他们再现这些利益一样通过框定“现实”而产生的。因此有人会对某一特定的组织现实的定义提出质疑,认为社会行为者对于调解组织实践和组织权力的理性模式具有推论式的洞察力。
当然,实践意识和推论意识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处于同一连续体的两端。就是说,每一社会现象都隐含着对框定我们的理解和行为的被想当然接受的认识的反映。社会行为者不同程度地拥有实践意识和推论意识。社会行为者解构话语(然后是意义)的程度就是他/她对文化的意识形态结构的认可程度。阿尔都塞和霍尔都认为当个人对将他/她作为意识主体表示“拥护”或提出质疑的含义体系的过程有所了解时,他/她就有了推论意识。
霍尔(1985)提出了一个有趣的例子,它既反映了通过话语对主观性提出意识形态的质疑,也反映了该话语同时表达的对含义体系的推论洞察。他提供了一个对包含着由“黑人”这一词语引发的身份、地点、种族及社会形成的意识形态的话语的复杂结构的“解读”(1985,108页)霍尔相当有力地论述了围绕“黑人”这一词语及其诸多变体的含义体系,以及这些体系在构成他自己的主观性中所起的作用。这是一篇学识极为渊博的阅读材料,我们不惜笔墨在此大篇摘录:
在我定居英国的30年中,在不同时期曾分别被人“尊称”或“鄙视”为“有色人种”、“西印度人”、“黑鬼”、“黑人”、“移民”等。这种情况有时发生在街上,有时发生在拐角处,有时带着辱骂,有时抱着友善态度,有时则反映了模糊不定的态度。(我的一个黑人朋友被他所属的政治组织指斥为有“种族主义”思想。事情是这样的:当时我们是学生,居住在白人生活区。为了羞辱白人邻居,他会在夜深人静时骑车到我的窗下,站在马路中间高声叫喊“黑鬼!”以引起我的注意!)所有这些称呼都把我“定位”在一种意义链条上。这种意义链条是通过肤色、人种、种族确定人的身份。……作为活生生的个人,我是否确实该受到这样的质疑?其中有哪一项称呼能把我完全包括吗?事实上,我不属于其中任何一个称呼,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说,所有这些称呼在不同时期都分别适用于我,而且直至今日其中某些称呼仍然适用。但不存在一个本质的、单一的“我”——我只是成了支离破碎的充满矛盾的主体……在许多场合中我常常被另一个不存在的、无法言明的词语所代表,这是一个根本不存
在的、“美国式”的、甚至被大写的字母“N”辱没了尊严的词语。而这无声的表达正是所有这些称呼中最有力的。褒义词能够表明含义是因为它们相对于那些不存在的、未作标记的、无法言明的、无法说出口的词语所处的地位,意义在存在和不存在的意识形态体系中具有相对的含义。“城堡”(Fort,da)。(1985,108-109页)
霍尔的分析直接涉及了文化和意识形态关系中的中心问题;即某一“意识形态链”是如何作用以构成“语义域”或社会行为者所处的文化意义体系?根据霍尔的观点,当试图改变或重新阐述同某一具体话语有关的意义体系时,具体的“意识形态链”(如“黑人”及其变体)将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战场,一个竞技场。(1985,112页)因此,民权运动使“黑人’一词从具有贬义色彩转变为具有积极的社会身份的词。因此,“黑人”这个词在意识形态上只是同围绕意义链的竞争以及涉及竞争的其他社会力量有关”(1985,113页)。
同样地,意识形态存在于吉登斯提出的控制的辩证关系中,后者把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斗争具体化了。阿尔都塞认为,意识形态并非简单地再现生产关系;而是为这种再现提供了竞争的场所。也就是说,意识形态“设定了一定的范围,使被统治的社会能在其中轻易地、顺利地、有效地再现自身”(Hall
1985,113页)。对意义形成的意识形态的控制取决于明确表达话语和意义之间的特别关系的能力;换言之,要使人的主观性同对这种主观性提出质疑的话语之间产生“吻合”。然而,正如霍尔和吉登斯所显示的那样,这种吻合始终是不完善的,总会引发出重新阐述社会群体认识它在文化意义体系中的“吻合”方式的斗争。这样,在意识形态意义体系中就会产生裂痕,从而改变某一话语主体同它所代表的语义域之间的关系。
仔细阐述各种意义形成的各种表达之间的斗争的方法之一是更细致的分析意识形态在突出某些解释而冷落其他解释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有各种方法解释意识形态所发挥的功能(Ther-born,1980)。我之所以选择吉登斯(1979)的公式是因为我认为它最适合于分析对意识形态中主观性的阐述。
吉登斯(1979,193-196页)归纳了意识形态的三个主要功能:(1)把局部利益表现为整体利益;(2)对矛盾存在的否认或对其进行演变;(3)通过具体化使目前的状态合法化。第一项功能涉及意识形态为具体群体的特定旨趣下定义的过程,它把这些旨趣看做具有普遍的意义。葛兰西(Gramsci,1971)的霸权观念或许最好地反映了意识形态的这一功能。霸权常常被曲解为某一阶级(或阶级派别的组合)对其他阶级在意识形态上的支配。事实上,霸权是指“某一阶级把自己的利益同其他社会集团的利益相联系的能力”(Mouffe,1979;183页)。由此看来,霸权是领导而非支配或控制。它是“通过把具体的社会实践和意识形态规范中的立场联系起来对公众意识或常识进行殖民化”而实现的(Grossberg,1984,412页)。因此,“认识和道德改革”产生了“集体意志”(Gramsci,1971,12页,60-61页)。在这里葛兰西对意识形态统治和文化之间的关系作了明确描述:
由此我们甚至可以推断出实践(集体)活动中“文化层面”的重要性。只有“集体意义上的人”才能完成历史性的任务,而这又需以取得“文化-社会”的统一为前提,从而使各种分散的意愿和各不相同的目标在对世界的平等的共同观念的基础上融合为一个单一的目标。(1971,349页)
因此,意识形态的功能根本不是以强迫和统治为基础的,它是通过积极的同意而非消极的接受已建立联系的社会形式而发挥作用的。意识形态的统治涉及“对霸权形式的有效的自我识别”(Williams,1977,18页)。
意识形态的第二项功能——否认矛盾的存在或对其进行演变——是指把根本性的系统矛盾转变为社会冲突的更为表面化的问题的方式。
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矛盾——私有化的占有(资本)同社会化的生产(劳动)之间的矛盾——被政治和经济领域在意识形态上的分叉所掩盖。工人在工作场所同在其他社会场合享有相同的政治权力这一点得不到承认。因此管理层常常感觉有理由把大部分的劳动力排除在组织的决策之外,理由是他们不够资格,或是他们的参与会影响决策的效率从而影响劳动生产率。一般只认为个人同国家的关系属于合法的政治范围(Mason,1982;Pate-man,1970)。这种将政治同经济的严格区分使得管理层很大程度上能从技术合理性的角度考虑组织行为而把对人的关心降到次要的地位。结果常常是专注于对控制问题,导致劳动过程的非技能化以及工人同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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