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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哈佛女孩刘亦婷真相-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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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神童”。我不知道刘亦婷的即兴作曲是什么概念,她是否创作过什么曲子呢?如果并无这种创作的话,还是把这句话改成“婷儿3岁左右曾喜欢摆弄钢琴”为好。否则,这句“婷儿3岁左右曾经热衷于在钢琴上即兴作曲”会让人误以为刘亦婷是个如莫扎特一样的“神童”的。
  婷儿快3岁的时候,我特地为她做了一次智商测试。结果她的智龄为5岁4个月,智商为183。这个结果令我振奋不已,因为据心理学家调查统计,在3岁时,心理年龄“早两年”的儿童是绝顶聪明的,而且5万人之中才有1个!
  (引自《哈佛女孩刘亦婷》增订本 第67页)
  刚刚说完音乐神童的典故,现在刘亦婷又成了智商奇高的天才,果真如此吗?在本书《靠慧商和魅商教育超越刘亦婷》一章里,我将详细讲述我们关于智商的种种认识误区。刘亦婷的早期教育神话可以休矣。
  这种兼顾发展独立性和学会守规矩的引导方法,使婷儿的独立能力和自律能力都发展得很好,比如说:
  婷儿1岁多点儿就会自己吃饭喝汤;
  2岁起就开始自己洗脸穿衣,模仿做家务;
  3岁起便负责收拾果皮果壳;
  4岁起夏天便自己洗澡;
  6岁便自学电子琴;
  8岁起便独立制定周末的时间安排表;
  10岁起便独自上街四处帮爸爸采购治疖子的中药;
  12岁半起便开始独立制定学习计划,并自主参与校内外各种学科竞赛;
  ……
  (引自《刘亦婷的学习方法和培养细节》 第86页)
  我恰恰认为,刘亦婷从小就学会守规矩并不是一件值得夸耀的事情。遵纪守法是优点,而守规矩则是一柄双刃剑。在让孩子循规蹈矩的时候,是否想到过孩子创造力的丧失呢?
  我们可以想想我们小时候学习穿鞋的过程:小孩都有穿错鞋的经历,左脚穿了右鞋,右脚穿了左鞋。有的时候还会故意穿错鞋,一边笑,一边在屋里跑来跑去。对此,有的大人会立即训斥孩子,让他(她)马上把鞋子换回来穿,以为是教会了孩子守规矩。也有的大人会看着孩子玩一会儿,然后告诉孩子应该怎样穿鞋。还有的家长会鼓励孩子玩,然后问孩子“脚是不是舒服?”最后和孩子一起探讨为什么穿错了鞋脚就不舒服。对于这三种教孩子穿鞋的方法,一位学者这样评论:
  这三种方式教育出来的孩子,最终的结果是一样的,都能学会正确地穿鞋。可是,在很多情况下,小孩受到的是第一种待遇。在学会穿鞋的过程中,懂得了遵守规矩,失去是自己探索问题、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
  按照儿童心理学的说法,两三岁的小孩,智力发展非常迅速。他们最需要的并不是大人的那种教育,而是鼓励和引导。小孩的创造力往往会毁在大人的各种规矩之中。其实,只要小孩有兴趣,他们的学习能力往往会让大人吃惊。
  (引自教育信息网《小孩与电脑》一文)
  所以,刘亦婷从8岁起便独立制定周末的时间安排表,我认为这并非一件值得夸耀的事情,相反,我担心她从小便养成了机械、刻板的思考习惯。8岁的时候,正是充满童心、童趣,渴望探索世界的时间,如果早早地就把自己限制在某个圈圈内,我实在担心这样的孩子将来是否还能灵光四溅地思考问题。
  婷儿长得漂亮,这一点,不必等“女大十八变”,从小就已经很明显了。……不少低年级女生公开宣称“刘亦婷是我的偶像”,还有好几双高、初中男生的眼睛在热切地追逐着她。亲友见面,也免不了有人夸奖:“婷儿越长越漂亮了!”同学新年送贺卡时,也有人不无欣赏地称她为“你这个大美人”。到了初中后期,婷儿甚至得了个美称———“美人鱼姐姐”。
  (引自《哈佛女孩刘亦婷》增订本 第267页)
  婷儿长得是否漂亮,一语带过即可,或者让读者自己看照片去。为什么非要找出这么多佐证,来证明刘亦婷是个“大美人”、“美人鱼”、“偶像”呢?家长对孩子的偏爱无可厚非,但这种大段铺陈显得过分了吧。
  我们仍要仔细观察,看婷儿是否会得意忘形停滞不前?———观察的结果令人满意,婷儿和过去一样“重实力、轻虚荣”。
  看到这句话,我有种感觉是刘亦婷和她的家长正在给读者们唱着一出双簧。刘亦婷在前面卖力地表演,家长在背后不吝笔墨地夸赞。一唱一和,一个完美女孩逐渐呈现出来。
  一个刚满18岁的孩子,面对足以把她淹没的赞誉和关注,能够如此淡静,不失本色,让我们深感欣慰。有记者问婷儿为什么不觉得骄傲?婷儿说:“因为从小养成了把已有的成绩归零的习惯。”这种“胜不骄,败不馁”的个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的传家宝。
  (引自《刘亦婷的学习方法和培养细节》 第67页)
  夸完刘亦婷,顺便把自己全家都夸了一下。
  总之,类似上面这种不吝笔墨的赞誉充斥在《哈佛女孩刘亦婷》和《刘亦婷的学习方法和培养细节》这两本书中。虽然我只简单地摘了一点点,但足以为大家呈现出一个完美女孩的模样了:此女世出名门,祖上乃太史公司马迁,遗传基因乃千年不遇,万里挑一。其智商和情商更是超凡脱俗,堪比神童,她3岁时便能即兴在钢琴上作曲,羞煞莫扎特,6岁就开始自学电子琴,尤胜贝多芬。长大后出落成大美女,如仙女下凡,美人鱼上岸。境界更是常人难以企及,重实力,轻虚荣,面对名利气定神闲,视荣誉如同粪土……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刘亦婷家长摆出一副报喜不报忧的姿态,在其写作方面本书中力图为我们塑造一个“完美”的女儿、一个“完美”的家庭以及一个从零岁开始的“完美”家教过程。
  可是,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完美的人是不存在的,纵使伟人也并非没有缺点,只是他们最大限度发展了自身的优点而已。那么,这些书既然打着“纪实”的旗号,为什么不能为我们呈现出一个完整、真实的刘亦婷呢?难道刘亦婷的家长就真的认为刘亦婷毫无缺点,完美有如“圣女”吗?
  我认为,这种一边倒的自我赞美,这种对刘亦婷缺点的遮遮掩掩,根本就不是一种严肃的、实事求是的、科学的写书态度,很有可能给广大读者造成误导。
  生拉硬拽,无中生有
  在《哈佛女孩刘亦婷》一书中有一个“精彩”的段落,这个段落里刘亦婷将自己描述成了一个具有“思维敏捷,勇敢镇定”、“逻辑思维能力强”等优秀素质的中学生。
  那天,肯尼迪大法官向大家讲起了一个正在引起争论的案例:一起有可能涉及到侵犯人身权利的搜查事件。这件事即使在最高法院内部,意见也不一致。事件的简略经过是这样的:
  一辆汽车在行驶时违章了,被警察发现。警察立刻追了上去,拦住了这辆汽车,并要求车上的乘客全都下车接受检查,并且从其中的三个乘客身上搜出了违禁品。大法官向大家提出的问题是:这位警察是否有权这样做?
  在对大法官一片肃然起敬的气氛中,我勇敢地站起来,用镇静的语调谈起了自己的看法:“我认为,这位警察的做法是错误的!”接着,我开始有条不紊地阐述起自己的观点:在这起事件中,违章的人不是全体乘客,而只是那位司机一个人。司机违章,应该受到相应法规的惩罚,但其他的乘客并没有过错。没有理由让其他乘客也跟他一起分担任何惩罚,哪怕只是下车接受搜查……
  肯尼迪大法官先是吃了一惊,听着听着,脸上露出了笑容。等我阐述完自己的观点,这位大法官按捺不住内心的激动,举起双手大声称赞道:
  “Great!(太棒了!)我的看法和你一样,我们不能因为这位警察搜出了违禁品就认可这种违法的搜查,这是我们为了维护美国公民不受非法搜查的宪法条款而应该付出的代价……”
  参观结束时,肯尼迪大法官笑容可掬地和我们合了影,并在照片上亲笔签下了自己的名字,送给我留作纪念。
  事后———拉瑞给我写留学推荐信的时候,才告诉我:“你的发言使在场的所有人都吃了一惊,也包括我这个资深的律师和法律专家。因为这个问题讨论的出发点,是美国宪法的第四修正案,那是一条专门保护美国公民不受非法搜查的宪法条款,而你是在对第四修正案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仅凭逻辑思维能力,就得出了正确的结论。”
  拉瑞认为我阐述的讨论观点,至少相当于美国大学法律专业二年级学生的水平。而且,拉瑞还说当时我的英语说得无懈可击,思维非常敏捷,我的勇敢、镇定、清晰流畅的表达,句句都打中了要害,就像“钉子钉在脑袋上”一样,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引自《哈佛女孩刘亦婷》增订本 第333页)
  这段话粗看起来,大家一定异常惊叹于刘亦婷的“思维敏捷,勇敢镇定”、“逻辑思维能力强”等等,但是,世界上就怕认真二字。我们不妨对这个问题较真一下,看看刘亦婷到底是不是她自我描述的那个样子。
  首先,刘亦婷借助拉瑞之口说,“我阐述的讨论观点,至少相当于美国大学法律专业二年级学生的水平”。我对这个说法表示怀疑。所以我就做了个调查,采访了北京人大附中的7个高中生。我给他们讲了那个公共汽车上的故事,然后我也模仿大法官的口气问大家:“这位警察是否有权这样做?”
  结果,100%的人都回答警察没有权利这样做。其中有5个人很到位地答出:警察不该随便搜查别人,这样做是侵犯了乘客的权利。
  这个调查结果并没有让我感到特别激动,比如认为中国中学生的水平达到了美国法律系大学二年级学生的水平,或者认为他们“在对第四修正案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仅凭逻辑思维能力,就得出了正确的结论”。我认为他们做出这样的回答完全是靠常识,靠这么多年来我们的媒体和教育机构给他们在这方面的教育。
  所以我现在诚挚建议所有看过这本书的家长,也不要对我的这个调查完全相信,也去搞一个调查,问一问你们自己的孩子,没准你们也会惊奇地发现,自己的孩子也达到了美国大学法律系二年级学生的水平呢!
  回过头来再完整看看这段话,还有另外的疑点,这个疑点就是刘亦婷对于法官的回答实际上并没有答到问题的关键之处。换句话说,也许她直到写那本书的时候也没有弄明白《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究竟是怎么回事。那么,《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到底讲了些什么呢?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一项核心规定就是:
  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之权,不受无理拘捕、搜索或扣押,并不得非法侵犯。除有正当理由,经宣誓或代誓宣言,并详载搜索之地点,拘捕之人或收押之物外,不得颁发搜索票、拘票或扣押状。
  简单说,这项规定的实质就是除非有许可,警察不能随便搜身或者搜查住宅。知道这个,我们就容易想到那个故事中警察究竟会有什么麻烦,正如那个大法官说的,“我们不能因为这位警察搜出了违禁品就认可这种违法的搜查,这是我们为了维护美国公民不受非法搜查的宪法条款而应该付出的代价。”
  这个问题争议的焦点是警察搜身搜出违禁品的问题。如果不是因为搜出了违禁品,连幼儿园的小朋友都会认为,这种行为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打碎玻璃的是胖胖啊,阿姨为啥要惩罚我呢?”但是,事情不是那么简单,因为警察搜出了违禁品啊。如果这几个人恰好是恐怖分子的话,警察似乎就更有道理了。但是,美国法律规定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因为这样做侵犯了美国公民不受非法搜查的权利。与公民权利比较起来,搜到违禁品这件事不足为道。就像法官说的,这是一种代价。
  所以在这个故事中,所谓司机违法根本就是可提可不提的事情。比如你可以将故事发生的情境改为,几个警察在街上巡逻时,看到某个人神色不对。于是上前搜身,搜出了违禁品。
  我们回头看看刘亦婷怎么回答的:“司机违章,应该受到相应法规的惩罚,但其他的乘客并没有过错。没有理由让其他乘客也跟他一起分担任何惩罚,哪怕只是下车接受搜查。” 'Blocked Ads' 'Blocked Ads'刘亦婷的回答主要是在一个无关重要的枝节上兜圈子,根本就没有把问题的核心答出来。如果这恰好是一道问答题的话,估计刘亦婷的这个回答是连一半分都得不到的。就是对这样一个回答起来难度本不大,而刘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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