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英〕霍布豪斯-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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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贫法》总的来说已保证老人和穷人免于饥饿。但是济贫法仅仅在赤贫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它未能帮助那些曾经自食其力的人。确实,对不少没有希望储存一笔钱来使他们过比济贫院里更舒适的生活的人来说,济贫法简直没有劝诱他们自助。
养老金制度取消了赤贫的考察。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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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个最低限度,一个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个人只要节约就有希望过温饱的生活。它对于自助,对于朋友的帮助或子女的赡养不是麻醉药而是兴奋剂,在一定限度内一切人都能做到。它恰恰是自立的条件之一,自愿的努力能利用这个条件,但需要自愿的努力使它充分实现。
作为推翻济贫法运动基础的建议正是这项原则的普遍应用。这就是:我们不应当救济穷人,而应当力求使避免贫穷的方法人人都能做到,尽管在这样做的时候,我们应该要求个人方面也要相应地努力。满足这些条件的一个方法,是为个人提供一个可据以脚踏实地去干的基础,就像在老年方面所做的。另一个方法是国家援助的保险,在这方面,自由党立法者正在进行试验,希望能用它来解决病弱伤残以及一部分失业问题。第三个方法可用少数济贫委员解决守寡或被遗弃的幼童母亲的问题的方法来说明,这个问题目前往往充满悲剧色彩。迄今为止,这类妇女一直被看作赈济的对象,需要乐善好施者帮助她保住她的家,同时一直认为她有义务不惜一切劳力出去工作,免得靠领取公费救济金过活。新的权利和义务概念清楚地见诸于委员们的下述论点:如果我们真正相信我们就母亲的义务和责任所说的一切,我们就应当承认,幼童的母亲留在家里照料她的孩子,要比她出去做打杂工,听任孩子在街上无人看管或交给邻居马马虎虎看管,对社会贡献更大,更值得金钱酬报。我们认识这个论点的力量以后,就会改变对这个事例中公家援助性质的看法,我们不再认为强迫母亲出去做打杂工是可取的,也不再认为她拿公家的钱是丢脸。
事实上,我们已不再把公家的钱看作施舍,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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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把它当作对一项公民服务的报酬,我们需要的恰恰是她不应该通过挣钱来增加收入,而是应该使她的家值得尊敬,并抚养她的子女,使他们健康和幸福地成长。
在为竞争制度辩护时,有两个论点过去和现在始终很流行。一个论点是以工人阶级的酒瘾为基础的。据说工人把剩余的收入都花在喝酒上,如果他们没有留出点钱来储蓄,那是因为他们把钱都用在酒店里了。这个论点正在迅速受到喝酒恶习的实际改变的冲击。两个世代前革除了英国富有阶级酗酒恶习的戒酒浪潮,目前正迅速席卷所有各个阶级。酒账依然过高,一个普通工人每周工资花在喝酒上的比例依然很大,但是数目正在减少,过去关于增加工资就是增加酒账的担心可能是合理的,但现在已不再能被认为是反对改善工人物质条件的正当理由。在经济繁荣年代,酒赈已不像过去那样大幅度增加。
第二个论点遭到了甚至更为决定性的打击。
直到今天,人们一直振振有词地说:人民大众物质条件的任何改善都将导致人口出生率的增长,出生率的增长扩大了劳动力的供应,将自动地使工资降低到原来的水平。将会有更多的人,他们的生活会像从前一样悲惨。
出生率的实际下降,无论有什么其他后果,已驳斥了这个论点,使它无立足之地。
出生率并不随繁荣增长,反而下降了。不用害怕人口过剩;如果目前存在着危机,这是在别的地方。这两个论点的下场必须被看作我们已经指出的舆论改变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尽管如此,可能还有人会认为我所粗略说明的制度充其量不过是一个大规模的国家慈善组织,作为这种组织,它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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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会产生与大规模慈善有关的结果。它必然会使能量的源泉干涸,破坏个人的独立自主精神。关于第一点,我已经提到某种相反观点的有说服力的论据。国家正在做的事情,还有如果设想中的一系列改革全部实现后国家将会做的事情,是绝对满足不了正常人的需要的。
他还得花大气力挣钱谋生。
但是他将会有一个基础,一个根底,在这个根底上可以建立起真正的充足。他将会有更大的安全,更光明的前途,更充分的自信,相信自己能立于不败之地。生活的经验表明:希望是比恐惧更胜一筹的刺激剂,自信是比惶惶不安更胜一筹的心理环境。绝望有时能驱使人们不顾一切,但这种效果是瞬息即逝的,要使它永远存在的话,需要一个更稳定的环境来培养那种造成正常健康生活的自制和干劲。有人会滥用他们的优势,也有人会滥用每一种社会机构。但是总的来说,当个人责任的合法范围适当划定,亦即个人肩上的担子不是沉重得非常人所能忍受时,个人责任就能更明确地规定,并能更有力地予以强调。
但是,可能有人会说,依赖外来援助是会破坏独立自主精神的。谋求私人慈善援助确实会有这种后果,因为它使一个人依靠另一个人的恩惠。但是,一种能被人当作合法权利的援助就不一定会有这种后果。再者,慈善之所以降低独立努力的价值,是因为它的对象是失败者。
它是对不幸的补偿,很容易转化为对怠惰的鼓励。另一方面,权利这样东西是由成功者和失败者同样享受的。它不是在赛跑中让弱者先跑几步,强者慢跑几步,而是在和命运的赛跑中,强弱双方都要跑同样距离。这使我们接触到一个真正的问题:所讨论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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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措施到底应被当作慈善措施还是正义措施,当作集体仁爱的表现还是对一种普遍权利的承认?充分讨论这个问题涉及复杂的、在某些方面崭新的经济概念和社会道德概念,我在本章内无法细谈。但是我将尽力把社会和经济正义概念大致说明一下,因为它们是现代自由主义运动的基础。
在研究这个问题时,不妨指出:无论法律依据是什么,在实践中,现行英国《济贫法》是承认每个人对最低限度的生活必需品的权利的。穷人可以找政府机关,政府机关必须给他食物和住所。单单根据他是人就有需要这一理由,他对公共资财有留置权。但是,这种留置权只有在他赤贫如洗的时候才起作用,他只有符合政府机关规定的某些条件才能行使这种权利,这在济贫院实行审查后意味着丧失自由。
“1834年原则”是贫民的命运必须比独立劳工差。也许我们可以这样来表达当代观念的改变,说按照较新的原则,社会的责任是保证使独立劳工的命运比贫民好。本着这个宗旨,对公共财富的留置权扩大和改革了。行使这种权利,并不产生丧失自由的惩罚性后果,除非个人方面证明有侵犯他人权利行为或玩忽行为。基本论点是,在一个像联合王国那样富裕的国家里,每个公民都应该有充分办法以对社会有用的劳动来获得经验证明过一种健康文明生活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支援。如果在工业制度的实际运行中,办法供应不足,他就可以不是以慈善而是以权利的名义要求用国家资财来弥补。
财产权是我们大家都承认的。对财产是不是还有一种普遍的权利?一种经济制度,通过继承法和遗赠法使巨大的不平等永久存在,这种经济制度是不是根本就错了?绝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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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下来除了他们能靠劳动挣得的东西外一无所有,而少数人生下来却拥有超过无论哪个有功劳的人的社会价值的东西,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不应该默认?在一种合理的经济道德方案中,我们应不应该允许社会成员有一种真正的财产权,可以对公共资财提出最低限度的要求?也许有人会说,这个主意不错,但是撇开伦理道德不谈,不大幸运的人又能依靠什么资财呢?英国几乎没有集体财产可供这种用途。英国的岁入靠的是税收,到头来只能为了穷人的利益而对富人征税,人们会说这既不是正义,也不是慈善,而是赤裸裸的掠夺。
对此我要回答:公共资财枯竭是严重经济失调的征兆。
我要说,财富既有个人基础,也有社会基础。某些财富,例如城市和城市周围的地租,主要是社会创造的,只因过去时候政府处理不当,才落入私人手中。财富的其他巨大来源是金融和投机活动,往往具有明显的反社会倾向,只因为我们的经济组织有缺陷才成为可能。其他原因是我们的酒法以及允许市政服务由私人操纵的老的做法所造成的部分的垄断。通过继承原则,这样积累起来的财产代代相传,其结果是,一小批人生下来就到手一份文明的物质利益,而为数众多的人可以说“赤条条地来,赤条条地去”。
这个制度必须彻底予以修改。
人们强调说,这种状况下的财产不再是一项每个人都能据以获得自己劳动成果的制度,而是成了一样工具,工具的主人能按照他一般都能自己规定的条件来支配他人的劳动。这个倾向被认为是不可取的,必须通过一系列协同一致的财政、工业和社会措施来加以纠正,这些措施能增加社会所掌握的共同财富,并如此地使用,让所有那些不因懒惰、伤残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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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丧失有利地位的人在经济上获得独立。早期曾有过形形色色的公社,在这些公社中,每个人生下来都各得其所,每个人都获得一份公地。在消除这项制度的最后残余时,经济个人主义为巨大的物质进步奠定了基础,但却以人民大众失去幸福为巨大代价。经济学的主要问题不是消灭财产,而是使社会的财产概念在适合现代需要的条件下恢复其正确地位。
要做到这点,不能用我们在古代史上听见过的那些生硬的重新分配方法,而只能用下述方法:把财富的社会成分同个人成分区别开来,把社会成分的财富上交国库,由社会掌握,以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
财产的基础是社会的,这有两种意义。一方面,是社会的有组织力量保护财产所有人,防止偷盗掠夺,从而维护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尽管受到许多批评,不少人似乎还是认为财产权是造物主或上帝赐给某些幸运的人的,仿佛这些人有无限权利把国家当作他们的奴仆来指挥,让他们通过自由运用法律机器来尽情享受他们的财产。他们忘记了,要是没有社会的有组织力量,他们的权利连购买一星期的用品也不值。
他们没有问问自己,要是没有社会所维持的法官、警察和稳定的秩序,他们将会落得个什么下场。
一个春风得意的商人,自以为发财完全靠的自己力量,他没有好好想一想,要不是有安定的社会环境使工商业能够蓬勃发展,要不是有安全的水陆交通,要不是有大批熟练工人,要不是有文明供给他支配的智慧,要不是有总的世界进步所创造的对他生产的东西的需求,要不是有历代科学家和工业组织者集体努力创造出来而被他理所当然地使用的各种发明,那末,他在成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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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将寸步难行。如果他挖一挖他拥有的财产的根子,他就得承认,既然社会维护并保证他的财富,因此社会也是创造财富的不可或缺的伙伴。
这里就产生了财富是社会的第二种意义。价值有一种社会因素,生产也有一种社会因素。在现代工业中,个人要完全靠自己一人的力量是什么也做不成的。
劳动分工极其精细;劳动既然是分工的,就只能是合作的。
人们生产商品供出售,其交换率亦即价格,是由供求关系确定的,供求率则由各种复杂的社会力量决定。在生产方法中,每个人都尽量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文明手段,利用他人的智慧所创造的机器以及文明所赠与的人类机构。因此,社会提供条件或机会,对于这些条件或机会,有些人利用得远远比其他人好,它们的利用就是生产中的个人因素,它是个人索取报酬的基础。维持并刺激这种个人努力是良好经济组织所必不可少的,这里我们无需问到底有没有一种社会主义概念能满足这种需要,但是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没有一种忽视这一点的社会主义能持久地获得成功。另一方面,一种个人主义如果忽视财富的社会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