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第179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化解矛盾的样子,取得上级的信任;五是适当的提出改制方案,即“管理层收购”办法,同时对企业的资产要尽可能地评估得低一些(这是你的关键利益所在),同时要利用上级部门急于成功的心理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当这一过程变为现实的时候,你就象做梦一样成了大股东,身价高达数百万甚至千万以上,多么神气。
在权力大规则控制的财富原始积累中,人们真的无法分清到底是体制资源的积累,还是企业人物的创造。人们真的无法分清这到底是一些政经通吃的“变形商人”、“产业政客”,还是一些忍辱负重的企业家。
新的政经力量登场后,国家战略开始走向寻求内部的均衡,意图防止急速的转型和过分的财富差距,将中国社会的秩序颠覆和断裂。
在一个政治和社会改革在艰难前进的时代,因为财富占有和分配的悬殊而被凸显的财富阶层,最终演变为秉持正义的媒体和 揭穿真面目者,追查不公正现象的重点对象,人们将被压迫和被限制的批判,过度倾泻到企业阶层,这往往能赢得大众的认同。
那些重大的企业丑闻,所彰显的“老板”的中国式权力膨胀,管理习惯的章法无度,与其生存的商业环境一脉相承。这表明,企业内部缺乏一场商业伦理和企业管理上的自我革新。曾经披着“全民所有制”神圣外衣的庞大国有企业,在政治、权力和官场规则下传承企业价值;而新生民企的价值传承,则回到血缘纽带上。
在这一场企业控制权的斗争中,中国企业界自发“管理老板”的倾向是如此微弱,以至于当老板开始代表的资本意志、财富、权力、秩序,以及与社会各阶层的关系,甚至人性对此无止境的贪婪上升为游戏规则时,他们就开始习惯于追求毫无节制的成长方式了。
国有企业更加准确的称谓应该是“官企”。其典型代表就是近年来在中国经济中呼风唤雨,并作为中国企业改革标志性成果的央企。
这些官企,其第一位的属性就是其政治属性,就是其在政治差序格局中所享有的优势和支配性地位。可以观察到的事实是,官企的企业领导人大多是有某种政治级别的。在央企,企业领导大都有部级、副部级、司局级的政治身份;而在地方,则可能带有厅级、副厅级之类的头衔。
“抓大放小”的国企改革战略,本身就是出于一种政治的考量,而不是一种经济和利润计算。
不过,政治属性并非中国官企的唯一特点。在中国,官企的另外一个重要特点是:产权名为国有,实际上属于特殊利益集团。资料显示,多年以来,这些靠垄断、权力甚至国家财政和金融救助积累起巨大利润的央企,竟然从来没有向它的所有者——人民,分过红。
作为硬币的另外一面,官企在追求小集团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是它们将成本最大限度的外部化或者公共化的特性。诸多官企的巨额利润多半都是通过将成本转移给公众实现的。当今中国官企最核心的竞争优势在于官权,在于其超越经济优势之上的政治优势。让人担心的是,这些官企在中国的经济舞台上越来越活跃,其实力也越来越令人侧目。在这狂欢的背后,公众将付出怎样的代价?
国有企业改革一直被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虽然在前一段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改革面临的深层矛盾也不容忽视和回避。
一是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
二是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产权界定、产权配置、产权流转、产权保护四大产权制度尚未落实。
三是一些国有企业改制不够规范。突出表现在国企改革中的违规操作及“官商联手”。在党内和社会上腐败势力的干扰下,一些正当的制度安排,如中小企业MBO制度、职工持股制度等,有一定程度的“异化”,然后又将“异化”后造成的恶果扣到广大改革者的头上,既伤害了投资人和职工的利益,又给国企改革造成负面影响。
四是理顺劳动关系与追求社会稳定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在产权改革中,按规则有些企业需要解除劳动关系,但解除劳动关系涉及人的利益问题,考虑到社会稳定,推进有一定难度,使一些地位处于停顿状态。
解决的办法:
一是推进以“突破垄断性行业传统格局”为重点的国有企业经济结构战略调整。
二是推进以“产权制度改革”和建立内部治理结构为重点内容的国有大型企业改革。
三是推进以“三个分开”为重点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横向上实行“政资分开”;纵向上实行“上下权益分开”;经营上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
四是推进以解决“企业办社会”和“依法破产”为重点的国企配套改革。
22。5 关于行政垄断改革及反垄断
垄断划分为三大类型:市场垄断、自然垄断、行政垄断。
目前的改革,压力最大的是打破行政垄断;因为,我国当前垄断问题最严重的还是行政垄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行政垄断被群众称为“越穷越见鬼”,由于经济总量少,政府部门运作不规范和公共事业经费不足,一些部门就凭借行政权力进行寻租,造成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破坏公平竞争,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什么是行政垄断?即基于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实际上是行政权力对行业的过度保护和干预,包括贸易保护、投资保护(提高进入门槛和审批制、地区封锁)、政治保护(官商一体,副部级、正部级待遇)等,形成政企同盟。行政垄断是当前中国垄断的主 要形式,也是反垄断的主要对象。
这与我国转轨经济特征分不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政企分开”。在传统的具有网络特征的非竞争行业,例如电力、铁路、电信、邮政等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表,仍然以其属于自然垄断为借口,拒绝开放市场,引入竞争。
长期以来,人们把行政垄断与自然垄断混为一谈,把政府行政管理与现代监管相提并论,使决策层对垄断行业的本质问题难以准确把握。破除行政垄断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反行政垄断,在实际操作中,将不可避免地触犯相当一些部门的既得利益,常常与“国家经济安全”、“政府监管”、“公共利益”、“国家竞争力”等名目纠缠在一起,难以识别和区分。
经济理论和实践一再证明,是垄断导致短缺,而短缺又不断为强化垄断提供借口,造成恶性循环。
暴利并非市场化所致,服务低劣和短缺更不是市场化的必然。恰恰相反,持续性存在的暴利、服务低劣和短缺只会是垄断的结果。这几乎是一条屡试不爽的铁率:不同地区和行业的改革经验反复证明,越是市场化的领域,越能够适应社会需求,也越是在长期上趋于社会平均利润。市场本身的存在就是最大的社会福利,只要市场充分放开竞争,价格并不会超出合理水平。
非国有化与市场化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市场是不同主体交易的场所。
从总体上看,垄断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有的行业仍然是政企不分、独家垄断;有的行业虽然引入多家竞争,但在主要业务领域仍然是一家独大,真正的竞争尚未形成;所以,打破行业垄断,促进市场竞争,既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又是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方面。
垄断分自然性垄断、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三种。自然性垄断是指具有网络性经营特点的行业,如电网、自来水、电话、煤气管道等;经济性垄断是指经营者依靠经济实力、专利以及市场经营策略等取得的垄断地位;行政性垄断是指企业采用或者借助非市场手段(主要是行政力量)实现的市场垄断,包括地区封锁、地方保护、设立行政性垄断公司、政府限定交易、国家指定专营等等。由于行政性垄断限制市场竞争,具有极大的不公平性,因此受到经济学家和公众的普遍反对。
垄断导致服务质量低下,服务价格高昂,消费者对此意见很大,要求改革的呼声很高。发达国家的反垄断主要是针对经济性垄断,以防止私人通过合并、杀价、价格联盟以及将其在某一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扩大到其他市场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和小公司的利益,阻碍创新、服务质量改善和技术进步。
我国的垄断行业所取得的垄断地位,不是靠技术创新,也不是靠资本投入,而是依靠行政权力阻挠市场竞争的结果。一些行业表面看起来似乎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但实际上是搞行政垄断、部门垄断,谋取部门利益,或者力图使部门既得利益固化。更有甚者,一些部门往往打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加强“政府监管”以及提高“国家竞争力”等名目,维护行业和部门利益,使人难以识别和区分。由此可见,我国现阶段反垄断的主要任务是反行政性垄断。
与经济性垄断相比,行政性垄断对市场秩序的危害要大得多。比如,行政性垄断直接导致以行政权力或行业优势地位配置资源,妨害自由竞争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扰乱市场秩序。
重要的是,行政性垄断容易滋生腐败,损害政府形象。垄断导致政府主管部门行为企业化,产生大量收费和审批项目,加重企业和个人负担。这种腐败其实是制度上的腐败,它比个人腐败更为隐秘,危害性更大,最终受害者是国家。
行政性垄断构成了目前中国最严重的腐败形式,其造成的损失已经远远超过官员贪污受贿造成的损失。另外,行政性垄断不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行政性垄断的形成有多种原因,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计划经济时代,电信、电力、民用、铁路等部门是高度集中的行业,改革开放后,这些部门转变为企业,但同时仍然是行业主管部门。在利益的驱动下,它们自然会利用手中的管理权,构筑市场准入壁垒,尤其是在经营业绩差时,垄断经营成了他们的“救命稻草”。
可以说,行政性垄断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行业垄断部门从某种程度上讲已经演变为利益集团,他们对行业发展政策的形成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游说力。打破行业垄断不仅需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更需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而且,国家对行政性垄断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制,使得公众对垄断部门的行为缺乏可行的法律制约手段。
表面看,暴利行业全部都有市场特征,只要经营主体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的原则,就已经很道德了。但是,暴利行业几乎全部都有行政垄断的特征。也就是说,它们空有市场的形式,并且借“市场”的名义大肆捞钱;但它们又几乎全没有市场的灵魂,这个灵魂就是真正属于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表面上是自由交易,实际上却隐藏了强制消费的成分。而强制不仅是一种不道德,而且是一种恶。强制之所以是一种恶,是因为它否定个人选择与实现自己目标的能力与权利,将其降低为别人的工具。所有的垄断行业都是不道德的。
《反垄断法》已经列入2006年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但是,在最近一次草案修改中,“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被整体删除,《反垄断法》或许成为一部专注于反经济垄断的法律。垄断权一旦拥有就绝不会主动放弃,所以垄断反来反去总是反别人。如果行政垄断的问题解决不了,想要解决经济垄断只能是缘木求鱼。
象电力、供水这样的基础设施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如果滥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强制销售某种产品,就可能构成反垄断法制裁的垄断行为。
竞争是市场的灵魂,《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保证市场的充分竞争。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是与行政垄断交织在一起的。公用企业之间实质竞争不足,很大程度上是行政管制造成的。这是中国反垄断这一难题的症结。
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对违法行政机关的处理,仅仅是要求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缺乏击中要害的罚则。如何化解行政机关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这必然牵扯一个更为敏感和棘手的问题:未来是否需要一个独立的更高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之剑能否挥向行政垄断,关系着反垄断的实际效果。如果反垄断法受阻或者屈从于利益集团或者行政机关的意志,那么它的难以被期待,也就必然成为一个顺理成章的黯然结局。
也要关注“非权力垄断”
垄断、分配不公是近期舆论的热点,一篇《央企十二豪门收入调查》的报道以及由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