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第8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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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允许,权力垄断就更不能让其滋生。权力垄断比资本垄断更可怕。中国过去的官僚垄断资本对民间经济的摧残就是例证。
政府商业化与企业机关化是一对孪生的怪胎,两者互为依存。一旦政府商业化,权力商品化,权力机关出于商业目的,就要想方设法去干预、控制企业;为了让企业“听话”,就要把企业的结构弄成自己的复制品,使企业越来越不象企业,越来越不能自主;而企业越是沦入这种可怜的境地,就更有利于政府部门“剐”企业,强化政府的商业化。
腐败是反不掉的,唯有铲除产生它的母体——改变政府行为机制。
一旦经济成了政治的奴仆,要服务于政治,那么,这种政治必然是堕落的政治。
从“共性论”看腐败成因
我国著名的反腐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邵道生将县委书记群体中出现腐败现象的成因归结为:权力过度集中、“利益诱惑”实在难挡、对重大项目的“一锤定音”权等三个方面。
一般来说,远离中心城市的县(区)一级往往是处于“山高皇帝远”的“政治地理边缘”,中央的政策一到某些县(区)委一级就走形,就变味,其权力绝对化的发展和权力监督、权力制约的失控一般要比大中城市厉害一点、严重一点。而且远离中心城市的县(区)一级,封建文化更容易复活,“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官场潜规则更容易流行,腐败势力更容易左右当地官场政治生态的发展。在那些地方,他们办事的规矩是官场流行的潜规则,所以卖官买官现象在县区这一级就特别严重。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过去远离中心城市的、发展相对落后的县(区)委一级成为竞相开发的处女地。经济大规模的发展不仅是县委一级经济发展的机遇,同时也给县委一级腐败的发展、泛滥创造了“机遇”。
一般的领导干部很难抵制大规模的经济开发所带来“高额利润”的“巨大诱惑”。再加上远离中心城市的县一级民主化程度、法制化程度历来是我们社会的薄弱环节,而在现行体制中,县委书记的“集权程度”是非常高的,不仅干部的提拔任用,就连重大工程的决策,都得县委书记“一锤定音”。干部提拔中的组织考察、常委会、书记碰头会等程序看似“关卡重重”,其实最终体现的多是书记的“个人意志”。
此外,县一级的城市拆迁、中小国企的改制等“项目”,都不是“小项目”,往往资金涉及到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重大工程”,其中的“利益诱惑”(“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都是很大的,这些项目也要那些具有实权的县委书记“一锤定音”,如果县委书记不点头,谁也动不了。譬如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前县委书记、县人大主任田玉飞被指控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计3200多万元,刷新了四川省县级官员腐败金额纪录。
于是产生了这样的现象:“利益的纷争”、“利益的实施”在远离中心城市的县一级,往往是围绕着县委书记的“个人意志”而展开的,一些县委书记“稍不留神”就掉进了腐败的泥坑中去。
一个群体腐败频发的深层原因何在?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发表这样一个经典论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而我则认为:“失去了制约的权力绝对化”在社会经济大发展中的必然结果就是“腐败的绝对化”。为什么?因为一旦把权力集中在一个人的手中,即便领导者的人格再完美、个性再高尚,也难免会有被腐败的可能,这就是当今不受监督的集权者(包括县委书记)必然会成为腐败的重灾区、高发层的深层原因。
媒体在西方被称为“第四权力”:不但社会的三大支拄权力——立法、行政、司法都要受到它的牵制,而且它对大众也有强大的影响力。虽然“第四权力”这一说法在我国新闻界还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媒体作为舆论工具,具有公权机关的某些特征,而且它还有一个诸多公权机关所没有的权力——监督报道权。既然是权力,就拥有与生俱来的扩张本性。
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可以归结为以权谋私,而新闻界的腐败所利用的“权”则是“第四权力”。一些新闻单位,要么以稿谋私、要么以“牌子”谋私、,即打着金字招牌去为自己或者小单位谋私。新闻腐败的特点是以公众效应谋私,也就是以社会影响谋私。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媒体作为“第四权力”,当然也不能缺乏监督。否则,绝对的“第四权力”将导致绝对的腐败。
12。2 关于腐败的文化基因
《官场现形记》中描述旧时的官场五花八门的“礼”制,凡是逢年过节,寿、婚、丧,以及满月、百岁等等,都是收礼的来源。一套“礼”的词汇:孝敬、打点、照应、程仪、规礼、年敬、节敬、斡旋等等,演绎出内涵丰富的“礼”文化。现在非但没有凋谢,反而发扬光大,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层层送、级级收,渐成自然,数额和价值也不断攀升,逐级递增。
当前我国腐败已经呈现出家族性、团伙性、隐蔽性的特点。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多、取证艰难、官商勾结、卖官鬻爵等现象与我国历史上的腐败现象如出一辙。使我们不能不惊叹当前的腐败与历史的惊人相似。王亚南先生对中国官僚政治的研究已经说明了问题。他说:“历史家倡言一部24史是相吹史,但从另一个视野去看,则又是一部贪污史。”权术与贪污构成了中国历史上的官场中的污泥浊水。如果不玩权术,不送礼行贿就难以发达,那么官场腐败的萌生与泛滥就难以避免,这其中儒家文化或隐或现地起着催生作用。
把腐败的原因完全归结于儒家文化固然有失公允,但是儒家文化的确是腐败的重要文化基因。事实上,同一层面的儒家文化就隐含着二重性的特点,这种二重性极易铸就人格的二重性,这也就是腐败产生的文化根源。
敲门砖与伪信仰,是这种二重性的重要体现。儒家文化的最高位的理想人格就是圣人人格。其理想人格过于高远而且有悖于人性。作为社会哲学的儒家文化带有典型的理想主义色彩,建立在自律基础上的修生养性目的是把自己修炼成君子、圣人,从而实现社会的君子之治和圣人之治。历史上的官场是知识分子云集之处,也是功利主义最发达之处。事实表明,只要儒家秉承“学而优则仕”,倡导官本位,就必然会蜕化为一种个人生存哲学的文化,必然陷入自我分裂的矛盾中,从真信仰走向伪信仰,儒家学说后来就变成了考科举、升官的敲门砖。当今贪污腐败的恶性蔓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真信仰的丧失,伪信仰的猖獗。
功利主义与双重人格,是中国儒家文化二重性的又一重要体现。中国历代科举考试中,出身贫寒的举人占到一半以上,可见在中国历史上虽然有森严的等级制,却还有一条畅通的人才晋升之路。这长期影响着知识分子和大多数老百姓的思维方式,相信通过自身努力,可以在已有的规则下生存得更好,而不是寄希望于社会变革以改变已有的规则。
中国知识分子向来徘徊于学术与政治之间,存在着学者型知识分子和官僚型知识分子。不少学者型知识分子都是潜在的官僚型知识分子,他们更关心的是个人能否和如何从学者型转化为官僚型。孔子周游列国,四处跑官,为后代知识分子留下实践的榜样。至今中国的知识分子仍然挡不住官场的诱惑,怕官、唯上是知识分子的普遍心态,儒家用极为直白的语言表述过这种生存技巧“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儒家文化的两面性塑造了功利主义基础上的双重人格,也造就了知识分子群体的不稳定性与依附性。学者型知识分子虽然大多精神上崇尚儒家的社会哲学,但是即使依照理想人格来塑造自我者,一旦当了官,大多也会加入到塑造双重人格的行列中。这就是为什么在我国,纵使提高官员的知识层次,也难以减少腐败的原因之所在。
中国古代二十几个朝代,几百个皇帝,很少有哪一朝代哪一皇帝号召官员贪污贿赂、贪脏枉法的。清朝的皇帝也一样提倡清廉,但康熙皇帝对大臣官员“不察细故”、“每多包容之处”对官员所得,不一一问其来路,就是可以容忍贪污,只要不是太过分就行了。
皇帝对清廉是这样的看法,就给官员们留下了余地。何况清朝的制度上还有很多可钻的空子:
一是按照王朝《会典》所规定的组织法,省级机构一般只有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学政等几个衙门,下属的官员很少,而随从、幕僚往往超出编制几倍、十几倍。这些自请的编外人员的薪水,都要从官员的俸禄中开支,这是远远不够的,只能走贪污贿赂的路了。
二是各级机构很少有办公费用,只能在加征的赋税中开支,上的耗羡就是这样出现的。耗羡并没有一定的比例,这就给贪污勒索制造了合法的借口。
皇帝留下的活话,制度的缺陷和带有缺陷的规定,使贪污受贿成为普遍的现象。朝廷清廉的要求也只能喊喊,安慰自己,骗骗百姓罢了。
所谓文化,是一种存在于社会中的普遍信仰和共同遵守的规范及惯例。在一个社会里,文化对腐败的态度决定腐败有无可能发展和蔓延。
发达国家反腐败成功,固然要归功于法制的严密和对权力的限制,但同时也是文化上无法容忍些微腐败的结果。
生活在一个“规范及惯例”都对腐败格外宽容的文化氛围里,腐败就不可能遇到文化上的抵抗。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缪尔达尔把这一文化现象概括为“腐败的民俗学”。
(以上可以参考《官与文化》一章中“中国的贪官文化”一节和《官与金钱》中的“关于“陋规”与非典型腐败”)
12。3 关于腐败的特点
当前腐败案件发生有以下几个特点:经济类案件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和行政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突出;窝案串案明显增多;领导干部与配偶串通进行腐败活动;作案手段更加隐蔽;个人行为演化为部门和团体行为;伤害群众利益的想方设法钻法律制度的空子;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制定的规章制度打国家政策的“擦边球”。
现阶段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比较严重的原因十分复杂。一是极少数干部搞腐败从根本上看,是由于放松思想改造;二是我国正处于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时期,由于一些领域中制度和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使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有可乘之机,这是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客观原因;三是一些部门和单位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缺位或流于形式,监督工作不得力。
级别总是与权力相对称,也就是说“成正比”,级别越高,权力就越大。权力大小的不同,有时也决定着犯罪或者说腐败的方式、方法的不同,而方式、方法的不同,又决定着风险的大小。贪污的高风险是明摆着的,因为“有帐可查”;受贿的低风险也是明摆着的,因为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如何选择不是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是以权力的大小为转移的。村官乡官、会计出纳多以贪污为手段,因为他们的权力有限,只能铤而走险,选择贪污这种容易暴露的犯罪方式;而一些厅长、局长、省长、市长的犯罪则多以受贿为手段。
其实这依然是制度之痛,是权力的不受限制、不受监督导致的权力腐败。且不说竭制腐败之根本制度远未完善,就是已有的“高级干部子女不能经商”的规定,看起来也是有名无实、形同虚设。
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然可以分门别类,划分出种种不同的类型。比如从规模上看,有小腐败与大腐败之分,从心理支配的角度看,有被动腐败与主动腐败之别;有个人腐败与集体腐败之差。
所谓被动腐败,就是你不想腐败,可在某种特定的背景下不得不随波逐流,即为被动腐败。换一种说法就是:没有心理需求,不得已而为之的腐败。但是,事物是不断变化的,久而久之,被动腐败极有可能向主动腐败的方向转化。(《杂文月刊》155)
腐败——反腐败——再腐败——再反腐败——长期腐败——长期反腐败,最终形成“腐败与反腐败”相互依存的格局。
贪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