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第18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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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业的工资增长过快,快到什么程度?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最高、最低行业间的差距,2000年是4。71倍,2004年扩大至7。52倍。
面对悬殊的收入差距,社会成员产生了“不公平感”。“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的问题,势必扭曲社会的资源配置,造成规模的不经济,这种高收入和现今的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又形成鲜明对照,加大了人们对收入差距的承受压力,容易引发社会情绪动荡。”
垄断:沿袭体制庇护
与国外相比,目前我国垄断行业的垄断形成过程有特殊的一面。
这种特殊首先表现在垄断行业人为地“设置高门槛,别人进不来”。
垄断行业为了挡住民间资本跨进门槛,他们就打出“影响国家安全”的旗号,好像在他们手里最安全,在老百姓手里就不安全了。“这就很奇怪了,粮食是不是战略资源?农民千辛万苦种的嘛,过去统一在国家手里,粮食储备很少,很危险,吃不饱饭,饿死人,后来改革开放以后,粮食承包,藏粮于民,现在粮食吃不完了,卖粮都难了。”
这个事情说明了什么?共产党不能怕群众,哪有共产党怕群众的道理呢?所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缺什么就垄断什么,垄断什么最后就缺什么,恶性循环。改革开放以后就是缺什么就放开,东西就多了,竞争了,要相信市场的力量,相信群众的力量。
垄断的门槛不仅挡着资本,也在阻挡人员,因为公众进入垄断行业的机会并不平等。既然是垄断行业,当然具有相对稳定的收益,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正因如此,在垄断行业的准入门槛上就具有了某种暧昧的色彩。公务员的招考被有关部门较为严密地监控起来了,而垄断行业的职员招聘,基本“下放”到行业内部。正是垄断行业在职员聘任上具有一定的“垄断色彩”,使其只保证了一部分人来分配行业利益。
现在的垄断企业是占有行政资源,利用政府的、社会的成本来巩固自身的垄断地位。
资源垄断性企业对资源收益无偿占取。以石油为例,我国的国有垄断性石油公司是无偿获得石油开采权,本来应当属于全民的资源收益,实际变成了企业的收入。”
与此同时,垄断企业借口与国际市场接轨来抬高价格,不仅成了某些垄断性企业转移成本上涨压力的泄洪口,而且还成了他们获取暴利的重要源头。
这样的作派正是垄断企业与竞争企业的本质区别。竞争企业的经济学特征,是他们的产品必须接受市场给他们的价格,而垄断企业的特征,是他们为自己的产品制定价格,让市场接受。所以,竞争企业如果生意难做,只好“打碎牙齿和血吞”,而垄断企业嫌赚头小了的时候,可以想办法提价,哪怕社会效益因此遭受很大牺牲。
显然,垄断行业更多的是注重自身的企业效益。他们的高薪现状,是计划经济沿袭至今的体制庇护所致,从中我们也看到了他们与政府的关系。
反吃和搭车牟利
一些垄断行业具体如何牟取暴利?他们是靠辅业和多种经营变相转移利润。表面上看,企业是国家所有,但其辅业和多种经营的利润却没有被纳入政府监控。企业利用国家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政策条件所经营的辅业,实际成为企业丰盈的福利“小金库”。
面对社会的质疑和不满,一些垄断行业矢口不提自己如何赚得盆满钵溢,却仍在高声“喊冤”。而同时,由于获得了高额利润,他们也享受着高薪的回报。
内外有别
垄断暴利并由此相伴而生的高收入和“垄断福利”,此问题给社会带来了双重的负面影响:既在挑战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政府的公信力,也正在扼杀和妨碍市场的正当竞争。 垄断企业高收入问题,影响了社会分配秩序、分配关系乃至社会稳定。
事实上,即使是从竞争中胜出的经济性垄断组织,高工资也只在适度范围才合理,即高工资应该反映其市场拼搏成效和对社会的贡献。但我国的垄断行业均属行政性的垄断,工资与贡献并无直接关系,倒是与行政力量密切相连。行政力量生于公共权力,如此用公权损伤利益分配公平,是最为恶劣的生产关系。
尽管舆论对“垄断福利”导致“社会埋单,员工享福”的不公平现象提出了批评,但有学者指出,“垄断福利”最重要的危害是将垄断企业与社会大众割裂开来,使垄断企业不能切身体会普通大众对垄断产品价格的感受,最终出现我们一贯反对的“日益脱离人民群众”现象。
“十一五”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建设“和谐社会”,而构成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要素是这个社会绝大多数人有一个基本的价值观念,“如果这些核心价值观都是分裂的,都是对立的,这个社会是不会和谐的。”
所以说,正视“垄断福利”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不仅是一个分配问题,更是一个垄断企业如何确定自己与普通群众关系的政治问题。
“玻璃门”
“形成垄断企业高收入的根本原因,在于垄断企业没有受到严格的规制。”
因为没有规制,垄断企业继续享受着超额利润,无论它怎么改革薪酬制度,还是会保持比社会平均水平高很多的平均收入。所以,重点不在于薪酬改革或分配改革,而在于对垄断现象的严格规制。比如有些行业要加快打破垄断的步伐;有些自然垄断行业,政府要加强调控,避免其损害社会效益而增加自己的收益。
垄断行业“名义开放、实际限制”的现象被称为“玻璃门”:看着是敞开的,实际是进不去的,一进就碰壁。
种种迹象表明,中央对垄断行业的改革正在加大力度,已经把调节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纳入整个理顺分配关系的大盘子中;按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低、扩中、调高”的基本思路;“调高”中的重要方面就是调节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
中国社会的腐败扩散令人心惊
近来,行业腐败这个概念开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流行起来。前一段时间,一些行业中的福利腐败问题,曾引起人们的广泛抨击。如一些公交、地铁等行业的职工甚至家属可以免费乘车,一些铁路职工出门坐火车不用买票甚至可以享受卧铺待遇,一些电力行业职工享受福利免费或优惠用电,一些电信行业领导、职工免费装电话、优惠打电话,某些燃气行业职工免费或优惠使用燃气,一些医院内部职工看病免挂号费等。然而,福利腐败只是行业腐败现象中最表面的部分。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行业腐败的现象已经相当广泛地渗透于我们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之中。网上搜索一下“行业腐败”这个主题词,就可以发现,在诸如交通行业腐败、电力行业腐败、医疗行业腐败、教育行业腐败、房地产行业腐败、金融行业腐败、司法行业腐败这样的主题词下,都有相当数量的条目。
我们这里所说的行业腐败不是指这些行业中存在的一般性腐败现象或腐败分子,而是指其作为一种行业行为所具有的腐败特征,这种特征的基本之点是滥用公共资源,侵犯公众利益。在此要申明一点的是,在当前社会保障制度高度不健全,整个社会福利水平很低的情况下,人们将福利腐败作为行业腐败的一种来加以抨击,并不意味着对某些行业职工享有较高水平的社会福利加以否定。问题是,福利腐败中的福利是以滥用公共资源、侵犯公众利益的方式获得的。比如,当一些行业的职工免费或以优惠价格使用本行业产品时,其成本就会转嫁到消费者的头上,典型的做法就是变相提价或违规收费。而行业腐败的问题之所以值得重视,不仅仅是在于行业腐败在这些特定的领域中造成了社会生活的紊乱,更重要的是,这些行业腐败在不断侵蚀着可以作为社会生活基础的某些基本的普适性准则,从而导致社会基础秩序的崩解和社会生活底线的失守。
值得警惕的是,近些年来行业腐败现象具有一种不断扩散或泛化的趋势。在前些年,行业腐败还主要是集中在某些拥有公共权力或处于垄断地位的行业或部门。从媒体报道来看,涉及的主要是建设、交通、国土、金融、工商、税务、海关、公安、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但最近这几年,一些平时很少为人们所关注、似乎也不拥有公共权力的“冷门行业”,也不断曝出行业腐败新闻。
比如,殡葬行业几乎是一个冷得不能再冷的行业,但在最近几年中,行业腐败的消息却频频传出。一位在四川从事骨灰盒制作生意的人自揭黑幕:“骨灰盒的成本和售价比例大体为1比5,也就是说100元出厂的盒最少要卖500元。而一些高档盒的利润甚至会达到1000%,甚至更多。”在井冈山一些旅游景点,私分门票款的现象一度相当普遍。据说,除了大景点扫地的人,其余所有在这些景点工作过的人员,无一幸免地参与了私分作案。而类似现象,绝非这个地区所独有。孤儿院也是人们很难将其与腐败联系在一起的地方。然而,在一些地方,孤儿院变成了摇钱树,甚至成了一本万利的生意。媒体曾披露,某孤儿院院长的座驾竟然是奔驰600。这说明,在我们现实社会生活中,腐败现象已经深深浸透到社会生活的一些边远角落。
在不同的领域中,尽管腐败现象产生的条件和运行的机制有着明显的差别,但无论哪一种腐败,都是以权力为核心的。需要注意的是,行业腐败中的权力已经不仅仅是狭义的政治或行政权力,而且也包括上述权力泛化所形成的一种准权力。与之相联系的是,行业腐败也就成为权力腐败扩散过程的一部分。这种扩散或推延所波及的首先是某些拥有公共权力的部门,由此,这些部门也就成为腐败频发的领域。有资料表明,从1998年到2004年,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金融、工商、公安、税务、海关等八大系统已有8000名处级或以上干部因经济犯罪被判刑,有1350多名官员外逃或失踪。接着波及的是垄断部门,比如电力、电信等行业。
垄断行业之所以常常成为行业腐败的集中地,也许在于我国垄断企业的特殊性,即我国目前情况下的垄断并非是一种纯粹的市场垄断,而是带有权力背景的垄断形式。最后所波及的则是凭借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或技术霸权拥有市场权力的部门,这种市场中的权力使得他们具有一种使他人屈从的能力。其中医疗行业中的腐败是人们议论最多的一种。
在反腐败的过程中,人们对权力腐败寄予足够的关注无疑是必然的。但不具有直接政治、行政权力的行业腐败,却表明了另外一种严重性,即权力腐败的原则和逻辑正在向整个社会渗透,这是一种不能忽视的现象。
由于权力腐败现象在向整个社会蔓延,导致了一系列我们必须予以关注的现象:
首先是腐败和非腐败的边界在模糊。这不仅在社会认知的层面上如此,甚至在法律层面上也如此。比如,前一段发生的医生收取“红包”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的争论就是一例。北京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称,“红包”是指医患之间收送的礼金,收送“红包”是不正之风,也要认真进行治理,但与商业贿赂是不同性质的问题。而更多的媒体舆论则认为,医生收受“红包”绝不仅仅是行业不正之风,而是一种严重的受贿行为。因为公立医院应该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更有媒体称,卫生管理部门的上述说法“是个危险信号”,按照这个逻辑,卫生局怎么可能有力打击医生收受甚至索取“红包”的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则指出,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药商回扣的行为,属于“从事公务”,以受贿罪论处是没有任何疑义的。因为处方权是医院药品管理权的延伸,医生的处方行为对国有单位的药品采购、销售和民事责任承担有直接的影响,属于“从事公务”,其利用处方权收受药商的回扣,构成受贿罪。但在裁量决定刑罚时,完全可以综合考虑诸多情节,对其做出适当的裁决。这里所说的“诸多情节”,其实也佐证了界限模糊的存在。
由于腐败与非腐败之间界限的模糊,历来被抨击或被谴责的腐败似乎在社会中开始具有某种“正当性”。行业腐败与一般权力腐败的差异之一是受益者的众多,以及腐败手段似乎不像贪污受贿那样恶劣。这样就很容易使得行业腐败被社会所接受,尽管大多数情况下是无奈地接受。在这里,不要小看一些行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