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的民主上卷〔法〕托克维尔-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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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由立法机构的成员担任司法的法官。他们可以认定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款,对犯人进行处罚。在他们行使法官的职权时,法律也为他们规定了一切必须履行的义务,要求他们遵守全部司法程序。
法国的或英国的政治法院审理一个犯罪的官员并对他治罪时,要依法免去他的职务,甚至可以宣布他将来不得担当任何公职。但在这时,政治上的免官和停职只是判决的附带结果,而不是对职务本身的判决。
因此,在欧洲,政治审判与其说是行政措施,不如说是司法行为。
美国的情况与此不同。不难看出,美国的政治审判与其说是司法行为,不如说是行政措施。
不错,从形式上来看,参议院的决定是司法性的,因为要使参议院作出判决,众议院必须履行司法手续和遵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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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从判决的理由来看,参议院的判决也是司法性的,因为一般说来,参议院必须以普通法上规定的罪行做为它判决的根据。但是,从判决所处分的现象来看,参议院的判决是行政性的。
如果说美国立法当局的主要目的,实际上是将司法大权作为一个政治机构的武器来使用,那么这个政治机构就不会把自己的行动只限于对付公职人员,因为国家的最危险敌人可能并不担任任何公职。在实行共和政体的国家,情况尤其如此,因为这种国家的政党的最大利益是掌权,而且往往是势力越大越非法夺权。
既然美国立法当局为了防止犯罪而使社会本身拥有以法官的身分去惩治重大罪行的权限,那么政治法院的措施也要以刑法典的一切规定为依据。但是,这只给了政治法院以一个不完备的武器,而且这个武器还不能打击最危险的犯罪行为,因为行政撤职处分对于那些企图推翻法律本身的人来说,作用并不大。
因此,美国政治审判的主要目的,是撤消滥用权限的官员的权力和不让这个公民以后再取得这种权力。正如人们所见到的,这是一种具有司法判决形式的行政措施。
因此,美国人在这方面创造了一种混合制度。他们的政治审判只做行政撤职处分,而无权进行严厉的惩处。
这项规定贯彻于整个政治审判制度。
由此我们可以明白,为什么美国及其各州的宪法规定文职官员受参议院的司法管辖,而把可能犯有令人可怕的大罪的军人排除在外。在文职方面,可以说美国没有能被撤职的官员,因为一些官员是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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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制,而另些官员在他们当选后的任期内不能罢免。要想剥夺他们的权力,就得由法院审处。但是,军人直接隶属于国家元首,而国家元首本人也是文职官员。如果判国家元首有罪,就等于打击全体文武官员②。
假如比较一下美国和欧洲的制度,将会在它们各自产生的效果方面看到相当明显的差异。
在法国和英国,人们把政治审判视为一种非常的武器,只有在拯救社会免遭重大灾难时才应用。
不可否认,欧洲实行的这种政治审判违反了分权的保护主义原则,经常威胁着人民的自由和生命。
在美国,政治审判只是间接地侵犯了分权的原则,决不威胁公民的生存。
它不象在欧洲那样盘旋于所有人的头顶,因为它只打击因渎职犯罪而被它惩治的人。
它既不令人生畏,又效果不大。
因此,美国的立法机构也未把它视为防治重大社会弊端的万应良方,而只把它作为政府的一般管理手段。
从这个观点来看,它在美国对社会的影响或许比在欧洲更为实在。当然,我们也不能为美国立法在政治审判方面所做的温和表现所迷惑。首先应当指出,美国的进行政治审判的法庭,其成员和它所受的影响与负责刑事审判的法庭一样,这就给政党的互相报复情绪提供了一种几乎无法抵制的动力。美国的政治法官虽然不能象欧洲的政治法官那样严惩罪犯,但他们做无罪宣判的情况甚少。他们所做的判决并不令
②不能罢免一个官员,但能剥夺他的发号施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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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畏,但很切合实际。
在组织政治法庭时,欧洲人以刑罚罪犯为主要目的,而。。
美国人则以剥夺罪犯的权力为主要目的。
美国的政治审判,可。。
以说是一种预防措施。因此,政治法官不必拘泥于刑法条文的精确定义。
再没有比美国法律在给切合原义的政治罪下定义时表现的模棱两可使人更吃惊的了。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条第四项写道:“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一切文职官员,凡受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轻罪的弹劾并被判定有罪时,应被免职。”而大部分州的宪法,对政治罪写得更不明确。
《马萨诸塞州宪法》写道:“州参议院是受理和判决州众议院对本州的一个或一些渎职和施政不善官员的控诉的全权法院。”
③《弗吉尼亚州宪法》写道:“因施政不善、贪污、失职或其他重罪轻罪而使本州受损失的一切官员,将受州众议院的弹劾。”
有些州的宪法根本没有举出任何罪名,从而使公职人员承担了无限的责任④。
但是,我敢断言,美国法律在这方面表现得如此可怕,正是来自它的温和性本身。
我们已经说过:在欧洲,一个官员之被撤职和被剥夺政治权力,是他受到刑罚的结果;而在美国,这种处分本身就是刑罚。结果,便出现了如下的局面:在欧洲,政治法院虽被授予令人可怕的权限,但它有时不知如何使用;并且由于
③第1章第2条第8项。
④参看伊利诺伊州、缅因州、康涅狄格州和佐治亚州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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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怕惩罚过重,而根本不去惩罚。但是在美国,对于不致造成人身痛苦的惩罚,人们并不反对;而对于判处政敌死刑以剥夺其权力的作法,则被视为一种骇人听闻的谋杀;美国人认为,宣布政敌不配行使他的权力而予以剥夺,同时让他自由和不伤害他的生命,才是斗争的公正结局。
但是,这种十分容易作出的宣判,对于被判决的大多数人来说,也是极其痛苦的。一些大犯人可能满不在乎,不把判决放在眼里;而普通犯人,则会把宣判看成是使他失去地位和名誉扫地的判决,认为这是判处他去过生不如死的可耻无为的生活。
因此,美国政治审判对于社会生活的影响,看起来虽不太可怕,但实际上是很厉害的。
政治审判不直接施于被治者,但它是使为政者获得多数选票的非常重要的手段。它不授予立法机构以只有在危急时期才能行使的无限大权,而是让它拥有每天都可行使的适度的常规权力。如果授予的权力不够大,则虽然便于行使,但也容易滥用。
因此,我觉得美国人之所以不让政治法院作刑事判决,与其说是为了防止立法暴政本身,不如说是为了防止立法暴政产生最可怕的后果。总而言之,我不知道我可不可以说美国实行的政治审判,是多数迄今掌握过的武器中的最强大武器。
当美国的共和政体开始衰败的时候,我认为人们可以不难检验我的说法,因为只要看一看政治审判的数量是否增加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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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联邦宪法
以上,我叙述了各自作为一个单独整体的各州,讲解了各州人民采用的不同机构和他们拥有的行动手段。但是,被我作为独立体考察的各州,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服从一个最高的当局。现在,我就来考察授予联邦政府的这部分主权,并一瞥联邦的宪法①。
联邦宪法的历史E
第一个联邦的起源——它的弱点——国会向制宪权呼吁——从向制宪权呼吁到公布新宪法用去两年时间
在上一个世纪末同时摆脱英国羁绊的十三个殖民地,正如我已经说过的,具有相同的宗教、相同的语言、相同的民情和几乎相同的法律,并与共同的敌人进行斗争,因而可以说有强大的理由使它们彼此联合起来,结成为一个单一的独立国家。
①参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论美国的民主》第一版附有这部宪法,但在托克维尔生前最后一版的《论美国的民主》中已删去。——译者)
关于联邦宪法的历史,可参阅奥格和雷著作第25页及以下几页。——E法文版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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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它们一开始就各自单独存在,拥有独自管理的政府,所以各自形成了自己特有的利益和习惯,对于会使它们各自的重要性消失于全体的重要性中的坚固而完整的联合表示反感。因此,出现了两个互相对立的趋势:一个趋势把英裔美国人推向联合,而另一个趋势则把他们推向分裂。
只要同母国的战争继续下去,现实的必要性就会使联合的原则胜利。虽然最初建立这种联合的法律还有缺陷,但共同的纽带却不顾这些缺陷而继续存在②。
但自缔结和约以后,最初立法的缺点便立即暴露出来:国家好象一下子就解体了。
每个殖民地都成了一个独立共和国,都要求享有完全的主权。
邦联政府被它的宪法弄得软弱无力,不再有共同的危险感作为它的支柱,眼看着船舶上悬挂的国旗被欧洲大国凌辱而毫无办法,而且当时也没有足够的力量去对付印第安人和支付独立战争时期所举债款的利息。在邦联政府就要毁灭时,它正式声明自己无能为力,并向宪制权呼吁③。
如果说美国有一时期曾达到使它的居民一直向我们显示其自豪的想像力的荣誉顶点,那正是在国家权力可以说是自
②参看178年起草的第一部联邦宪法的有关条款。这部宪法在1781年才被全美国采用。E再参看《联邦党人文集》对这部宪法第15至22条的分析以及斯托里先生在其《美国宪法释义》第85—115页中所作的分析(波士顿,1833年)。
作者在这里所说的第一部联邦宪法,在我国出版物中译为《邦联条例》;E在《邦联条例》生效的1781—1787年间,全国政府称邦联政府。——中文版编者③这项声明是国会在1787年2月21日发表的。见斯托里:《美国宪法释义》第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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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放弃统治权的最高潮时期。
在任何时代,都可以看到一个民族为争取独立而进行坚强斗争的壮观,何况美国人为摆脱英国人的羁绊所做的努力又被过分夸大。美国隔着大洋,距敌人1300里约〔3800英里〕,又有一个强大的同盟者支持。
它之所以能够坚持到胜利,主要是由于它的地理位置,其次才是由于它的军队士气或公民爱国心。
美国的独立战争怎么比得上法国大革命的战争呢?
或美国人的努力怎么比得上法国为抵抗全欧的进攻所做的努力呢?在法国抵抗全欧的进攻时,它没有钱,无处举债,没有同盟者,投入二十分之一的人力去迎敌,用一只手去扑灭国内燃起的大火,用另只手在国外挥舞火炬。但是,看到一个伟大的民族在立法者通知他们政府的车轮已经停止运转后,仍能稳稳当当、不慌不忙进行自省,深入检查故障的原因,足足用了两年时间去寻找医治办法,而在找到医治办法时又能不流一滴泪、不流一滴血地自愿服从它,倒使人觉得这是社会历史上的一件新事。
当他们觉得第一部联邦宪法有缺点时,昔日鼓舞他们起来革命的那股政治激情只是部分地消沉下去,而且制定宪法的所有伟大人物仍然健在。这对美国来说是两件幸事。负责起草第二部宪法的制宪会议虽然人数很少④,但却荟萃了新大陆当时的最精明、最高尚人物,而乔治。华盛顿就是它的主席。
这个全国委员会经过长期的深思熟虑,终于建议人民接受
④制宪会议只有5人,其中包括华盛顿、麦迪逊、汉密尔顿和两个莫里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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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仍然治理着美国的那部基本大法E。所有的州都相继接受了它⑤。经过两年空白时期,新的联邦政府于1789年开始工作。因此,美国革命结束之际,正是法国大革命开始之时。
联邦宪法概要
联邦当局与州当局间的权力划分——州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常规——而联邦政府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