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王朝(出书版)-第1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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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编制了哪些主要法典?
至元二十八年(1291),元世祖忽必烈命何荣祖主持编定《至元新格》,颁行全国。这是元代第一部成文法典,分公规、治民、御盗、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防盗、察狱十事。该书已佚,详情不得而知,但世祖命何荣祖编新律时,曾要他“简除苛繁”,根据这一点可以推知,“简”是这部法典的特征。
正是由于《至元新格》的简略,不能很好地适合统治所需,经成宗、仁宗两朝的努力到英宗时终于修成了新的法典,这就是至治三年(1323)颁布的《大元通制》。
《大元通制》是元代最完整、最系统的一部法典。它主要包括三个部分:诏制、条格、断例。诏制相当于敕或敕条,即皇帝的命令;条格相当于令,即法令;断例相当于律,即律刑。《大元通制》既承袭了中国传统法典的精神,也体现了蒙古民族的风俗习惯,是适合元代社会的实际情况的。
顺帝至正六年(1346),元廷又颁行了《至正条格》,条文较《大元通制》多一些,但只是修订和补充而已,没有超出《大元通制》的框架。
《大元通制》是元代最具代表性的法典。
元朝实行了什么宗教政策?
元代的统治者大都采取了十分宽容的宗教政策。这主要是因为蒙古族本来信奉的是萨满教,而萨满教是一种原始巫教,尚未形成严格的教义和教规,因而对其他宗教没有很强的排斥性。
蒙古统治者在长期的对外征服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宗教,对这些宗教,他们都采取了宽容的态度,只要这些宗教不反对蒙古的统治,就让它们自由发展。成吉思汗对宗教的态度就是如此,他甚至对很多宗教领袖十分礼遇,要求他们为自己祈祷。
成吉思汗以后的蒙古大汗和元朝皇帝们大都继承了这一传统:信奉萨满教,对其他宗教采取宽容态度。只有忽必烈稍有例外,他本人信奉了喇嘛教,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了推崇佛教的倾向,但他对其他宗教的态度基本上还是宽容的,他曾说过这样的话:“全世界崇奉的预言人有四:基督教徒说的是耶稣基督,回教徒说的是摩诃末,犹太教徒说有摩西,佛教徒说有释迦牟尼。我对这四人,都致敬礼。”(《马可·波罗游记》)这段话最能代表忽必烈乃至所有元代皇帝对宗教的态度。
基于这种态度,元代统治者施行了十分优裕的政策,规定各宗教的僧侣们只纳商、地税,不用充当任何差役;他们的财产(包括寺院、土地等)都受到严格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夺;朝廷还向他们供应口粮;而各宗教僧侣们所要做的,就是为元廷皇帝祈福。
在这样一种优厚的条件之下,各种宗教在元代极大地发展起来。在元代宗教中心大都,几乎什么样的宗教都可以看到,佛寺、道观、教堂、清真寺等比比皆是。宗教的繁盛成为元代统治的一种特色。
元朝政府是如何利用儒学的?
在元朝建立之前,蒙古统治者是十分轻视儒学的,时人所谓“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猎、八民、九儒、十丐”之说基本上是可以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的。可是,随着蒙古统治者在中原汉地的统治日益稳固,尤其是到了元世祖忽必烈即位以后,元朝政府对儒学的态度开始由鄙视、排斥转向扶持、利用。
忽必烈是凭借中原汉地雄厚的力量击败争位的阿里不哥的,他十分重视对汉地的控制。要有效地控制汉地,就必须大力推行汉法,而汉法的精髓正在儒学。所以,忽必烈一即位,便广召天下名儒,开设国子学,命贵族子弟入学,学习儒家经典;又征召许多儒士入朝做官,参赞军国事务。
由于儒家教育的逐渐普及,到了元朝中期,元统治者对儒学已是十分推崇。武宗封孔子为“大成至圣文宣王”;仁宗更说过“修身治国,儒道为切”这样盛誉儒教的话。正是在这样一种状况之下,仁宗皇庆二年(1313),元廷恢复了中断已八十余年的科举考试,专以程、朱所注儒家经典为考试内容。至此,儒学以程朱理学的形式在元代取得了思想上的统治地位。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元代统治者对儒学的推崇是为了巩固自己在汉地的统治。
元朝的手工业发展情况如何?
元代的手工业非常发达,其规模远远超过前代。元代的手工业分为官办和私人两大系统。
官办手工业是指由政府直接控制的手工业制造部门,大概包括工部、将作院、大都留守司、武备寺等几个部门。工部掌全国的工程营造,将作院掌珍宝器玩的制造,大都留守司掌皇室宫殿、贵戚宅邸的营建修葺,武备寺掌武器、军需的制造。另外,太子、后妃、贵戚们往往都有自己的官办手工制作机构。各级地方政府也办有种类不同、规模不一的手工业制造机构。元代的官办手工业由于有政府的特权,集中了大量的优秀工匠,资金雄厚,原料物美价廉,所以生产出来的手工业产品不仅数量巨大,而且质量上乘,著名的行业有瓷器、毛毯、丝织、兵器、矿冶、制盐等。
元代的私人手工业也在前代的基础上空前发展起来。这些私人手工业普遍采用家庭作坊的形式,所生产的产品多集中在用以纳税的丝织品和生活中所必需的棉织品、麻织品等产品上。随着商品经济的初步发展,在元代的手工作坊中出现了雇佣劳动,而且这种现象还相当普遍。这说明了元代私人手工业是十分发达的。元代私人手工业较著名的行业有棉纺织、丝纺织、瓷器制造和矿冶等。
元朝农业发展情况如何?
黄河流域的农业生产在蒙金战争中遭到了极大的破坏,战争造成了人口的锐减和大片土地的荒芜,加之蒙古贵族又把大片的良田放荒将之变成牧场,黄河流域的农业生产几乎陷入停顿。这种局面到了忽必烈即位后方才得到改变。忽必烈出于巩固自己统治的需要,颁行了一系列促进农业生产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一、设立劝农司,管理、推动各地的农业生产。二、禁止强占民田、逼农为奴。三、招集流民,鼓励开荒。四、兴修水利,灌溉农田等。
经过忽必烈的一番努力,元朝的农业生产得到了恢复和发展。这表现在:一、农业人口的大量增加。至元三十年,元代的户数达到了最高峰,有一千四百万两千七百六十户,如果按每户五口人计,人口数达到了七千多万。
二、各地区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首先是破坏严重的黄河流域,农业连年增产,王磐在《农桑辑要·序》中谈到黄河流域农业的发展时说:“民间垦辟种艺之业,增前数倍。”山西、陕西、河南、河北、山东等地大片荒地被开垦,多处水利设施被修建,农业生产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江南地区的农业也保持了上升的势头,在连年丰收的基础上又开辟了大面积的荒地,成为向北方供粮的最主要地区。另外,湖广、江西、四川等地区的农业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三、新作物的传入和推广。棉花是宋代开始种植的,但其推广却是在元代。世祖忽必烈设木棉提举司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棉花的种植,结果到了元代的中后期,棉花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种植。另外,西瓜、红花等外来新作物在全国也得到了广泛的种植。
元代农业的衰退始于元朝中后期,主要原因是土地的高度集中和政府对农民的残酷剥削,据记载,崇安县六分之五的土地掌握在当地五十余家手中,其他五百余户人家只占有六分之一的土地,而元政府日益繁重的赋税徭役却压在这些正在失去土地的农民身上,在这样一种状况之下,农业生产怎能不衰退呢?
元朝商业发展情况如何?
元代的商业十分发达,这主要得益于农业、手工业的巨大发展,四通八达的水、陆交通和在全国范围内流通的纸币。
古代瓷器以从商的主体看,元代的商业大体有三种类型:一、官办商业。元朝政府对多种商品进行垄断,如矿产品和生活必需的盐、茶、酒、醋等产品。官办商业有几种不同的形式:政府直接经营、政府卖给商人后由商人销售、由商人经营而政府抽取利润。有时,对于同一种商品,几种形式可以同时进行。
二、私人大商业。除了政府以外,一些官僚、贵族也利用手中的特权进行商业活动,获取巨额利润。寺院僧人经商是元代商业的一个特色,由于统治者推崇佛教,对寺院的财产采取保护的态度,又频频向它们颁赐大量财物和土地,一些寺院积聚了大量的财富,高层僧侣以此为资本从事商业活动,获得了巨大的利润。色目商人的发迹也是元代商业的一个特色,色目人本身极善于经商,又有民族上的优越地位,他们遍布全国各地,巧取豪夺,富甲一方者比比皆是。另外,元代还有少数汉族民间大商人,他们行业不同,但都通过经商而获巨万家资。
三、民间小贩。这些小贩资本单薄,又受到官府和大商人的欺压和盘剥,处境十分艰难。
元朝的海外贸易情况如何?
元朝的海外贸易十分发达,这和元朝统治者积极支持有关。元代管理海外贸易的机构叫市舶司。1277年,元廷在泉州、庆元(今宁波)、上海、澉浦(今浙江海盐)设立市舶司,后又在广州、温州、杭州增设市舶司。1297年,经过整合,保留了广州、泉州、庆元三个市舶司。市舶司的主要职责是对进出港的中外货船进行管理,并根据所运货物收税,精货收十分之一,粗货收十五分之一,另征三十分之一的市舶税。同时,市舶司自己也备船备货,雇用商人经营,所得利润七三分成。
元代中国商船的活动范围十分广大,东到日本,西抵波斯湾,甚至到达了非洲东海岸的一些地方。中国的船只航行得如此远,是因为当时的中国人已掌握了十分先进的航海、造船技术。
从中国运出的商品主要是瓷器和丝织品,另外还有一些日常的生活用品。输入中国的货物主要有象牙、珍珠、香料、布匹等。
泉州是元代中国最大的港口,所谓“番货、远物、异宝、奇玩之所渊薮,殊方别域富商巨贾之所窟宅,号为天下最”(吴澄《送姜曼卿赴泉州路录事序》),可见当时泉州的繁荣。除泉州外,庆元、广州均是当时的大港,庆元主要集中进出口高丽、日本的货物,广州则以其巨大的陶瓷市场名闻世界。
元代的寺院经济为什么比较发达?
由于统治者的保护和利用,宗教在元代的势力很盛,寺院和从事宗教活动人员的数量十分庞大,为了维持人员的生活和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各种宗教组织都得有一定规模的经济收入,因此,元代的各种宗教组织都占有或多或少的资产以从事一些经营活动,这其中,以佛教的寺院经济最具代表性。
佛教最受元代统治者的推崇,因而寺院和僧侣的数量也最大,其从事的经济活动无论是从种类上还是从数量上来说都是各种宗教中规模最大的。
寺院占有许多土地,因而主要从事农业经营活动。很多寺院占有大片的田地,雇用佃户劳作,实际上就是一个个的地主庄园。如大都城西玉泉山下的大承天护圣寺在山东拥有土地十六万二千余顷。这些土地都采取租佃制进行生产,派庄主监管和收取田租。
许多寺院在经营农业的同时,还经营手工业和商业。它们占有银、铁、铜等矿,占有酒店、浴堂等产业,有的寺院还放高利贷,有的则从事海外贸易。
元代高层的僧侣其生活就像世俗的地主一样,他们经营产业,蓄积财物,甚至建造外宅,娶妻纳妾。
元代统治者对寺院经济是积极保护的,他们不但直接赐予一些大寺院大量的土地财物,还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侵夺寺院的财产。对于寺院的经营活动,元代统治者也基本上是鼓励的,只征收很少的一些赋税。
总的来说,统治者的大力支持是元代寺院经济比较发达的根本原因。
第四十一章
元代的婚姻状态有什么特点?
元代的婚姻状态呈现出一种错综复杂的局面,因为元朝是以一个少数民族(蒙古族)统治汉族及其他众多的少数民族,每个民族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婚姻风俗,蒙古统治者既要坚持本民族的婚俗,又要兼顾其他民族的婚俗。同时,在民间,由于长期的杂居,各民族之间的婚俗又存在着相互影响的情况。
至元八年(1271)元廷颁布了一条关于婚姻的法律:“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同一民族的人相互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