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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当律师从养只獬豸开始-第6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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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质证完毕,便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女公诉人就说道:“……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抢奸妇女一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以抢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女公诉人一发表完公诉意见,王某的脸色刹那间变的苍白不堪,因为如果按照公诉人的意见,他就完了,准会判个两年三年的徒刑,整个人生将彻底发生变化。
  但孟浪听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以后,却是没动声色,因为在他看来,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并不是很充分,甚至是有些强词夺理,明显底气不足。
  照本宣科谁不会,什么违背妇女意志,抢奸妇女一人,这都是教条式的意见,根本没有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当然,这不能说公诉人水平不够,而是因为这个案子他们是勉强起诉,证据不足,不得不这样发表公诉意见,然后把难题丢给法院。


第一百二十八章 正义之光
  公诉人发完过公诉意见后,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孟浪见状,就整理了一下放在辩护席上的材料,开始发表起辩护意见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的委托,正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和刘虎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在开庭之前,我和刘虎律师查阅了案件全部卷宗,并且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结合今天的庭审,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孟浪先讲了开篇陈词,接着他就讲出了自己的辩护观点:“被告人王某不构成抢奸罪,王某大半夜回到家中,不可能知道睡在他妻子床上的会是别人,进入房间后,他也没有察觉床上之人是与他认识的李某,因而他与李某发生关系,不但出乎李某的预料,也出乎他的预料,如果说违背了李某的意志,那么同时也违背了他的意志,因而王某的行为应当是一种意外事件,退一步讲,即使认定王某主观上有过错,那也仅仅是一种过失,而抢奸罪是故意犯罪,不是过失犯罪,不能认定王某犯有过失抢奸罪。而在李某发觉后,两人继续发生关系,则是因为李某同意两人发生关系,这更不存在抢奸的问题了,这从李某比较反复的口供来看,就说明了当时的情形,不存在强迫她的事情,所以,王某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
  孟浪把这个观点一抛出,法官的眼睛突然发亮,公诉人的眼睛却是有所暗淡了,孟浪的这个观点可以说是打到了公诉人的痛处,因为他们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
  孟浪发表完辩护词后,法官便转头看向公诉人,问她有没有需要补充的?
  这位女公诉人想了想说道:“李某是一个大活人,胖瘦又有所不同,被告人口口声声说他没发现李某不是自己的妻子,明显是一句谎话,退一步讲,即使他所说为真,即使床上之人不是李某,就是他的妻子,他也不能在其妻子不同意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两性关系,李某是个人,不是充气娃娃,在没有征得李某同意之前,是不能发生这种关系的,就好比有人拿枪杀人,虽然他杀错了对象,也要认定他为故意杀人,都是一个道理。王某事先没有征得妇女同意,即与妇女发生关系,明显属于一种抢奸行为!”
  公诉人的话一讲完,坐在法官席上的法官又笑了,都把充气娃娃讲出来了。
  不过,公诉人讲的却看似有几分道理,那就是作为一个男人,与女人发生关系,事先你要征得同意啊。
  即使是你的妻子,如果你不经得妻子同意,这样做也是不合适的。
  婚内抢奸的情况也是有的。
  孟浪深吸一口气,便又回了公诉人一句:“公诉人拿着这个案子与误杀他人的案子类比是不恰当的,因为误杀也是有着杀人的故意,而本案,王某并没有抢奸妇女的故意,他想与老婆发生关系,这是所有结婚男人的想法吧?不可能说大家都是抢奸吧?与妻子熟睡时发生关系,我想好多男人都经历过吧?怎么能说没经过妻子同意呢?这也是一种夫妻乐趣,公诉人是不是没有结过婚,不知道这种情况?”
  孟浪把这话一说,公诉人的脸上瞬间变的红彤彤的,差点在公诉席上恼怒起来。
  法官听了,忍俊不禁,但是还是尽力忍住不笑,问公诉人还有什么意见没有?
  女公诉人本来再想多说几句的,可孟浪一句话将她说的不轻,脑袋一混乱,啥也说不出来了,而那名男公诉助理,出庭经验还不是很足,也是一时想不到好的应对办法,只好放弃跟孟浪再辩论一次的想法。
  “好,现在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还有最后陈述的机会,被告人,你还有什么要说的?”法官便结束了法庭辩论,看向被告人。
  王某听了,便懊恼地说道:“法官大人,公诉人,我当时真的不知道是李某,我要是知道是她,我不可能进她的屋的,我现在后悔在发觉是她后,没能控制住自己,停止与她发生关系,都是我平时思想上不注意,在面对诱惑时,没能坚持原则,但是公诉人认为我构成犯罪,我不服,请法官大人公平公正地审判我的案子。”
  王某讲的也很真诚,法官听了,也没多说什么,就宣布休庭,由各方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
  开完庭,女公诉人坐在那里,一言不发,过了半天才起身,孟浪见状,便笑着走上前去想和她打打招呼。
  没想到,女公诉人扫了她一眼,转身就走了。
  孟浪只好笑了笑,这位女公诉人还是有一点脾性的。
  在庭审笔录上签完字,孟浪带着刘虎就走了。
  隔了有三天,法官突然通知他到法院来一趟,被害人李某到法院了,在法官的主持下,再求证一下李某的笔录问题。
  孟浪接到通知之后连忙赶到了法院。
  到了法院后,孟浪一眼看见李某,心中不由一动,上次见她时,她说了真话,现在再次见到她,她会不会说实话呢?
  皱眉间,朦胧之眼便看向了她,只见李某的头顶上又冒出一片金色的光芒,他再一次感到奇怪,心想她头上怎么有这种东西?
  孟浪心念一动,就问小眼是怎么回事。
  朦胧之眼不会说话,这是它不如真相之眼的地方,小眼听他问起,便悄悄地说道:“报告主人,那金色的光芒是正义之光,是朦胧之眼发出的光芒。”
  孟浪闻言,大吃一惊,光明老头不是告诉他,朦胧之眼是让他看不清东西,以便掩盖真相的吗?怎么是正义之光?
  想到李某之前说真话的情形,他突然意识到,难道说他一动用朦胧之眼,发出正义之光,对方就会说真话?这……剧本不太对啊。
  想到这儿,他连忙向李某看去,只见李某低头坐在那里,面上有着娇羞的表情,如果不是法官极力要求她过来,她大概是不可能来到法院,再一次接受询问的。


第一百二十九章 成了好朋友
  公诉人也来到了法院。
  再次见到公诉人时,公诉人就没有再穿检察服,而是穿着一条漂亮的裙子,头发乌黑亮丽,嘴上还抹了口红。
  孟浪见到时,心想,这是一个爱美的公诉人。
  原以为公诉人再次见到他时,一定会对他横眉竖眼,不料,两人一打照面,这位女公诉人的脸上居然露出了浅浅的酒窝,对他微微一笑。
  恩,孟浪心里一动,就感觉体内的荷尔蒙开始发动,这都是男人的通病,见到漂亮的女人对自己微笑,下意识地都会把控不住。
  还好,女公诉人只是微微一笑,就转过头去和法官说话了。
  或许是因为他长的帅,女公诉人跟他一样,只是欣赏一下眼前的风景,并没有多余的想法。
  在法官的主持下,先由公诉人询问李某几个问题。
  此时的李某,面色更加娇羞了,好在公诉人是女的,问起话来,她还好接受,但接下来说的话,却是让女公诉人脸色变了,本来很好看的一张脸,瞬间变的吓人。
  李某说:“我当时是自愿与他发生关系的,你们放了他吧。”
  这话一说出,女公诉人简直是想上前打她,昨天晚上她还与李某通了话,问她案件的情况,李某还说当时她是不同意的,现在居然这么快就改口了,真是摆了她一道啊。
  “你可是要考虑清楚再说话。”女公诉人怒起来的样子一点也不好看了。
  李某怯怯地看了一眼她,低声道:“我说的都是实话,真的,我心里很愧疚,让他受了这么大的委屈!”
  “你愧疚什么,该愧疚的是被告人!”公诉人几乎要怒吼了。
  法官仿佛跟吃瓜群众一般坐在旁边,心里虽然很疑惑,但是坐如老僧,不动声色。
  孟浪见了,暗笑不已,看来又是正义之光发挥作用了,李某良心发现了。
  看到李某坚持这样说,公诉人给气坏了,可是又毫无办法,她总不能强行让李某怎么讲,那样的话,可是有违公诉人客观公正的立场。
  公诉人肃着脸坐在一旁,法官见她问完了,便问孟浪有什么需要问的?
  孟浪心想他还问什么?公诉人都替他问完了,他再多问,反而会惹得公诉人生气,毕竟公诉人是一位小美女,他那种怜香惜玉的态度还是要有的。
  法官见他不再询问李某,便回过头来,亲自又问了李某几句,李某还是如刚才所答。
  事已至此,真相就大白了,公诉人之前所提交的证据就无法作为证据使用了。
  这次的庭外证据核实之后,没过多长时间,法院就对该案进行了宣判,认定王某没有抢奸的犯罪事实,王某无罪。
  当得知自己无罪时,王某长长地出了一口气,虽不说是高兴坏了,起码是把心理负担卸下了,这事纠缠他好长时间了,各方面都受到了影响,现在终于解脱了。
  案子结束后,王某非常感谢孟浪,专门请孟浪吃了一顿饭,孟浪一般不接受当事人请吃,可王某太过热情,他只好赴宴。
  在宴会上,他没有看到王某的妻子,便感到很奇怪,就问了一句。
  王某低下头,突然说道:“孟律师,我还想麻烦你一件事。”
  “什么事?”孟浪问。
  “我想委托你代理离婚。”王某的心情很沉重。
  孟浪吃了一惊:“为什么?”
  王某道:“还不是因为这事?我与李某发生了那样的事情,她一直耿耿于怀,而且要不是她,李某不可能报案,哪里会弄出这么多事情。”
  孟浪看了看他,虽然他相对年轻,可是在与王某妻子张某的接触期间,也了解了张某的情况,觉得她这人是比较贤惠的,为王某的案子跑来跑去,现在王某居然要和她离婚,感觉有点不该。
  想到这儿,他就劝了王某几句,把张某在他入监期间,为他的事情忙来忙去的情况讲了讲,王某低头不语了。
  “兄弟,让我叫你一声兄弟,感谢了,男人啊,容易犯这种错误,这次多亏了你,帮我洗脱了罪名,我现在不恨李某,也不恨我妻子,要恨就恨我自己,法律还是公正的,离婚的事,我再考虑考虑吧。”
  孟浪因为这件事,与王某还成了好朋友,此后,王某并没有与妻子离婚,夫妇俩都把他当成了好朋友,帮他介绍了好几个案子。
  做律师开拓案源,就跟滚雪球似地越滚越大,但前提是办一个案子,能收获到一个好口碑,而不是办一个案子,就让当事人埋怨半天,那样的话,不但不会滚雪球,而且还会把自己的律师之路彻底给堵死了。
  忙完王某抢奸的案件,上次富春秀介绍给他的那个商品房买卖纠纷也到了开庭日期。
  说起来这是一个小案子,本来想扔给裘宣相或者刘虎去办的,可一想到这是富春秀亲戚的案子,他就不好全权委托给别人,便亲自去了法庭。
  案子的焦点在于,房地产公司有没有合同的解除权。
  双方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房地产公司约定,如果买房人不能按期还款,导致房地产公司的保证金被银行扣划,房地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房人赔偿损失。
  如果完全按合同约定,那该案必败无疑,但是这里面有一个前因,那就是房地产公司自身也违约了。
  房地产公司应当在两年之前就向买主交付房屋,交付完房屋后,才能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和按揭贷款,可房地产公司在两年之后,才向买主交房,因而导致买主的按揭贷款无法如期办理下来,此时买主违约没能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房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替买主支付了银行欠款。
  房地产公司违约在先,买主违约在后,而且买主的违约是基于房地产公司的违约所导致的,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公司还有权利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吗?
  孟浪在作了充分分析研讨之后,便做了开庭前的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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