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第10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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婪的腐败分子的;靠内部监督、人大监督也是约束不了腐败分子的。
国际国内的经验表明,严重腐败的成因总是制度性的,所以作出“一查到底”的政治承诺、制定不能有效执行的纸面规章,是远远不够的,是不足以与腐败势力抗衡的。反腐败不可能独立于政治体制改革,不可能独立于对党政机构和党政权力的实质性改造。离开这条途径,反腐败的成功自然遥遥无期。将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之于发现和惩治腐败,不如痛下决心,去挖掉腐败的制度基础,这就需要对党政权力的整体构架、对权力的横向和纵向分配形式进行新的定位,使得腐败分子丧失腐败机会;尽量多地剥夺党政官员介入具体经济活动的权力,尽可能多的剥夺公商、税务、土地、质检、城管和公检法等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尽可能多的将大权、实权置于阳光之下行使,尽可能多的启用民主政治的手段;同时,尽可能少地将关键性的公共权力集中于某人、某碰头会、某高级部门之身,尽可能少的干预企业、个人和市场的经济自由,,尽可能少的以对民众保密的方式选择任用干部。
在美国,政体被一种深刻的政治文化习惯无形地支撑着,那就是,人们从根本上不信任政府和官员;基于这种不信任而产生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处处对政府的行为设防,处处对政府及其官员保持警惕与怀疑,这样形成一种特别有监督能力的社会报警机制。其结果反而使政府官员在这种无处不在的社会压力面前不得不行为收敛,更加清廉。
从政治方面说,这是先进的政治,靠制度而不是靠人,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同时它又是一种文化,它成了大家的习惯,这种无形的习惯是逐渐养成的。这就是政治文化。
中国当前的权力腐败、权钱勾结既普遍,又顽固。很多人认为治理腐败的出路在政治体制改革,即建立民主监督的政治机制。其实,有一条有效竭制腐败的经济路径,即经济的发达程度及市场化水平,包括私有化进程。
中国之所以出现大面积、高频率的权钱交易,既有“市场经济条件下快速工业化必然伴生大量权钱交易”这一普遍规律的作用,也有中国经济存在大量国有成分,正在经历“渐进私有化”过程这一特殊原因。两大原因叠加,中国的权力腐败才表现突出、难以根治。在上述两大原因中,后一原因即国有经济及其私有化过程的作用更加突出。由于中国采取渐进改革方略,私有化项目不是全面推出,集中竟价,而是“条件成熟一批解决一批”,这就给管理国有资产的“内部人”及相关权力方创造了从容寻租的机会。由于信息高度不对称,“内部人”拥有巨大优势,既可以据此与企业外部交换利益,又可以左右私有化的进程和结果,并从中牟利。由于“内部人”必须同时收买相关权力,掌握相关权力的部门和个人也因此获得介入寻租的机会。
“内部人”还对公众拥有这种优势: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只需要买通“内部人”及相关权力,就能以极低价格交换国有资源或将国有资产“私有化”。因此,权钱交易实质是代理人与买主联手,利用信息不对称之便利,共同欺骗所有者,侵害其权益的游戏。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孕育出的潜规则,也是当前中国权力腐败的主要形式。腐败之泛滥,于斯为甚。
如果中国经济的私有化转型不是采取渐进的方式,而是采取全面集中推出,在全社会的关注下进行,是否就能避免腐败的发生?从理论上有此可能,但实际上很难做到。更大的可能不是避免了腐败的发生,而是使大量的权钱交易在短时间内集中爆发。为什么全面私有化也无法避免腐败的产生?因为信息不对称仍然存在,仍然要被“内部人”及相关权力利用。即使没有投资方的介入,“内部人”及相关权力也有办法无偿地将国有资产化为己有。因此,在国有经济占据相当比重的条件下,权钱交易只能抑制,难以根除。由于私有化改革在中国越来越快,权钱交易也随着越来越厉害,这是中国腐败在现阶段难以割除的关键。但是,另外一方面,只要私有化过程基本完成,权钱交易也就失去了最肥沃的土壤,对腐败的治理将易于奏效,甚至可以说腐败将被逐渐竭制是一种必然。
权钱交易的猖獗是权钱双方互动的结果:如果权力一方不愿意,交易就无法操作;如果资本一方不愿意,权力一方强行为之,那就不是交易而是敲诈勒索。权钱交易的蜜月期将随着私有化过程的终结而终结,因为一是随着国有企业这一信息黑洞的消失,信息不对称条件将不复存在,权钱交易再难利用信息屏障;二是市场竞争机制与权钱交易的不相容。
所谓权钱交易,是权力一方利用公共资源赋予资本一方某种不公平的“超经济利益”,以此换取权力租金。在市场竞争机制中,当信息不对称的屏障不复存在,权力一方以不公平方式赋予资本一方“超经济利益”时,就伤害了其他竞争者的正当利益,得罪了其他多个资本。这种现象的普遍化,将严重伤害“精英联盟”这一政权基础,导致官商这两个当代最强大阶层的直接对立。此时,资本从自我利益出发,为维护其共同利益,将由腐败的同盟军摇身一变成为反腐败的最强大生力军。他们首先会要求政府廉洁自律,继而会希望自己无须依赖政府的自律就可以拥有自我保护能力,于是会支持宪政民主的政治体制。
在现代工商社会,经济是立国之本,资本是整合一切经济资源的主导力量。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中国社会由“官本位”向“商本位”转变,工商阶级必然成为现代市场社会最强大的阶级。当资本也对“反腐败”形成迫切需要的时候,不但权钱交易将逐渐式微,全面治理腐败的客观条件也将成熟。现阶段也可以通过体制内的调整,强化反腐败的效果。腐败之顽劣难治,技术上的原因是,腐败者拥有一套消解反腐败攻势的有效手段。具体说:一是以“集体名义”进行利益运作,将个人利益掩盖在集体决策之下,纵然被发现,也可以集体名义逃避个人惩罚;二是构筑“腐败利益共同体”,官官相护,既可逃避事前监督,又可逃脱事后追究。有效治理腐败,必须针对性的破解腐败者的这两大手段:一是建立严格的领导问责制,把所谓的集体责任落实到个人,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对称;二是以公开舆论撕开“腐败利益共同体”这张韧性十足的大网。公共舆论是现有体制条件下体制外社会力量介入反腐败的可行方式,它不可能被“腐败利益共同体”彻底腐蚀;总有一些媒体会依托反腐败的大旗树立品牌。如果政府能够加大利用公共舆论抑制腐败的力度,各种不可能被腐败力量扭曲的信息就会汇集、传播,“腐败利益共同体”的大网就难以为腐败者提供掩护,腐败就可能由得鱼之水变成过街老鼠。
以“官员问责”阻止“集体名义”,以“公开舆论”撕开“腐败利益共同体”的大网,是对症下药的腐败治理方式;更进一步,如果政府能够利用“公开舆论”来加强完善“官员问责”,让二者形成良性循环,使“集体名义”加“腐败利益共同体”的腐败自循环难以为继,反腐败会越来越进入程序性轨道,治理腐败的效果也可能真正趋于良性。
12。22 关于党管干部问题
“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是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的经验。但是,在马上得天下,并不能在马上治天下。治理国家、建设国家都需要不同于革命运动和战争经验的专业干部。
成熟的市场经济要求社会管理的理性化,理性政府的化身不是民主制,不是政党政治,而是现代公务员体系,即官僚制。有了现代公务员体系,社会管理就进入了机器时代;公务员系统有机械性,各部门就象机器一样配合运转,减少摩擦,避免重复,即使在政治动荡时代依然能维持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如果没有公务员体系,社会管理就处于政治家随心所欲的时代,而市场经济要求干部职能专业化,要求非政治化管理干部。
党管“一切干部”,已经成为中国吏治混乱的根源。在经济建设时代,绝大多数干部应当是专业化和非政治化的。这是革命党转为执政党的必然要求,使得党委组织部门管理一切干部的方式落后于形式。党的组织部门能做政审,却很难做干部专业水平和表现的评定,因为它本身是不可能专业化的。大量干部的升迁、调动、奖惩取决于非专业的党的组织部门,不仅难以保证评判标准的公平透明,而且人事权集中于书记一人,一枝笔,一旦腐败,必然是结党营私,使党的威望受到损失。
党管“一切干部”的结果是:一切“干部”都是“准政治家”,个个都有“政治抱负”,使政府内部弥漫着政治裙带关系。政治家的本性决定他们能做“大事”,喜欢“政绩工程”,难以默默无闻地做日常具体的小事。政治裙带力量的相互重叠,导致力量相互抵消,四处都有感情因素和政治因素,还导致特殊照顾或者歧视,执法看人下菜。社会管理的低效率,违法乱纪,甚至以公权谋私利。缺少了公务员体系,中国不可能成为法治国家,就只能是人治;最好的情形是能人之治,一般的情形是埋没专业知识的庸人之治;最糟糕的是违法乱纪的贪官之治。
以党代政的时间长了,绝对权力在手,必然滋生当官做老爷的作风。现代政府是法治结构,讲究分权制衡,司法独立,行政中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党治与法治是不同的。
分清“干部”类别,特别是事务官和政务官要分开。事务官属于公务员序列,有公务员系统的管理办法;政务官属于党委组织部门直接管理,是执政党任命的有固定任期但没有铁饭碗的官员。司法机构和反贪机构应当独立于公务员体系,但可以比照公务员体系和政务官系统的区别来设置职位。党的序列不应该归入公务员体系,否则党的政策和机构会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
分清党对不同类别干部的不同管理方式。党对政务官的管理是直接的,对事务官的管理是间接的。事务官要求专业化的管理和考评,其升迁调动奖惩必须有专业人事机构,依照严格透明的规章制度,依照遵守公务员纪律和做出的业绩来透明的评定。
从提高执政能力,防治官场腐败出发,执政党一直在探求官员任免程序改革的合理方案,也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由于“党管干部”原则关系到政权稳定,不容动摇,扩大党内民主,以公开和透明的程序提高腐败成本就成了可行选择。但是,尽管中央做了不少努力,官场腐败似乎没有因此得到有效遏制。7月19日,中组部的新闻发布会,通报了7起买官卖官典型案件,表明官场腐败、吏治腐败仍然形势严峻。
并不是中央的反腐败意图不够真诚,也不是主观能力有限导致程序设计不完善,被腐败分子钻了空子,而是扩大党内民主这一强化自下而上权利的方向与自上而下建构的权力体制之间客观上存在张力。几乎所有有利于权力监督的加强民主权利的措施,都可能削弱自上而下的权力控制。因此,决策者只能在适当加强党内民主监督与保持自上而下的控制力之间寻找平衡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既规定了“选拔干部必须得到多数群众的认可”,但同时又规定了“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这种决策意图上的摇摆,导致程序设计上的模糊,也给具体操作者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使干部选拔迄今为止未能真正摆脱“少数人选人”与“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困局。
权力职位是一种极其稀缺的有限资源,对它的需求不但竞争激烈,而且具有刚性,官员升迁只此一途,必然会不惜代价;当成本上升未达到不能承受的临界点时,腐败分子仍然会趋之若骛。正如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所说:公开与透明是腐败的天敌,民主与监督是防腐的利器。官场腐败、吏治腐败所表现出的韧性并不表明扩大党内民主以完善干部选拔制度的方向有误,只说明在这个方向上现有力度还不够,加强党内民主监督与保持自上而下的控制力之间的天平还有必要向着前者倾斜。否则,政权的稳定性与有效性不能建立在良好的均衡点上,长期失衡的结果不但是执政能力的每况愈下,而且可能危及政权本身。
12。23关于香港的廉政
香港的廉政是全世界都有名的。它也经历了从贪污盛行到廉洁政府的过程,香港的做法可以给我们许多启示。
香港的以德养廉和高薪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