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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章

当律师从养只獬豸开始-第2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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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太牵强了,而且他们发现,真正与马杰有矛盾的是,凶手的哥哥,他们认为是凶手的哥哥指使凶手杀害了马杰。
  然而警察局在侦查的时候,却是没有将凶手的哥哥给抓起来,说凶手杀人与他哥哥无关。
  犯罪需要动机,马杰作为当地的亿万富翁,因为欠了别人五十万就被人杀死,这也死的太冤了,欠五十万就被杀,那欠几百万几千万上亿的,不知道要死多少次了。
  这个杀人动机确实是有些薄弱,这不能不让当事人怀疑,毕竟凶手的哥哥与马杰有着不小的矛盾,马杰手下的人曾经将凶手的哥哥给打伤过。
  显然,极有可能存在凶手哥哥指使凶手杀人的情况。
  听完当事人的报告,孟浪心里想了想,便点头说:“我去你们那儿一趟,了解一下案卷的情况,看卷宗里是怎么讲的。”
  当事人就带着他去了当地的法院,调取卷宗材料,看一看到底是什么情况。
  结果,孟浪越看越惊奇了。凶手在行凶之前给他哥哥打过多次电话,并且还有一次问马杰的住址方位。
  凶手的哥哥就告诉他了,然而凶手的哥哥却坚持说,他一直不知道凶手要杀人,凶手也没有跟他说过要杀人,只是觉得凶手找马杰是要钱的,并没有其他意思。
  凶手的哥哥说不知道凶手要杀人,而凶手自然没承认这个案子与他哥哥有关,因此现有证据没办法证明此案与凶手的哥哥有关联系。
  凶手的哥哥与马杰有矛盾,凶手说他与马杰有矛盾,但提供不出什么证据,他所说的五十万欠款,还是当初他在马杰公司的一种投资,并且这笔投资还是记在他哥哥的名下。
  因此,马杰与凶手之间并没有什么欠款纠纷,在没有欠款的纠纷下去杀人,这动机也太不正常了吧?
  到底是凶手哥哥指使凶手犯案的,还是凶手本人的自我决定,而他哥哥只是被他利用了,如果没他哥哥告诉他马杰在什么位置,凶手也不会跟踪到马杰。
  然而事情没有如果,既然他这样讲,那说明凶手哥哥也太没头脑了,凶手问起马杰的住址,他作为哥哥,居然不问是什么事,如果凶手与他哥哥真没有预谋,凶手的哥哥也太阴险了,完全利用了弟弟的冲动了,把马杰给干掉了。
  孟浪看完卷后,觉得这里面肯定有名堂,凶手的哥哥说完全不知情,这也太夸张了些,不太可能。
  马杰家里人不服法院的审判,也是有道理的,是谁都会怀疑这里面有情况,凶手的哥哥肯定是知情人,也肯定参与了对马杰的谋划。


第四百八十一章 重新启动
  凶手叫陈聪,凶手哥哥叫陈明,陈明原来与马杰合伙开矿山,后来因为经济纠纷而反目成仇,马杰势大,陈明搞不过马杰,只好忍气吞声,在案发前几个月,陈明还让马杰手下的人给打了一顿。
  因此在马杰家人看来,陈明才具备杀害马杰的动机,而陈聪所说的动机无证据证明,只是他的一面之词,从证据上看,那五十万投资款,明明就是陈明的,而不是陈聪的,陈明说是陈聪所投入的款,因为他们二人之间有利害关系,证明能力比较低。
  孟浪接了案子后,就去阅了卷,了解完情况以后,便想着怎么帮当事人来查明真相。
  他用真相之眼先查探一番,果然发现了问题,陈聪在电话里头明明告诉了陈明,他要报复马杰的情况,而陈明并没有反对陈聪去报复马杰。
  获知这个情况后,孟浪一时拿不定主意了,因为陈聪只是告诉陈明他要报复,而陈明只是不反对,却没有指示他要怎么做,在这种情况下,陈明算不算是幕后指使人呢?
  之前没有发现有预谋,但在案发之前,陈明知道了陈聪要报复马杰的事情,这种情况下,构不构成共谋?
  从客观情况来看,马杰欺负过陈明,如果有人报复马杰,他肯定是非常高兴的,但他高兴,不代表他参与实施了对马杰的犯罪,除非他在马杰被杀案中起到作用了。
  那么现在陈明有没有起到作用?如果说起到作用的话,陈明把马杰的地址告诉了陈聪,这是起到了一个作用。
  在陈聪告诉他要报复马杰之时,陈明将马杰的地址告诉了陈聪,他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如果陈明说,他只是以为陈聪就是把马杰给打一顿,没想到陈聪会杀人,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这真是一个比较难的法律问题,因为如果把陈明给抓起来的话,他的辩护律师就会说,陈明并不知道陈聪要报复的内容,他只是以为陈聪只是想与马杰理论一番,绝没有想到会出现杀人的情况,他在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当然不能追究他的故意杀人的责任。
  而如果不追究他杀人的责任,能不能追究他其他刑事责任?
  比如说故意伤害?陈聪去报复马杰,肯定不会只是动嘴炮,那不叫报复,那只是上门要帐,而如果动了手,很可能就会造成伤害,因此陈明的犯罪故意里头,一定会有故意伤害的内容,虽然马杰最终是死亡了,陈聪犯的也是故意杀人罪,但是也可以追究陈明的故意伤害责任啊。
  主观上他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客观上虽然是导致马杰死亡,但可以降低一格,追究他故意伤害的责任。然而如果这样追究他的话,也可能有人会说,如果追究他故意伤害的责任,是不是要追究故意伤害致死的责任,故意伤害致死,罪责不比故意杀人小多少。
  而如果陈明因为一句话而受到了故意伤害致死责任的追究,让人感觉有点过了,罚不当其罪。
  考虑半天,孟浪一时拿不定主意,但是现在关键是陈明不承认陈聪跟他讲过要报复马杰的事情,而且陈聪也否认告知陈明他要报复马杰的事情。
  你只知道真相,但是没有证据证明也没什么卵用啊。
  看来只有用他的杀手锏了,把两人通话的情况给录下来,然后暗中提交给法院,看法院怎么办。
  也只有这个办法,换第二人,对于这种案子,都没有办法,只要陈明和陈聪不讲,这些事情就永远也不会被暴露出来了。
  而当事人家属一门心思认为,陈明是幕后凶手,但是从常理上分析,如果陈明真要想指使他人杀死马杰,他应当不会指使自己的亲弟弟,除非他对亲弟弟一点也不亲,然而如果亲弟弟跟他不亲,亲弟弟也不可能帮他报复马杰。
  所以事实的真相极有可能是陈明并不认为陈聪会去杀死马杰,只是觉得去报复马杰一下,帮他报一个小仇,这样的话,他的主观恶性就没有多少了。
  然而没想到陈聪对马杰恨之入骨,直接把马杰给杀死了。
  这就是实行犯过限,超出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了。
  然而马杰的家属却不这么认为,他们不可能用冷静的头脑来思索这事,坚持认为陈聪是受到陈明的指使杀死马杰的。
  孟浪获取了录音后,就把录音寄给了法院,自然是匿名寄的,因为这种证据没有合法来源,证据来源不合法,就没法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一种调查线索,让警察局进一步作调查。
  而陶国的法院跟西方的法院不同,西方的法院从来都不是以追求事实真相作为他们的职责,他们就是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他们觉得谁说的好,谁的可信度强,就裁定谁赢官司,并且对证据要求非常严格,只要是违法的证据一律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即使是能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他们也会一概无视。
  因此这种情况下,好多当事人只能自认倒霉,同时律师的作用就非常重要,当事人如果不请律师,那必然是要败诉的。
  西方的律师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并且收入那么高,就是因为这个原因,但在陶国不同,陶国的法院的职责就是要寻求事实真相,如果判决偏离了真相,法院肯定是要受到谴责的,因而即使证据不合法,他们也会想办法让证据变的合法,比如让警察局重新调取证据,重新侦查获取证据,而不是坚决裁定某一方败诉。
  所以,孟浪把证据一寄送到法院之后,法员见了,便立刻重视起来,以前并没有获取到录音,现在居然出现了录音,虽然不知道是谁寄来的,但听上去是陈明与陈聪两人的声音。
  法院经过研究之后,就急忙把录音给转移到了检察院,检察院又转给了警察局,让他们重新进行侦查。
  案子就这样重新启动了。


第四百八十二章 专家论证
  案子重新启动后,警察局把陈明叫过来问话,陈明当然不承认事先知道陈聪要报复马杰的事情,但当警察局把录音拿出来放给他听时,他傻眼了。
  面对这新的录音证据,陈明怀疑他的手机是不是让人给监听了,不然警察局手里头怎么会有他与陈聪通话的录音呢?
  他也不懂什么合法证据非法证据,一时间就懵住了,在侦查人员的强大压力下,他终于承认当时陈聪是跟他讲要报复马杰的事了,但是他当时没有多想,因为马杰这人跟他有过节,自己弟弟想要报复他,只要别出什么大事,他是不反对的,但没想到陈聪会把马杰给杀了。
  陈明讲的情况跟孟浪所猜测的情况一模一样。警察局听他这样解释后,一时便犯了难,在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
  侦查人员拿不定主意,只好先把陈明给放了回去,然后联系了孟浪,因为孟浪之前跟他们有过联系,想咨询一下他。
  此时孟浪也拿不定主意,接了他们的电话后,便想出了一个主意跟他们讲,他可以花钱请专家过来论证一下,钱由他们出行不行?
  听了这话,侦查人员不好接话了,花钱的事情他们可不想做,经费困难,哪有钱去请专家过来论证?
  孟浪见了,便回头跟马杰家属商量,听取他们的意见,问他们是什么想法,要不要请专家过来论证一下,如果愿意,他帮忙联系专家,但专家论证费要让他们出。
  马杰的家属现在一门心思想让警察局把陈明给抓起来,只要能把人给抓起来,花多少钱都愿意。
  有了马杰家属的话,孟浪就从上京请来了五位刑法学界的泰斗级人物,让他们过来论证这个事情。
  警察局的人得知此事,非常重视,局领导亲自参加了专家论证会,五位刑法专家在会上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有三位专家认为陈明涉嫌犯罪,因为他为陈聪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虽然陈聪并没有告诉他,他是不是要犯罪,但是从陈明与陈聪这种亲兄弟的关系上,以及陈聪告知他要报复马杰的情况下,陈聪犯罪并没有超出他的意志范围,也就是说陈聪犯罪对他是有利的,他没有表示反对,相反还提供了马杰的住址,为陈聪犯罪提供了实质性帮助。
  明知他人犯罪,仍然为他人提供帮助,这就有了共同犯罪的故意,虽然只是从犯,但很明显是一种犯罪。
  至于陈明涉嫌的罪名,这三位专家中有两位专家认为应当根据主犯的罪名来确定他的罪名,也就是故意杀人罪,但可以根据陈明的犯罪情节,从轻判处他。
  而另一位专家则认为应当认定陈明的罪名为故意伤害罪,因为陈聪的报复行为一般理解为伤害行为,如果认定陈明有杀人故意,就超出他的意志内容了,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判处他。
  除了这三位专家外,还有两位专家认为陈明无罪,虽然陈明知道陈聪要报复马杰,但两人之前并没有过相商预谋的情况,陈明向陈聪提供马杰的住址,不能认定为实质性帮助,如果陈明到了现场,并且带领陈聪去报复马杰,这才是一种实质性的帮助。
  而陈明只是在电话里告诉陈聪,马杰住在哪里,这就跟问路似的,只是一种指引,无法将犯罪故意包含在内,总不能说我只是帮别人指个路,就犯罪了吧?
  除非认定陈明是教唆犯罪,否则单纯的言语行为,不能认定陈明属于共同的实行犯罪,而教唆犯罪不是实行犯,只要有言语上的行为即可。
  而本案陈明显然不构成教唆犯罪,因而陈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听了这两位专家的话,警察局的领导就皱了眉头,三位专家说有罪,两位专家说无罪,能按照三比二的决定,少数服从多数,来认定陈明构成犯罪吗?
  孟浪坐在那里,皱眉头想了想道:“我觉得不是只有教唆犯罪才是言语上的犯罪,比如侮辱诽谤罪,也是一种言语上的犯罪,只要有言语就算是实行犯罪了,还有窝藏罪,如果指引犯罪嫌疑人逃跑,便构成窝藏罪,这都是言语上的犯罪。本案中,陈明告诉了马杰的住址,并且知道陈聪要报复马杰,显然,他在陈聪的犯罪当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果陈明不告诉陈聪,马杰住在哪里,那么陈聪要想犯罪的话,就会遇到困难,因此陈明的行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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