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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自然法典-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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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将只存在某些微小的不一致;这些不一致会提高社会的和谐,无损于社会,反而不致使社会失去生气。
在神灵面前,人的道德缺陷是什么
道德家们从我刚才所作一切论断中会得出如下的结论:既然人是能够而且应当处于幸福状态中的自由创造物,因此当他象故意似地违反恩主的意图时,他就会在恩主面前显得十分讨嫌;道德家们会说,这种灵物如此沉浸在无穷无尽的恶中,而这些恶的危险性又极其容易发现和避免,那他该是太没理性了;因此在神的眼里,人类该是多么有罪过,而且完全值得惩罚。
如果仿效我们的哲学家所使用比较的方法,就不难看出:如果最高智慧判断事物差不多和我们一样,那么与其说人应该受神的怒责,倒不如说应该值得怜悯,他应获得的是扶助而不是惩罚。不过,谁不觉得这种比较是虚假而可笑的呢?宇宙中没有什么东西会以某些事物使人不快的那种含义和方式使神感到不快;人,这种易亡的生物,如此受局限和如此软弱,轻微的表面干扰就可使他不安,使他为难。尽管我们绝对不会知道神是怎样看待我们称之为恶的自然事件或道德事件,但是正如我已经说过的,可以肯定说,我们看来是紊乱的事物,对于把一切都安排好的无限智慧来讲,不应该是紊乱的。否则,就该指责它的轻率或是恶意,或者把它作为自己也不了解自己的天命。那些主张会发生能够违背神意或神之意志的事物的人,不管作出如何努力,也无法规避这种一下子就自然而然提出的异议。
的确,如果人在道德行为方面有触犯神,即有令神不满意的地方,如果我们称之为恶的东西在神的眼里不是普通的缺点,即不是作为在人世间自我管理的人的能力的自然局限性的必然结果,如果这种恶不是简单的疏忽,即不是本身就包含惩罚和补救办法的过错,那么,就应当承认:一切人类所服从或被迫服从的制度和人为的法律,就是总的应受惩罚的大罪恶,因为它是万恶之源。然而,按照这个假定,那就得指出:神应当惩治我们的所有智者、所有立法者;因为正如我们已经证明的那样,这些人搞乱了自然的规律。可是,照他们说来,他们却没有罪过,他们的意图是世界上最好的。至于其余的人,那又有什么可以归罪于他们的呢?即使他们陷入谬误之中,而且这些谬误日益增加,代代相传,到了不可克服的地步,毕竟这也不是他们的罪过。因此,如果某些普通人即便按我们道德家的原则看,因为这些谬误而致不得不成为罪人,由于这是无意的恶行,其整个体系已先于他们而建立,难道他们没有理由借此为自己辩解吗?堕落的致命急流早已形成,这些不幸者几乎不可能逃离它在自己流经之处所留下来的众多的深渊;究竟谁是罪人:是造成深渊的人呢?还是落入深渊的人呢?
你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已感到这些法律一定要被违犯;由此你们就该知道这些法律是多么不完善。你们进行惩罚;为了维持法律,你们别无他法。你们为什么要让神替你们的过失负责呢?怎么!你们希望神因为有人不服从你们而发怒,要神对于在任何失职界限之外的行为替你们进行报复!
有人会反驳说:上帝应当象人所做的那样,惩罚那些失职的人,因为,即使人为法律不完善以致可能引起犯罪,但对于犯罪者来说,却不是非犯不可的;还因为这些法律正是为了防止犯罪才制定的,它根据自然,给予训诫以避免犯罪;如果是这样,我就要问你们:这些如此无效和引起反感的训诫有什么用处?你们说是取自自然,我已经向你们证明,它是与自然相抵触的。能令上帝同意这些训诫并把它作为自己的本意,作为以极严厉的惩罚迫使人们遵守的规则,这种真实性在哪里?
或者你们得赞同下述的荒谬说法:1.神为了迎合人的狂热,废除和取消了第一条自然法律及其结论;2.神要改变他本想在理性造物之间建立的原始关系的本质,为的是以某一立法者规定的制度取而代之并授权实行这种制度;3.神为了不让越出人间的改革家安排的轨范,而把本质上并不坏的行为视为罪恶,以此投其所好,由此,按执迷不悟的人的胡思乱想,以为天意会惩罚那些不遵守其规定的人。如果从你们自己原则所得的这些结论会激起良知的反感,那么请抛弃它们而承认较为合理的事物,即:正象我在别处所证明的那样,毫无疑问,只要自然法律完整地存在下去,就不可能有犯罪行为,因而也就无罪可以惩治;如果有一个笨家伙错误地歪曲这些法律规定,或者更确切地说,他自己搞错,无意地把一些不幸者引到违犯这些法律,那么智慧无穷的神就利用他本人来补救短暂的损失。
在上天的眼里,人的道德之恶仅仅相当于实物的缺陷:明智的上帝不破坏有缺陷的事物,而是使之完善。那些还不是上天有意造成的事物,我称之为不完善的事物。
无论是在实在世界或在道德世界中,一切都在逐渐完善
在自然界如同在人为世界一样,在实在世界与在理智世界和道德世界一样,一切都证明,已确立了一定的完善之点,存在物要逐步才能达到。我们不知道最简单和最有限制的事物的本质;我们不知道这些事物能否突然完善,因而也不知道全能的上帝能否一下子使其达到这种境界。我不想对应作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提出争议;我只想指出其过程的显著的外在方面:我所看到的事物的现象向我表明,在任何地方,直至苍蝇的翅膀都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我感到,我觉得我的理性在进步:因而我可以有根据地说,依照绝妙的类推,道德方面也在向好的方面发展;而自然的法律,不管其如何有力而又温和,也只能逐步取得完全控制人类的威力;因此,结合起来的各民族,与其说它们明确认识什么社会是最好的社会,倒不如说它们最初感到一般社会的用处。仅仅经过一连串的道德上的谬误,经过千百次经验以后,人类的理性才终于发现:任何状况都不能比单纯的自然状态更美妙;但是如果各民族没有经历多种政体,经历多种制度,而这些制度的缺点早晚要促使所有人赞同自然,那它们怎么能够知道这点呢?
几乎所有民族都有过或仍然有着关于黄金时代的概念,那正是在人们当中存在完善的群居生活的时代,我已经揭示这种群居的法则。也许这种原始的纯朴生活在好几个世纪中仅仅是无意识地实行,因而易于变质。这种变坏导致野蛮和掠夺行为,而其祸害反使人类了解他们的原始状态的价值;他们试图通过法律去重新接近黄金时代,这些法律长时期来非常不完善,后为其他较少缺陷的法律所代替,而后者显然又将被更少缺陷的新法律所取代,如此下去,一直至净化的理性习惯于不再无视自然的训诫,而经常只有处于其影响之下。理性造物在达到这种幸福境地的时候,就会获得一切美德或具备他所能有的道德上的完美性:大概上天正是通过这些阶段把人类引向完善的境地的。人们经常说,王国也象人一样,有它的童年、青年、壮年和暮年时代,对于整个人类还不是一样?人类通过一系列的变革,将会达到恒久的纯真无邪的状态。
但是我们且把这些假说放下,以便确定道德之恶的观念并规定其正确的范围。
道德之恶的正确范围
在自然中,对于神来说,既没有实在之恶,也没有道德之恶;也就是说,在神与创造物之间,不存在任何令神不快的关系。
假定人服从于自然的原始法律,对人来说就没有道德之恶,亦即不会为害与受害。他只是在某些社会的专横的法制之下才会做出这种恶事并成为罪人;而这些社会也跟建立它们的凡人一样,各不相同,而且其风俗习惯常常彼此截然对立,甚至于一个社会认为是道德之恶的东西,在另一个社会里却常常是善事或是值得赞扬的行为。各民族过去和目前的状况都无可置疑地证明这一点。在这里谴责的却是别处许可和要做的事。因而就这方面来说,道德之恶象立法者的胡思乱想那样,纯粹是变化无常的东西。这种恶受到另一种同样短暂的恶的惩罚,是合乎情理的;它纯粹是由于任意变动的偶然事件的次要原因而导致的结果;这种恶和神能有任何关系吗?
人是自己自由行为的独立创造者;自由行为的目的和动机除了人的自我保全和幸福之外别无其它;而这是极为短暂和完全受目前人的能力所左右的事情。然而,既然这些行为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才对于自身或对于同伴成为好的或坏的行为,那么要说人的为恶十分偶然或带有条件,那的确是这样的。如果把条件和原因(这大部分是不依人为转移的)除掉,那么人就不可能变邪恶,也不希望或继续成为邪恶的人。
造成一切恶的暂时原因也就是其补救的手段
我不断重复地说,只要你废除私有制,你就永远消灭导致人们作出绝望的极端行为的千百种偶然变故。我要说,人摆脱了这种专制,万万不可能去犯罪,万万不可能去偷窃、杀人、侵占。现在是让准许私有制的法律惩治人的这些罪行;人还受到内疚和恐惧心理的惩处;这种内疚和恐惧是人在其中受熏陶的道德制度的观念之产物。但是,对于坏蛋的最严厉的惩罚,是那种可说是天生为善的第一感情。这种自然的内在呼声,尽管在人们身上已降为不损害他人的冷漠的训诫,但还是有足够的力量使罪犯深深感到其威力。
你们说,大多数人由于害怕目前和将来的惩处和刑罚而停止坏行为;你们这些软弱的庸人,得用多大力量来防止某一狂人对你损害啊!如果神没有在人的心灵里灌注不可磨灭的正直,这一切都是没有用处的。好人珍惜正直,不为任何恐惧所左右;坏人甚至没有受到惩罚,也为丧失正直而懊悔。只有这种正直才可以惩处和制裁犯罪,比车磔和绞刑都更为有效:Ille(Deus)legis
hujus inventor,disceptator,lator:cui non parebit,。。 ipse se fugiet ac naturam
hominis aspernabitur:atque hoc ipso luet maximas poenas,etiamsi coetera
supplicia,quoe putantur effugerit 。。。 suum quemque scelus agitat ,。。
amentiaque afficit :。。 suoe maloe cogitationes,conscientioeque animi
terrent,hoe sunt impiis assiduoe domesticoeque Furioe①。上天已作了这样的安排:人为法律无知地践踏自然感情,它的严厉性与这种感情力量的削弱联系在一起,从而由它去补救它使自然感情遭受的损失。这种感情本身,经过堕落行为的狂热之后,又重新恢复其全部力量,并成为可怕的爱夫门尼德(Euménide:希腊神话中的复仇女神——译者)帮助人为的法律去惩治罪行。这样,象以一种冲击抵消另一种冲击一样,无知的随意动机引起犯罪;而同样出于无知的行动用作消除犯罪的有害后果。用暴力去消灭暴力。于是,对于会受这种关系损害的人来说,什么也不复存在,只剩下纯粹的理想之物了。
①正是由它(神)来创造、确定和公布这一法律:谁不服从它,谁就是自暴自弃和轻视人的本性;从而他就要受到最大的惩罚,即使他躲过了其他可想象得到的苦刑。。每个人都因自己的罪行而苦恼并陷入狂乱之中;每个人都害怕自己坏思想和灵魂的内疚:它对于渎神者来说象紧紧缠住每个人的复仇女神。(西塞罗:《论国家》,第4篇第1章)
精神和内心的矛盾的真正原因
如果来看看那些大家简单称之为恶习的人的行为(其恶劣程度比违反自然的行为还轻),就会发现:天哪!人们把多少幼稚、古怪、可笑的做法与善恶的道德观念联系在一起!这些做法与自然毫无关系,甚至妨碍自然,违反自然,但却对众人的理性有着极大的影响,以致他们往往将此当作神意的安排。一旦遇到自然不管理性而摆脱无益的限制的时候,能否将自然的抗拒视为反叛呢?能否说人的意愿使人听从恶而违背理性之光呢?这些所谓光明其实不过是暗淡的火花;因而无怪更明智、更有力的自然常常以其感情使意愿与理性对立并似乎嘲弄理性的训诫。
这正是我们那些道理一大套的道德家们所无法解决的难题。他们说,人的内心是难以捉摸的迷宫,人们无法认识其曲折隐蔽之处。这是由彼此永远斗争的对立成分所构成的奇怪的混合物。既然尽管有理性这个向导,人还是每步一跌交,既然每时每刻都看到人违背自己的观点、违反似乎是最确信的原则而行动,最后,既然没有什么比人的行为更自相矛盾,那末,理性对于人又有什么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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