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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0章

当律师从养只獬豸开始-第25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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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我这个东西值一百万,但是对方只愿意给五十万,我骗他们说,我这个东西是有历史的东西,绝对值一百万,对方信了,支付给了我一百万,请问这是不是诈骗?”
  “你这是合同诈骗。”
  “错,绝对不是合同诈骗,而是一种民事欺诈,你很难确定这个东西到底值不值一百万,你如何认定他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这个东西真的就值一百万,难道还是诈骗吗?我这个事情其实跟这个情况一样,违规确实存在,我不否认,身为一名律师,我在此向当事人道歉,但是说我是诈骗,我是绝对不能够接受的,我在执业过程存在瑕疵,远不到需要刑法来调整的程度,侦查机关仅仅凭借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就定我的罪,这是不公平的,你也是律师,请问你,你在与当事人打交道时,没有欺骗过当事人?你肯定欺骗过,因为我们这一行业,事情的复杂度很高,你需要时时应变,不可能老老实实地去做一件事,如果什么都上升到刑事调整的角度,我们的工作就没法开展了,比如说当事人问你,这个案子有几成把握?你会说几成?你会说三成吗?三成对方肯定不找你了,你可能就会说八成九成,甚至是百分之百,但你这样说,就是在欺骗当事人了,你说你有没有诈骗?”


第五百二十一章 唇枪舌剑
  魏天成果真是巧舌如簧,他这样一说,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似乎脸色一变,但他很快反击道:“你这说的是虚假许诺的问题,虚假许诺跟诈骗不一样,虚假承诺的目的是为了促成合同,最多只是构成民事欺诈,而你这种行为,就不是虚假承诺的问题,你直接是一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你的目的不是为了促成合同,而是为了让当事人给你钱,你明明跟他们讲,你要帮他们找关系,可你根本没有找关系,也没有所谓的关系,你的这种说法,让当事人产生了错误认识,以至于乖乖地把钱交到了你的手里,如果你实事求是地告诉当事人,你没有关系,当事人怎么可能再给你钱?如果你直接告诉这笔钱就是律师费,当事人会不会给你钱?在当事人没有答应给你律师费的时候,你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从当事人口袋里掏出钱,难道这还是不非法占有的故意吗?”
  代理人也是紧紧相逼,魏天成道:“虚假承诺也是一种欺骗,跟我这没有什么区别,本质还是想为对方提供法律服务,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
  “虚假承诺可以说是为了为对方提供法律服务,但你不是,因为你在收钱的目的不是为了提供法律服务,而是为了找关系,而实际上你没有找关系,你就是在欺骗对方,属于诈骗行为。”
  “我在收了钱之后,也为对方提供法律服务了啊?凭什么说我是诈骗?”
  “你在收钱之后提供的所谓法律服务,只不过是之前当事人花了三十万律师费请你去辩护的法律服务,而不是你答应当事人帮他找关系的服务,你在这个事情上完全是一种诈骗,虽然你拒不认罪,但是事实就是如此。”
  代理人说到这儿的时候,也不想再跟魏天成说下去了,因为再多说也无益,说什么魏天成都不会承认的。
  法庭询问至此,便进入了举证质证阶段。
  公诉人就提供了被害人提供的录音,孟浪质证道:“这一则录音是不是应当人手机上提取?为什么会在被害人的电脑上提取?录音是否经过篡改或者剪辑,辩方对此保持疑义。”
  魏天成的老律师也说:“这则录音无法证明其完整性,很可能经过了剪辑,而且还有一个问题,警方在提取这则录音时,见证人是被害人的老婆,而不是第三人,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魏天成本人质证道:“当事人为什么会录我的音?他的目的是什么?如果他当时就觉得我是在骗他,他为什么会给我钱?如果他不知道我在骗他,他为什么会录的音?这说明他让我找关系,是他自愿的,而不是因为我要欺骗他,这则录音反而证明,我是被陷害的,他根本就没有被欺骗,而他当时反而是在求我帮他找关系!”
  公诉人举完这个证之后,又提交了被害人的打款记录,证明魏天成收了八百多万,还有魏天成收到这些钱后,有一部分拿去买理财了,根本没用于去疏通关系。
  对于这些客观证据,魏天成本人没有什么意见,只是说他暂时挪用一下,并不能说明他有诈骗行为。
  轮到辩方提供证据的时候,魏天成的老律师就把律师收费合同提交了上去,公诉人则质证道:“这三份合同,律师费都没有交到所里去,律所也证明魏天成根本没向所里汇报,他另外收律师费的事情,因此这几份合同,虽然是以律所的名义签的,但与律所根本没有任何关系,此外,有一份合同,被害人根本没有签字,怎么能算作一份合同?这恰恰说明,被告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想用虚假的合同来规避他的法律责任,而被害人说的也很清楚,这其中的两份合同是被告人要求他签的,说是为了防止税务机关来调查,也是一种欺骗被害人的一种手段,而另一份,被害人都没有签字,更是被告人事后的伪造,因此这三份合同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反而证明被告人有罪!”
  魏天成听了这话,大声说道:“虽然这三份合同的律师收费,没有入律所的帐,但是确实是我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如果说我诈骗,我也只是合同诈骗,何况我并没有合同诈骗,我们就是基本案件,而签订的代理合同,我们的合同是合法的,是双方合意的结果,至于他说我让他们签订合同是为了防止税务机关调查,请问,他也是搞公司企业的,难道不懂税务法?难道不知道我这样说是在欺骗他们?他们明明知道我为什么要收他们的钱,现在反而说我是诈骗,他这就是一种陷害!”
  魏天成情绪很激动,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说:“我的当事人虽然是搞企业的,但是他不经营律所,对于律所的税务是怎么交的,他也不清楚,你这样跟他讲,他相信了,很正常,而且这几份合同都是事后补签的,你为什么要补签呢?为什么不在事前就签订合同呢?我的当事人虽然对你有所怀疑,但还是因为相信你而把钱交给了你,所在他才会去录音,以便留存证据,这有什么不妥?有证据意识的人不都这样做吗?我的当事人是完全相信你有关系把事情给处理好,才会给你钱的,但你并没有这样的关系,也没有去疏通关系,而且在你要钱的时候就知道自己没有这样的关系,你这不是想诈骗是什么?”
  魏天成给说的哑口无言,接着公诉人又将被害人陈述进行宣读,魏天成则一一否认被害人所说的是事实,全部否认。
  而魏天成本人在办理案件期间就根本没有承认任何事情,所以公诉人举证,也只是把魏天成否认的部分给宣读出来,作为他态度不好的证据。
  举证质证完毕后,法庭就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先宣读公诉意见,魏天成站在那里,仔细听着公诉人的话,心里面则在琢磨着等一会如何自辩。


第五百二十二章 善意的谎言
  公诉人说,被告人在代理被害人合同诈骗一案当中,虚构帮助被害人找关系的事实,从被害人手中分三次诈骗现金八百一十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诉人意见发表之后,先由魏天成自辩,魏天成说:“我并没有诈骗他人,我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当事人只所以给我钱,是因为我是他的辩护律师,找关系的事是当事人提出来的,我问他们要钱,也是想为了把案件办好,而不是想非法占有当事人的钱财,起诉书指控我犯诈骗罪是错误的,我没有犯罪,顶多是在执业当中的违规行为,现在追究我的刑事责任,是严重侵犯我人权的行为,希望法庭能判我罪。”
  魏天成还是拒不认罪的态度,他发表完自辩意见之后,辩护律师开始为他辩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是一名资深律师,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名望,正常情况下,其代理这么一个大的标的案子,收费大约在五六百万元,而本案中认定其合法的律师费只有三十万元,这是与事实不符的,被告人作为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法律服务是一种复杂性的服务,他不仅仅是为法律与事实的把握,还需要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需要与公检法人员进行沟通,因此律师在办案当中,收取当事人一些额外费用的情况是存在的,而当事人只所以会给律师出这笔费用,也是因为律师拥有这方面的专业优势和资源,有的时候,律师并不愿意帮助当事人找关系,但是有的当事人却希望你为他找关系,也愿意花这笔费用,而律师有的时候是勉为其难。
  本案中,被告人是被害人的刑事辩护律师,他要履行着为被害人辩护的责任,为当事人找关系,虽然不太符合规定,但现实普遍存在这种情况,而且当事人也相信有能力的律师,必然是有关系的律师,如果没有任何关系,当事人反而会不相信你,那么在本案中,他与当事人商量,要不要找关系,找关系是不是需要费用,当事人是非常清楚的,被告人拿了这些费用,主观上还是要为当事人找关系,而不是想非法占有它,而被告人事后确实想尽办法为当事人去找了关系,与办案机关人员进行了沟通,至于说,这些费用没有花出去,是事后的结果,而不是事前被告人故意为之,我们要认定一个人是不是诈骗,要看他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综合本案事实与证据,可以这么说,被告人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其主观上确实存在要为当事人找关系的想法,并且也努力了,因此如果认定他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与案件事实是不符的,请合议庭加以注意。
  其次,这八百多万元是分三笔收取的,如果第一次被告人说是为了找关系,那么第二次还说是找关系,当事人还会相信吗?辩护人认为,这些钱仍然可以算作是律师费的一部分,被告人讲,在事前确实约定了这八百万的律师费,只是后来当事人没有给他,而他通过索取找关系的费用的名义要了过来,也是合情合理的,既帮当事人找了关系,又收取了律师费用,这是一种非常正常的行为,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第三,被害人提供的录音是从电脑上调取的,而不是从手机上取得的,被害人将手机录音转移到电脑上,在没有其他人见证的情况下,是存在被污染的可能性的,侦查机关取证违法,其取得的证据不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被害人最后同意与被告人签订律师收费合同,被害人称,是被告人告诉他,为了应付税务检查才签订的合同,辩护人认为,其说法不实,因为当事人也知道这笔费用是用来疏通关系的,根本不可能体现于律所收入当中,税务怎么可能检查的到?如果是律所收入,不正证明这笔费用是被告人收取的律师费吗?
  被害人暗中进行录音,恰恰说明他知道收取这些费用的原因和真相,而不是受到了欺骗,他至少在怀疑这笔费用是干什么用的,在这种情形下,被害人如何陷于错误认识,而导致他错误交出自己的财产呢?
  你都半信半疑了,还要将钱交给骗子,这怎么可能呢?因此被害人只所以要将这些费用交给被告人,目的还是要让被告人提供辩护,只要辩护成功,费用是次要的东西,而被告人作为专业律师,他通过个人的专业知识和影响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使当事人愿意付出一切代价,让被告人把案子办好,这才是被害人愿意将交给被告人的真正原因,而不是因为被告人的欺骗,才交出财产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顶多是一起民事纠纷,双方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动用刑事手段,将被告人打入大牢,如果这样的话,好多当事人反悔,不愿意支付律师费,或者其他费用,编造律师虚假承诺的事情,这将给律师辩护带来严重影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为了安抚当事人,提振当事人的信心,可能说一些不符合实际的话,这是一种善意的谎言,就跟医生在行医过程中,会善意地告诉病人,你这个病没什么问题,病人相信了,然后继续在医院里住院,最后死了,这种情况下,医生算不算诈骗?明明是绝症,你非说没事,需要接着治,他在说这话的时候,有没有想着赚病人钱的意思?如果他有这种想法,是不是一种非法占有的故意?律师与医生的行为非常相像,不能动不动就认为上纲上线,上升到刑事手段上来,这一点请合议庭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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