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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颜氏家训-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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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演繁露续六:“西京杂记四卷曰:‘梁孝王子贾从朝,年少,窦太后强欲冠之,王谢曰:“礼,二十而冠,冠而字,字以表德,安可勉强之哉!”’后汉传亦以字为表德。”按:匡谬正俗六名字曰:“名以正体,字以表德。”此颜师古袭用乃祖之文。陆游老学庵笔记二:“字所以表其人之德,故儒者谓夫子曰仲尼,非嫚也。先左丞每言及荆公,只曰介甫;苏季明书张横渠事,亦只曰子厚。”
〔二〕卢文弨曰:“左氏桓六年传文。”器案:名终则讳之,即礼记曲礼所谓“卒哭乃讳”也。
〔三〕赵曦明曰:“孙以王父字为氏,如公子展之孙无骇卒,公命以其字为展氏,见左氏隐八年传。”
〔四〕如论语子张篇所载“仲尼不可毁也”,“仲尼日月也”是。
〔五〕赵曦明曰:“史记高祖本纪:‘姓刘氏,字季。秦始皇帝常曰:“东南有天子气。”于是因东游以厌之。高祖即自疑亡匿,隐于芒、砀山泽岩石之间。吕后与人俱求,常得之。高祖怪问之,吕后曰:“季所居上常有云气,故从往,常得季。”’”
〔六〕“爰种”,罗本、傅本、颜本、胡本、何本、朱本作“袁种”,古通。
〔七〕赵曦明曰:“汉书爰盎传:‘盎字丝,徙为吴相,兄子种谓丝曰:“吴王骄日久,国多奸,今丝欲刻治,彼不上书告君,则利剑刺君矣。南方卑湿,丝能日饮亡何,说王毋反而已,如此幸得脱。”’”
〔八〕赵曦明曰:“后汉书王丹传:‘丹字仲回,京兆下邽人。’余见前‘称祖父曰家公’注。”
〔九〕各本“固”下有“因”字,抱经堂本删,云:“各本此下有‘因’字,似衍文。”案:郑珍据金石录引无“因呼”二字,西溪丛语下引无“因”字,是,今据删。爱日斋丛钞一引续家训云:“魏常林年七岁,父党造门,问林:‘伯先在否?何不拜?’伯先,父之字也。林曰:‘临子字父,何拜之有!’庾翼子爰客尝候孙盛,见盛子放问曰:‘安国何在?’放答曰:‘在庾稚恭家。’盖放以爰客字父,亦字其父。然王丹对侯昱而字其父,昱不以为嫌;且字可以为孙氏,古尊卑通称,春秋书纪季姜,盖季者字也,杜预曰:‘书字者,伸父母之尊,以称字为贵也。’谓子讳父字,非讳之也,称其父字于人子,人子有所尊而不敢当,亦宜也。”
〔一0〕赵曦明曰:“北齐书王昕传:‘昕字符景,北海剧人。父云,仕魏朝,有名望。昕少笃学读书,杨愔重其德业,以为人之师表,除银青光禄大夫,判祠部尚书事。弟晞,字叔朗,小名沙弥,幼而孝谨,淹雅有器度,好学不倦,美容仪,有风则。武平初,迁大鸿胪,加仪同三司。性恬淡寡欲,虽王事鞅掌,而雅操不移,良辰美景,啸咏遨游,人士谓之物外司马。’”
〔一一〕卢文弨曰:“魏书王宪传:‘宪子嶷,嶷子云,字罗汉。颇有风尚,兖州刺史,坐受所部财货,御史纠劾,付廷尉,遇赦免,卒赠豫州刺史,谥曰文昭。有九子:长子昕,昕弟晖,晖弟旰。’”
〔一二〕郝懿行曰:“前云:‘或有讳云者,呼纷纭为纷烟。’谓是耶?”
〔一三〕宾退录二曰:“又有父祖既没,子孙不忍称其字者,亦古之所无。北齐王元景兄弟,讳其父之字,颜之推讥之。然父没而不能读父之书,母没而杯圈不能饮焉,况称其字乎?以情推之,亦未为过。古者,以王父字为氏,虽止一字,似未安也。江南虽不讳字,亦以对子字父为不恭,说见续家训。”
礼闲传〔一〕云:“斩缞〔二〕之哭,若往而不反;齐缞〔三〕之哭,若往而反;大功〔四〕之哭,三曲而偯〔五〕;小功缌麻〔六〕,哀容可也,此哀之发于声音也。”孝经云:“哭不偯〔七〕。”皆论哭有轻重质文之声也。礼以哭有言者为号;然则哭亦有辞也。江南丧哭,时有哀诉之言耳〔八〕;山东〔九〕重丧,则唯呼苍天〔一0〕,期功〔一一〕以下,则唯呼痛深,便是号而不哭。
〔一〕卢文弨曰:“闲传,礼记篇名,闲,如字;传,张恋切。郑目录云:‘以其记丧服之闲轻重所宜也。’”钱馥曰:“经传之传直恋切,邮传之传张恋切,直澄母,张知母,同是舌上音而清浊迥别。”
〔二〕卢文弨曰:“缞,本作衰,仓回切。下同。”案:斩缞,为古代社会制定五种丧之最重者。凡丧服上曰衰,下曰裳。斩即不缝缉,以极粗生麻布为之,衣旁及下边俱不缝缉。期为三年。
〔三〕卢文弨曰:“齐,即夷切,亦作■。”案:齐衰为五种丧服之一种,次于斩衰,以熟麻布为之。齐谓缝缉也,以其缝缉下边,故曰齐衰。期为一年。
〔四〕大功,五种丧服之一种,以熟布为之,比齐缞为细,较小功为粗。期为九月。
〔五〕“偯”,罗本、傅本、颜本、程本、胡本作“哀”。卢文弨曰:“‘三曲’,各本皆讹作‘三哭’,今依本书改正。郑注:‘三曲,一举声而三折也;偯,声余从也。’释文:‘余起切。’说文作‘●’。”
〔六〕小功,五种丧服之一种,以熟布为之,比大功为细,较缌麻为粗。期为五月。缌麻,五种丧服之最轻者,以熟布为之,比小功为细。期为三月。
〔七〕“偯”,罗本、傅本、颜本、程本、胡本作“哀”。赵曦明曰:“丧亲章:‘孝子之丧亲也,哭不偯,礼无容,服美不安,闻乐不乐,食旨不甘:此哀戚之情也。’”
〔八〕郝懿行曰:“今北方丧哭,惟妇人或有哀诉之言,男子则未闻。”
〔九〕案:山东,亦指河北。胡三省通鉴一二一注:“山东,谓太行、恒山以东,即河北之地。”
〔一0〕王筠菉友肊说:“孟子:‘号泣于旻天,于父母。’从知天与父母,皆舜之所号。于即曰也,尔雅:‘爰,曰,于也。’”
〔一一〕期功:期谓期服,一年之丧也;功即大功小功。
江南凡遭重丧,若相知者,同在城邑,三日不吊则绝之;除丧,虽相遇则避之,怨其不己悯也。有故及道遥者,致书可也;无书亦如之。北俗则不尔〔一〕。江南凡吊者,主人之外,不识者不执手〔二〕;识轻服而不识主人,则不于会所而吊,他日修名诣其家〔三〕。
〔一〕卢文弨曰:“尔,如此也。”
〔二〕刘盼遂曰:“按:此谓吊客于众主人之识者执手,不识者不执手,惟主人则识不识执手也。世说新语伤逝篇,张季鹰哭顾彦先,不执孝子手而出,王东亭吊谢太傅,不执末婢手而退(末婢,谢瑗小字,安之少子也),一以其显其狂诞,一以纪其凶嫌,不与主人执手,皆失礼也。”
〔三〕名,谓名刺。
阴阳说〔一〕云:“辰为水墓,又为土墓,故不得哭〔二〕。”王充〔三〕论衡云:“辰日不哭,哭则重丧〔四〕。”今无教者,辰日有丧,不问轻重,举家清谧〔五〕,不敢发声,以辞吊客。道书又曰:“晦歌朔哭,皆当有罪,天夺其算〔六〕。”丧家朔望,哀感弥深,宁当惜寿,又不哭也?亦不谕〔七〕。
〔一〕群书类编故事二“说”作“家”。
〔二〕赵曦明曰:“水土俱长生于申,故墓俱在辰。”
〔三〕赵曦明曰:“后汉书王充传:‘充字仲任,会稽上虞人。家贫无书,常游洛阳市肆,阅所卖书,一见辄能诵忆,遂博通众流百家之言。以为俗儒守文,多失其真;乃闭户潜思,绝庆吊之礼,户牖墙壁,各置刀笔,着论衡八十五篇。’”
〔四〕卢文弨曰:“此所引论衡,见辩崇篇。”刘盼遂曰:“按:唐李匡又资暇录云:‘辰日不哭,前哲非之切矣。本朝又有故事,诚为不能明矣。今抑有孤辰不哭,其何云耶?’旧唐书张公谨传:‘有司奏言,准阴阳书:“子在辰,不可哭泣。”又为流俗所忌。’又吕才传:‘才叙葬书曰:“或云辰日不宜哭泣,遂睆尔而对宾客。”’则此辰日忌哭之说,至唐犹未衰也。”
〔五〕卢文弨曰:“尔雅释诂:‘谧,静也。’音密。”器案:曹植汤妃颂:“清谧后宫,九嫔有序。”江淹杂体诗三十首:“马服为赵将,疆埸得清谧。”俱谓清静也。
〔六〕罗本、傅本、颜本、程本、胡本、何本、朱本“其”作“之”。朱亦栋曰:“案:抱朴子微旨篇:‘或问欲修长生之道,何所禁忌?抱朴子曰:按易内戒及赤松子经及河图记命符,皆云,天地有司过之神,随人所犯轻重,以夺其算。大者夺纪──纪者三百日也,小者夺算──算者三日也(或作一日)。若乃越井跨灶,晦歌朔哭,凡有一事,辄是一罪,随事轻重,司命夺其算纪。’此道书之说也。”器案:初学记十七、御览四0一引河图:“黄帝曰:‘凡人生一日,天帝赐算三万六千,又赐纪二千。圣人得三万六千七百二十,凡人得三万六千。一纪主一岁,圣人加七百二十。’”法苑珠林六二引冥祥记:“一算十二年。”本书归心篇:“阴纪其过,鬼夺其算。”此皆宗教迷信之谰言也。
〔七〕宋本元注:“一本无‘亦不谕’三字。”案:少仪外传下、群书类编故事二正无此三字。罗本、颜本、程本、朱本“谕”作“论”。
偏傍之书〔一〕,死有归杀〔二〕。子孙逃窜,莫肯在家〔三〕;画瓦书符,作诸厌胜〔四〕;丧出之日,门前然火〔五〕,户外列灰〔六〕,祓送家鬼〔七〕,章断注连〔八〕:凡如此比,不近有情〔九〕,乃儒雅〔一0〕之罪人,弹议所当加也〔一一〕。
〔一〕卢文弨曰:“偏傍之书,谓非正书。”案:即谓旁门左道之书。
〔二〕卢文弨曰:“俗本‘杀’作‘煞’,道家多用之,此从宋本。死有煞日,今杭人读为所介切。”郝懿行曰:“今田野愚民,尤信此说。杀读去声,俗字作煞。”器案:吹剑录外集引唐太常博士吕才百忌历载丧煞损害法:“如巳日死者雄煞,四十七日回煞;十三四岁女雌煞,出南方第三家,煞白色,男子或姓郑、潘、孙、陈,至二十日及二十九日两次回家。故世俗相承,至期必避之。”回煞即归煞,此六朝、唐人避煞谰言之可考见者。戴冠濯缨亭笔记七:“今世阴阳家以某日人死,则于某日煞回,以五行相乘,推其殃煞高上尺寸,是日,丧家当出外避之,俗云避煞。然莫知其缘起。予尝见魏志:‘明帝幼女淑卒,欲自送葬,又欲幸许。司空陈群谏曰:“八岁下殇,礼所不备,况未期月,而为制服。……又闻车驾幸许,将以避衰。夫吉凶有命,祸福由人,移走求安,则亦无益。”’所谓避衰,即今俗云避煞也,其语所从来亦远矣。盖其初特恶与死者同居,故出外避之,而人遂附会为此说也。”
〔三〕卢文弨曰:“北人逃煞,南人接煞。余在江宁,其俗不知有煞。”刘盼遂曰:“按:殃煞之事,载籍所不恒见。惟徐铉稽神录云:‘彭虎子少壮有膂力,尝谓无鬼神。母死,俗巫戒之曰:“某日殃煞当还,重有所杀,宜出避之。”合家细弱,悉出逃匿;虎子独留不去。夜中有人推门入,虎子皇遽无计;先有瓮,便入其中,以板盖头,觉母在板上坐,有人问:“板下无人耶?”母曰:“无。”乃去。’是避煞逃窜,至五代时犹然矣。”器案:太平广记三六三引唐皇甫氏原化记:“唐大历中,士人韦滂,膂力过人,夜行一无所惧。……尝于京师暮行,鼓声向绝,主人尚远,将求宿,不知何诣;忽见市中一衣冠家,移家出宅,子弟欲锁门,滂求寄宿。主人曰:‘此宅邻家有丧,俗云防煞,入宅当损人物。今将家口于侧近亲故家避之,明日即归,不可不以奉白也。’韦曰:‘但许寄宿,复何害也。煞鬼吾自当之。’主人遂引韦入宅……。”此事在稽神录之前。
〔四〕汉书王莽传下:“铸作威斗,……欲压胜众民。”后汉书清河孝王庆传:“因诬言欲作蛊道祝诅,以菟为厌胜之术。”
〔五〕倭名类聚钞六引“然”作“燃”,是俗字。卢文弨曰:“门前然火,今江以南,亦有此风。”
〔六〕玉烛宝典一引庄子:“有■鸡于户,悬苇灰于其上,捶(疑当作“插”)桃其旁,连灰其下,而鬼畏之。”类聚八六、白帖三0引庄子:“插桃枝于户,连灰其下,童子入而不畏,而鬼畏之,是鬼智不如童子也。”郭若虚图画见闻志五:“刘乙常于奥室坐禅,尝白魏云:‘先天菩萨见身此地。’遂筛灰于庭,一夕,有巨迹长数尺,伦理成就。”夷坚乙志十九韩氏放鬼:“江、浙之俗信巫鬼,相传人死则其魄复还,以其日测之,某日当至,则尽室出避于外,名为避煞。命壮仆或僧守庐,布灰于地,明日视其迹,云受生为人为异物矣。”夷坚志支乙一董成二郎:“而董以此时殂,既敛,家人用俚俗法,筛细灰于灶前,覆以甑,欲验死者所趋。”盖古代迷信传说,惟昔而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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