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香风韵-第20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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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货币的永久流通,《国家货币金融法》对私铸货币可谓打击甚严。
《国家货币金融法》还规定了借贷利率的上下限,对借贷者需提供的有关手续和程序进行了说明,并规定了对到期还不上本息者的处罚:到期不还本息者,不论原因,由当地政权监管劳作,直至抵顶其本息为止,本人因自身原因死亡的,由其长子替顶,所欠本息由内府代交,户部从赋税分成中逐年扣除,再交给内府。
暂不对非国内居民开展借贷业务,待时机成熟时再行修改国家货币金融法。
《国家货币金融法》颁布的同时,户部接着发布了限期到各地国家货币钱庄新旧币兑换的公告,规定逾期不兑换者,旧币作废,不再流通,并指导性地规定了部分主要粮食、布匹的新币的价格。
新的金、银、铜币铸造得非常小巧精美,大小一般,圆形,图案不同,两面均有图案,由于铸造时里面都加入了一定比列的坚硬金属,所以币面均比较坚硬,不易磨损,上面还有汉国金、银、铜币的字样。
兑换开始以后,民众普遍对新币比较喜欢,小巧易于携带,而且保值。这次新旧币兑换,比照旧币的粮食、布匹价格,民众普遍受惠,因此兑换踊跃。
国家货币钱庄在县以上城市中普遍建立了分支机构,因此在规定的期限里,所有的民众都兑换出了手里的旧币,至此新的金、银、铜币正式开始发挥货币作用,并历久不衰,彻底结束了货币混乱、多币流通的局面,稳定了民众的生活,促进了农工商各业的良性发展。
国家货币钱庄的借贷业务开展以后,领地、燕地商业、手工作坊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发芽,不断发展壮大,为日后商业、手工业的腾飞提供了翅膀。
第二卷 塞外风云 第四集 汉国初建 第十四章 颁布律法(2)
建国、登位大典和结婚大典也处于紧锣密鼓的筹备阶段,这下可把礼部忙坏了,查经考典,筹备仪式。
参议阁更是连开会议,讨论修订各种律法。
《大汉军律》、《大汉政律》、《授爵律》、《大汉王位承袭律》、《大汉居民法》、《大汉刑律》、《大汉财税法》、《大汉经济法》,加上已经颁布实施的《国家货币金融法》,一共九部律法。
《大汉军律》涵括了所有军事活动的律令规范,包括军政、军令、军制、军阶军薪、军法、后勤、军工等诸方面的内容。军政、军令、军制、后勤、军工等则与之前所行的一脉相承,没有什么大的变化。
军阶军薪制则属于新出来的政策,军阶分为兵、士、尉、校、将五等十八级,具体分为列兵、一等兵、上等兵、下士、中士、上士、准尉、少尉、中尉、上尉、少校、中校、上校、准将、少将、中将、上将、大将共十八级。
没有立功的一年兵为列兵、没有立功的二年兵为一等兵、没有立功的三年兵为上等兵,士兵没有立下功勋不得担任下士以上职务。伍长是下士军阶,屯长是上士军阶,队长是少尉军阶,大队长是上尉军阶,营长是中校军阶,师团长是准将军阶,军团长是中将军阶,上士以下是基层官兵,准尉、少尉、中尉、上尉、少校、中校为中级军官,上校、准将、少将、中将、上将、大将为上层军官。
所有常备军人实行月薪制,以货币支付,按照军阶不同逐级递增,军阶越高月薪越高。军龄40年以上或者准将军衔以上退役的军人,将享受和拥有爵位退休者同等待遇。战死者抚恤金将是在职月薪的100倍,这一条将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变更,绝对保证所有亲属都将受到朝廷的照顾。
军法中则在军纪的基础上,加上了军礼、奖惩措施、标准以及军功授爵制的内容,对在国家战略、战术有突出贡献,战役中发挥至关重要作用者除正常晋升军阶、奖赏外,由国王特别授予爵位等级,按授爵律执行。
全民军训、预备役制也写入了《大汉军律》。
《大汉政律》则对朝廷各级政权机构的设立、编制、职责、运行、权限等以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实行品级制,设九品十八级,每等有正从之别,官职、月薪与品级相对应。品级考核不论出身、门第,以才能、学识、政绩论。
官员选拔专条陈列,分举荐制、自荐制、功劳选拔、学院甄选,不论出身,唯才任用。
各级官吏实行年终考绩制,视察和监察地方制,对地方官吏实行年终考绩的同时,还实行了一套自上而下的视察和监察地方行政的制度。国王、相国、郡守都必须经常到所属的县巡视和考察,考核地方行政,了解民情。
规定了各品级官员退休的年龄和退休薪金,取消世袭制。
《授爵律》主要表彰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诸方面有突出贡献者,由国王根据各院府所报备的特殊贡献者,审核而授。
所授之爵乃礼遇称号,分为男爵、子爵、伯爵、侯爵、公爵共五等,可享受国家特殊津贴,享受民众特殊礼遇,可直接面见国王,对国政、国策、国计民生、军事、经济诸领域提出见解,可参加国家大典、国宴,史册留名等,不在其位者不具有参政、行政资格。
所授之爵只惠于本人,非世袭,过世后所授爵位自然取消。严禁授于封地、封邑,所授之爵在私购的土地上不享有特权。
《大汉王位承袭律》开宗明义,确定王位为王族世袭制,长子继任,任期不得超过三十年,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岁。
国王的妻子均称王后,以嫁给国王的时间早晚排序,首位者为后宫之首,不设滕妾后妃等等级。
王子不分嫡庶,按年龄大小排序,十五岁前可生活在后宫之中,享受王族待遇。王子、公主九岁前就读上书阁,上书阁除配备有专门的文、武、军少师外,两院、两府、各学宫、学院轮流定期入教;九岁后改名换姓就读凌云乡学、蓟城学院或者蓟城军事学院、蓟城太医院,放学后仍就学于上书阁;满十五岁的王子改名换姓远离蓟城经商锻炼五年,赐赏金币两千。五年后必须返回报备待核,业有所成者授予公爵称号,恢复姓名,准其择地定居经商或任职两院、两府从四品以上官职。
一无所成者,必须隐姓埋名边防从军三年,从军期满,未得任下士者,返回蓟城,恢复姓名,享受国家津贴,任其择业,后人不享受国家津贴。
从军得下士军阶者,可破格升任少尉军阶,恢复姓名,继续军中任职三年,返回蓟城,按其军中所任军阶上调两级,最高不得超过少将军阶,准其在两院、两府按相应级别安置任职,授予男爵称号。
王子所授爵位为亲爵,除可世袭,长子承袭制外,其余等同于授爵制所定。
长子九岁前与诸王子同,九岁后搬入太子府,设受各学宫、学院首脑教育,为半天轮流制,其余半天改名换姓就学凌云乡学、蓟城学院、蓟城军事学院,两院、两府首脑要定期前往太子宫传授治国之道。太子满十五岁一样要改名换姓远离蓟城经商锻炼五年,赐赏金币五千。锻炼期满,经商所得交与内府,以太子身份临朝听事。
若长子为痴呆傻,由内阁、军机阁共议,国王亲定,改由次子继任太子;若太子殡天,改由次子继任太子。
国王殡天,无子嗣或太子未满十五岁者,由经商锻炼五年业有所成而从未从仕的兄弟中择年最长者继任王位。
太子未满十五岁者,继任国王及其妻、子不得入前书房及后宫,不得另建宫殿。(说白了就是暂代)待其退位后,可享受国家供奉,其长子自然具有公爵身份,王位继续由太子继任,太子亡故,由其兄弟继任太子,以此类推。
最后又说明《大汉王位承袭律》任何人都无权修改、废除,否则为国家公敌,人人得而诛之。
为了避免兄弟相残,王族相争,凌云志和那些大臣们可说煞费苦心。
第二卷 塞外风云 第四集 汉国初建 第十四章 颁布律法(3)
《大汉居民法》依照荀况的礼制之学,将居民分成了王族、亲爵、爵、官、民、奴六等,各制礼仪、行为规范,使其上下序,各安其业。
居民法中对人数最众的平民所涉最多,规定诸平民平等,无分上下,礼仪一致,鼓励学文习武,学习六艺百技。
居民法规定奴仆也必须单独建立户籍,明确主人,主人可随时赦免其奴仆身份,归而为民。
按照凌云志的提议并没有把士列为一个单独的等级,这样除了王族、亲爵外,其他各等级都可通过努力奋斗而改变身份。
居民法还规定凡汉国子民皆为华夏族人,严禁私设他族,分裂民族的行为。
居民法还规定了婚姻登记制度,只有到内政专门机构登记、造册才为合法婚姻,无论妻妾都需登记认可。子女不分嫡庶,按长幼排序,继承家产之子女必须尊老爱幼,奉养父母(含父之所有妻妾),孝敬老人,宽待兄弟姊妹。
子女无论是否继承家产,均有奉养父母(含父之所有妻妾),孝敬老人的义务。
居民法还鼓励生育,并规定了具体的补贴政策。
《大汉财税法》以律令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国家财政货币的保管、支出制度,国家粮食储备的购买、管理、支出制度,国家财政审批支出制度,王室、爵位列项支出、王室费用支出制度。
明确规定了各行业的收税的种类、标准、税率、计算方法,再次明确不收农业赋税,规定了调整税收种类、标准、税率的步骤和方法,它规定必须通过成文律令的方式才能进行调整,任何人、任何机构都没有权利单独进行调整。
规定了郡县税收上缴国库,缴后分成返还的制度等。
《大汉经济法》最是繁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保护国家居民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在不违反已发布律令的情况下,任何机构和个人均无权侵犯居民的私有财产,后面还特别注明包括国王。
二是规定领地内实行长子继承制,其余子女年满十八岁必须离家独自立户,可得到不超过4%的财产资助,田地由国家另行分配。此举主要是为了培养后人的开拓进取精神和避免财产分散而阻碍整个社会生产的进步发展。
三是推行契约制,鼓励经济活动以契约的方式确定权责利,其中包括了借贷、交易、劳役等诸多方面的经济活动,国家保护契约双方的合法利益,并以契约凭证对违约方进行处罚。
四是制定了新的统一度量衡制,所有经济活动均须遵此例行。其中;度制定为,1里=150丈,1丈=10尺,1尺=10寸,1寸=10分凌云志根据史载战国时期原燕国1尺=23。1厘米,而后世的1尺=33。33厘米,两下换算后,确定出标准分的距长,从而制造出标准的以分为基本单位的刻花镂刻精美铜尺。
同理他先后又确定衡制为1担=10斤,1斤=10两,1两=10钱,并精确造出了衡制器具秤杆,秤锤。
量制确定为1石=10斗,1斗=10升,1升=10合,1合=10勺。并制造了标准器具。
统一度量衡制规定所有度量衡器具均由商部统一制造,严禁私制。
度量衡制的统一,保证了商业上的正常交往,促进了手工业的发展。
法令对分封制进行严令禁止。
法令还对各行各业的经济行为进行了规范,对经济纠纷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以上律法参议阁略加修正就予以通过了,唯有讨论到了《大汉刑律》时却发生了巨大纷争,辩论不休,辩论的焦点就在于开篇所确定的基调,‘刑无等级,诸等级罪等同’。
荀况素来主张政治上尊王,主张王权专制,岂能容忍刑律将王权也包揽进去,马上提出了反对意见。
施英作为刑部尚书,这些律法的起草自然掺杂了他的想法,不过他所代表的法家推崇的是尊主明法,刑法当然是王家的刑法了,只是迫于凌云志的压力,才不得不这么定调。作为起草者他也表示反对,并说明了这一基调的来源。
南宫吟、公输梨以及各学宫、学院的学士们共口一词,刑不加国王,随即又扩大了范围刑不加王族。最后竟有人提出刑不加官以上各等级,顿时就有人提出了反对意见,两方顿时引经论典展开了大辩论,辩论来辩论去连王族也有人感觉应该受到刑律的制约。
凌云志、郁心怡、宇文芳华、嫣公主静静地坐在那里看着这些各家各派的学士们辩论。
从早上辩论到晚上,越辩分歧越大,凌云志没有发表任何倾向性的意见,宣布讨论告一段落,明天继续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