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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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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会计、出纳印章的便利条件,采取了不记收入账的手段,私自将此款从捐赠办账户上取出,以自己子女、亲属、代号的名义存入仪陇县工商银行状元街等7个储蓄所,将款据为己有。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被告人王代友千方百计隐匿这两笔捐赠款,并找单位和个人作伪证。检察机关破案后,将赃款全部追回” 

        按此指控,如果事实准确,被告人王代友是罪应当诛了。因此,当年社会各界人士都纷纷议论:“这么狠心的人,把救灾款都吃了,应该判他死刑。”他的家人在听到这些议论后,四处为之奔走喊冤未果,已悄悄地为他准备好了后事。是执法如山的法官“救”了他一条命。经法院多方调查,才发现检察机关指控的证据不实,被告人王代友才幸免劫难。 

        事隔5年,负责审理此案的纳光荣庭长对此案还记忆犹新:“我们接到这个案子后,仔细阅读了检察机关递交的案卷,先就发现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与被告人供述的事实不吻合。同时通过查账,发现这21万元是通过银行拨下去的,还有文件为凭。为了找到更准确证据,我们又提审了被告人,认真听取了他的辩解,一些证据也证实了当时允许公款私存的特殊背景,从而证实了被告的供述,也说明了被告隐瞒2互万元是不成立的。同时被告还辩称存款不是21万元而是23万元,通过查账也印证了这一点。我们将此案的情况通报给检察机关,叫他们重新查证有些事实,后来他们委托仪陇一家审计单位作会计鉴定,结果却跟县检察机关原来的意见是一致的,认定被告贪污。但我们却认为这份鉴定太笼统,不符合实际。根据省高院的指示,我院又委托南充市审计事务所重新鉴定,最后结论是违反财经纪律,不构成贪污罪。” 

        杨元胜的工作笔记本成了本案的重要物证,有关证人对被告人的辩称提供了如实的证言,严谨的会计司法鉴定,终于使本案的疑点得以冰释。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南中法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没有动用、挥霍资金及存款利息,未造成资金损失,其行为性质应属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公款私存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定性不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王代友关于其将公款以私人及数码代号存银行的行为属公款私存辩解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头顶国徽的法官们经过多方调查、四处求证,终于为王代友澄清了一大罪名。 
        在办案法官的多方查证下,王代友“贪污”罪名被洗清了,但还有一条挪用公款的罪名死死地缠绕他,使他被判有期徒刑3年。但他一再申诉:“判我3年也不对啊”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在(93)南检刑诉字第34号起诉书中同时指控:“1992年11月,被告人王代友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救灾捐赠款6000元,用于购买旧北京牌小汽车一辆,卖给四川省成都市华达贸易总公司,从中牟利5000元。” 

        因此,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王代友牟利5000元的事实,于1996年10月11日做出(1993)南中法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代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竟藐视法规,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救灾捐款6000元从事倒卖小汽车赢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代友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王代友不服此判决,因当时身患多种疾病无法上诉,就在审理记录上签有保留申诉的权利,病好后即向该院提出申诉。对于判定的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王代友在1997年1月9日递交的申诉书上称: 

        “1992年9月,我县(指仪陇县)区乡建制调整后,撤掉了大寅区,永光、炬光合并为一个乡,在处理区公所财产时,永光乡分得北京牌212小汽车一辆。刚开不到一个月,费用就达1400多元,照此一年下去费用就要2万多元,这对当时连工资都发不出的穷乡来说,的确是个严重包袱,农民也是无法承担这个负担的,为此该乡决定卖掉小汽车。同年10月24日,我去该乡检查有关工作,该乡乡长、书记黄河、李朝贵等人都找过我,要我帮助他们联系买主,让我千万为家乡政府去掉这个包袱,为农民减轻这个负担出力,我答应打听再说,一个多月过去了仍未联系到买主,他们非常着急,多次上县找我,还说乡上现没资金,问能否在我处借几千元公款用,我答应可以考虑,第二天他们来局里,黄即写下了6000元的借条,我去找局长请示,徐跃安局长说像这样的贫困乡支持一下也是可以的。” 

        同年5月26日,王代友又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补充申诉书: 
        “小车开出不久就出了故障,曾在南充西桥河成空汽修厂修理过,修理和买材料就开支了2508元,沿途加油700多元(因当时油贵车又耗油),去成都招待中介入、买方等有关人员和我们食宿、路费等开支又达1000多元反正这些事情同去的黄世祝(司机)最清楚,可以作证。” 

        王代友不服判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经审查王代友的申请符合再审条件,该院再次多方查证,查证被告人所言属实,于1997年12月30日做出刑事决定书,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1998年1月9日,冬日的天空格外晴朗。 
        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查,王代友挪用公款罪也有了结果,于是,一桩拖了近5年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王代友被宣告无罪。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南中法刑再审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是这样下结论的:“1992年10月,仪陇县永光乡党委决定将该乡的一辆旧北京牌212吉普车以10000元至15000元的价格出售。王代友联系好买主后请驾驶员将车开往成都,卖给四川省华达工业贸易公司,王向买车方提出卖车单位要10000元,我帮忙请驾驶员,汽车加油,修车用了几千元钱,要求给付。工贸公司回答:“啥不说了,一次付15000元,其费用由王代友自己解决。”王代友将15000元汇票带回仪陇,同年12月12日将款以自己名义取出,为永光卖车垫资的6000元还清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检察院指控王代友的贪污行为属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公款私存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其定性准确,予以维持。对于认定王代友挪用公款问题,从卷内大量证据材料,以及原判决的认定看,王代友卖车的行为是受永光乡领导多次委托所作。在主观上王代友没有挪用公款倒卖汽车牟利的故意,在客观上王代友垫支了6000元在十几天内就如数归还。王代友的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原判以王代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救灾捐款6000元从事倒卖小汽车赢利,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定性不准,判处王代友有期徒刑3年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一款第2项、第20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1993)南中法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二、宣告王代友无罪。” 

        一起震惊全国的案件终于大白天下,充满正义的法律之剑劈开了层层迷雾,露出了本案的本来面目。 

                  五、副币长的“受贿”事买 

          副市长:“老×,你们就不怕抓错人?”检察官:“你们当官的,抓 
        一个准一个,我从来没打过败仗。”副市长突然被抓,与刑事犯一同关押。 
        法院说证据不足,检察院仍不放人。 

        1997年1月28日,山东省莱西市副市长兰希海被莫名其妙地叫到莱西市招待所,来人未出示任何证件,自称是青岛市纪检委要了解情况,要兰交待“在担任领导干部期间,对外交往中的经济问题”。 

        当晚9时,青岛市纪委宣布对兰希海实行隔离审查。审讯一直持续到次日下午,兰希海因为“不老实”,被押往青岛。 
        2月1日,兰希海被刑事拘留后,关进了青岛市看守所。与他同一个监室的,是15个刑事犯。 
        与此同时,青岛市和莱西市两级检察院的大批工作人员搜查了兰希海的办公室、住宅。这里,检察官们没有见到他们在反贪时常见的一本本存折,但在兰的家里搜到了为数不少的戒指、项链等首饰,令某些人窃喜不已。这是后话。 

        春节前的2月6日,兰希海被青岛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当兰希海准备在逮捕证上签字时,他忍不住质问负责此案的一位老牌检察官:“老×,你们这样做,就不怕抓错了人?”检察官说:“你们这些当官的,抓一个准一个,我从来没打过败仗。”兰希海说:“官和官不一样,你不要把当官的都当成一抹黑。”对方说:“我把你祖宗三代都扒遍了,全是农民,就你一个当官的,也没什么后台和靠山,不要抱侥幸心理,也不要指望谁来保你,谁也不敢保你” 

        过完春节,这才开始提审兰希海,在无休止的审讯中,他们大约是出于“工作需要”,只许兰希海讲收到钱,至于这钱是怎么来的,用于什么目的,一概不准辩解。 

        3月初,兰希海被用两副手铐铐在警车上,押到了胶南市看守所。检察官们将兰希海铐住双手,令其坐在小方凳上,一个姿势,从3月4日一直到8日。 
        检察官们一遍又一遍地追问兰希海:“你为什么要卖企业?别人不同意卖,你要卖,没有好处你能干吗?”“你在家里多次宴请外商,个人没好处你能干吗?”“” 

        1997年5月7日,胶南市检察院受命接手兰希海一案后,发现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先后两次将案卷退回青岛市检察院补充侦查,但未补充任何材料,10月14日,胶南市检察院向胶南市法院提起公诉。 

        兰希海从1991年8月至1994年5月任莱西市水集镇党委书记,检察院指控兰希海在此期间先后4次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12064。7元。 
        检察院指控的这4次受贿包括:1992年,水集镇村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所属水泥厂扩建需要资金,兰希海以镇党委书记的身份出面,协助该公司经理赵德欣拆借资金400万元,并到莱西市电力公司协调,解决了电力增容问题。 

        1992年,兰希海以镇党委书记的身份出面,经协商谈判引进泰国商人在莱西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将该项目指定给水集镇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外商合作。 

        检察院认定,赵德欣在上述两次经济活动中“获得较大利益”,先后于1993年1、2月份和1994年1、2月份各送给兰希海4000元人民币。 
        1993年12月,兰希海与赵德欣、水集镇建筑公司经理谭次哲等人赴韩国考察时,“赵德欣为感谢兰希海为其提供的出国机会,送给兰希海美金300元”(折合人民币1742元,当时比价);谭次哲送给兰希海美金400元(折合人民币2322,7元)。 

        1997年11月24日,胶南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兰希海的两位辩护人以充分确凿的证据,当庭作了无罪辩护。 
        庭审结果表明,因水泥厂扩建而拆借的400万元资金,来自北京的一家银行,赵德欣的一位嫡亲便是这家银行的副行长,与兰希海没有任何关系。 
        而兰希海则对人家充满了感激之情,当赵德欣的这位嫡亲回乡过春节时,兰希海自己买了不少礼品登门拜访。 
        兰希海通过朋友认识了泰国商人俞先生,便邀请他到水集镇考察,几经考察,俞先生决定在水集镇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而属于水集镇行政事业编制的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是该镇惟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俞先生的合作亦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为了促成项目,兰希海多次在家宴请俞先生及其相关领导,在莱西市外经委等部门的多方努力下,终于签定了合作协议。 
        在赵德欣看来,兰希海的上述花费均属公务范围,不应该由他掏腰包,他便拿出4000元给兰希海作为补偿。 
        赵德欣向记者证实:“这4000元完全是我私人的,与公款没有丝毫关系,你可以去查。” 
        电力增容问题是在市委书记率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到水集镇视察工作时,根据市政府扶持项目的整体精神,由会议研究决定,并经过用电单位和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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