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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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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观的变革,不仅推动着社会实践活动的生态化转向,而且推动着生态环境观的生态化转向,即从只关注人类及其社会本身的发展转向既关注人及其社会的发展又关注生态环境的发展,要求重新定位人与自然的关系。(46)循环经济正是在这种思维观念的指导下,走出了传统工业经济把人当作自然的主人和拥有者,把自然当作人类征服的对象,疯狂掠夺自然的“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的发展模式,而转向把人类当作自然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与自然平等相处,在生态系统的承载范围内发展经济的“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质量型发展之路。

  (二)生态文明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价值追求

  生态文明的兴起是人类对文明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体现了人类对生态危机解决途径的理性认识。它以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实现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社会)之间的和谐为核心,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人的思维观念和思维方式的转变为精神动力,以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生态化改造为手段。循环经济是生态文明下的具体生态化实践方式,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循环经济以生态学规律为指导、以“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为基本原则、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基本内容的具体生产生活方式,最终都以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价值追求。人(社会)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关系是生态文明的基本关系,生态化的社会实践方式的形成是生态文明的实践基础,在此基础上所取得的积极生态环境成果是其本质。循环经济模拟自然生态系统运行方式和物质能量流动基本规律,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态设计、技术革新等手段,采用清洁生产、绿色消费和综合利用等措施,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中进行资源的替代利用、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以实现资源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可见,循环经济的运行方式,反映了生态文明的本质追求,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途径

  (一)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要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要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十七大报告中所提出的上述要求,体现出要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方式进行根本性变革的要求。在这场深刻变革中,以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在物质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又好又快地发展经济为基本内容,以实现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三者的协调统一,建设好生态文明为基本目标。从循环经济的内涵、特征和价值,不难看出,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这场经济发展方式深刻变革的必然选择。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以“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为原则,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它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废物的排放,从而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成本,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循环经济需要调整产业结构,运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对物质和能量在生产、流通和消费中的流动予以全程关注;发展循环经济要求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参与,从管理、生产和消费各个环节节约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这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选择。

  (二)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具体实践

  生态文明的建设有赖于它的实践基础——生态化生产和生活方式。循环经济正是建设生态文明所需的生态化生产和生活方式,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具体实践。在生产方式上,生态文明追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而不是单纯的经济增长,这就要求经济的发展对生态的扰动必须是在自然生态的承载能力范围内。在生活方式上,生态文明倡导人们追求的不应是过度消费和对物质财富的过度享受,而是一种既满足自身需要又不损害生态环境的生活,这就要求建立合理的社会消费结构,克服异化消费,使绿色消费成为人们生活的新目标、新时尚。(47)这些要求都与循环经济的实践相一致。

  循环经济与传统工业经济质的区别是其作为生态文明具体实践方式的保证。与传统工业经济发展模式相比,循环经济不仅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物质精神需要,而且还要考虑生态环境的动态发展平衡及其实际承载能力;循环经济中的技术研发和应用既遵循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又遵循生态环境规律,从而防止技术研发和应用中的单向性和简单化;循环经济不仅注重生产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同时强调适度消费和绿色消费。这些都表明,循环经济是一种更能促进自然、社会与人持续、健康、和谐发展的更为先进的生产方式,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具体实践。(48)可见,发展循环经济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既是生态文明的实践方式,也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选择。(49)

  (三)发展循环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途径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以“五个统筹”为具体内容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就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这实际上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指明了方向,即通过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的转变,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如前所述循环经济就是通过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实施“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质量型经济发展模式,以及追求适度消费和绿色消费,来实现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三者的协调统一。因此,发展循环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途径。

  三、建设生态文明与发展循环经济的共同追求——可持续发展

  生态文明、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紧密联系,生态文明和循环经济内含可持续发展因素,可持续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共同追求。

  (一)内涵上的一致要求

  生态文明是人类在反思传统不可持续发展模式带来的生态危机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以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实现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社会)之间的和谐为核心,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人的思维观念和思维方式的转变为精神动力,以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生态化改造为手段,内含对可持续发展的追求。可以说,可持续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核心。

  循环经济是以生态学规律为指导、以“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为基本原则、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基本内容、以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的经济实践和发展模式,本质上也内含着对可持续发展的追求。循环经济通过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是克服环境污染、资源短缺之困境,追求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必然反应和有效尝试。循环经济本质上是生态经济,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而生态文明也是追求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文明。

  可见,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在内涵上的一致要求。

  (二)实践中的共同追求

  在实践中,生态文明对价值观、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结构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追求。首先,在文化价值观上,要求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树立符合自然生态原则的价值需求、价值规范和价值目标。生态文化、生态意识成为大众文化意识,生态道德成为普遍道德并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其次,在生产方式上,要求追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而不是单纯经济增长,将“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工业化生产方式转变为“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循环型生产方式,使人类生产活动沿着与生物圈相互协调的方向进化。再次,在生活方式上,要求人们的追求应不再是对物质财富的过度享受,而是一种既满足自身需要又不损害自然生态的生活。人类个体的生活既不能损害群体生存的自然环境,也不应损害其他物种的繁衍生存。最后,在社会结构上,要求实现高度的民主,强调社会正义并保障多样性。其表现为生态化渗入到社会结构之中,在制定决策上,使科学家和经济学家、人文学者对有重大影响的发展战略决策进行生态效益评估,以期维护人类活动对自然的最小损害。(50)这四个方面是生态文明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在循环经济实践中,它以高效的方式利用资源,以环境友好的方式进行生产和消费,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实现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展循环经济,要求在生产中从传统工业经济“资源→产品→废弃物”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转变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闭循环的环状经济;从传统工业经济的“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的数量型增长,转变为“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质量型增长。发展循环经济,要求在消费上从“大规模消费、大规模废弃”的过度消费,转变为“适度消费、最小化废弃”的理性消费。

  总之,建设生态文明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表明,可持续发展既是生态文明和循环经济在内涵上的一致要求,又是二者在实践中的共同追求。

  第四节 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立法是历史和时代的产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循环经济立法是循环经济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循环经济的立法进程是在整个环境立法的历史背景下进行的,同时又与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过程紧密相连。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指的循环经济立法绝不只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而是指实质意义上的循环经济法,它包括体现循环经济各项内容的所有立法。对此,本文第四章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有更详细的阐述。

  根据循环经济立法在不同阶段的理念变迁、法律文本和具体内容,结合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51),笔者创造性地将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历史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52)

  一、2002年之前的循环经济立法

  这一阶段可以称为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萌芽阶段。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就开始注意利用政策手段和法律手段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使用等工作。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拟订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就提出努力改革生产工艺,不生产或者少生产废气、废水、废渣,消除跑、冒、滴、漏现象等要求。1985年,国务院又批转了原国家经济委员会起草的《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并附有相关的产品和物资的具体名录。资源综合利用,实际上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

  1978年修订的《宪法》首次对环境保护作了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为我国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的立法奠定了宪法基础。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这部法律被理论界称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该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始进入了法治阶段,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开始建立。(53)

  20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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