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第4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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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循环经济立法确立了“3R”原则和共同责任原则,明确了循环经济立法是义务本位法,界定了循环经济立法是环境法而不是经济法,是环境利益本位法而不是经济利益本位法。
以生态文明整体性、系统性特征来衡量,现行循环经济立法在体系结构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从纵向层面完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不同形式的立法,从横向层面完善和协调资源、能源、废物利用、污染防治等不同领域的立法及其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关系。
法律制度是连接法律原则和具体措施的桥梁纽带。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包括基本制度和专项制度。生态文明的平等性,要求循环经济立法在法律制度安排中对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公平分配;生态文明的多样性,要求循环经济立法设计不同的制度构造来明确和规范政府、企业和公众等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角色和作用。生态文明的系统性,要求不仅要完善《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制度,还要同时完善其他相关立法中的制度,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制度的整体合力。
循环经济立法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保障。循环经济立法,从法律理念、到法律原则、到法律体系、再到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责任,都始终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法律责任是落实生态文明的重要保障。循环经济法律责任既包括对法律主体的积极性义务的具体要求,也包括对各个主体违反循环经济立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构建有效的循环经济法律责任,必须进一步完善责任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充实责任内容,建立健全责任社会化机制,强化责任保障机制。这些措施,是实现循环经济立法理念和原则的重要载体,是贯彻落实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根本保障。
到目前为止,《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一批循环经济法律文件已相继出台实施。为进一步促进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立法的良性互动关系,基于生态文明理念和实践对于循环经济立法的指导和评价作用,建议国家建立立法后评估机制,对循环经济法律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并根据评估反馈的结果,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现行立法。具体而言,立法机关应当组织循环经济的相关执法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等,通过社会调查分析和成本效益分析等多种方式手段,对循环经济法律的实施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评估,及时矫正循环经济法律中存在的偏差,填补循环经济法律空白,改进循环经济法律的不足。
当然,必须承认的是,由于循环经济法刚刚兴起,作为专项法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也不久,对于立法的评价还需要有更长的时间来考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正好面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中国经济也在该因素的影响下面临严峻的考验。国家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出台了大量的经济刺激政策,进行了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以振兴和发展相关产业。而这些宏观政策措施的紧急出台,主要是考虑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应急性和临时性,对资源环境约束因素并没有给予更多的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循环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也给《循环经济促进法》及整个循环经济法的全面实施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一些原本被关闭或取缔的“两高一资”(1)的企业和行业,甚至打着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旗号死灰复燃。在这种情况下,评价循环经济法律的实施效果并不是最佳时机。
因此,本文对现行循环经济法律所作的相关评论,必然因为受到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而具有特定的时间阶段性,甚至可能还不可避免地带有某种局限性。笔者认为,对于循环经济立法状况及其实施效果的更加全面、准确和客观的评估,还需要留待法律的更进一步实施,需要对法律有更长的观察期。
二、循环经济法与环境法的新趋势
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立法永远无法赶上实践发展的步伐。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看到,目前的循环经济法还只是停留在促进和保障循环经济发展的阶段,并没有达到它的最高理想。
循环经济立法的最高理想应当是促进和保障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形成,或者叫循环型社会的形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在社会生产、建设、流通和消费各个领域,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占用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其要求绝不仅限于此。它不仅在于发展循环经济,还要求保护修复自然生态、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强化资源管理、合理利用海洋和气候资源。(3)这是循环型社会比循环经济更为丰富的内涵。
循环型社会以自然与社会共存为目标,它是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是实现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经济社会。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就需要建立这样的社会经济体制,即:人类的经济活动不破坏包括人类生命在内的自然界的物质循环的均衡。应该说循环型社会的理念正在于此。(4)不仅是人类的经济活动,包括政治活动、社会活动和人类的其他一切活动,都需要努力追求人类社会与生态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处。这是循环型社会超越于循环经济的更高的追求,也应当成为循环型社会立法超越于循环经济立法的更高的目标和追求。
在循环型社会,人、人类、后代人、土著民以及动植物等都具有权利,并且这些权利构成错落有致的权利谱系,构成严密的权利制衡与权利冲突解决机制,表现在责任机制中,则形成个人责任与社会连带责任、生产者责任与消费者责任、公众责任与国家责任之均衡与和谐;在循环型社会,环境法开始规制消费行为,成为循环型社会消费机制的特征;(5)在循环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非常发达。社会公众的参与,特别是环境保护组织和其他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广泛参与,促使各国政府、企业、公民、其他组织以及国际组织等人类社会所有主体选择对环境更为友善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和行为模式。
显然,循环型社会是更加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社会,是更加接近生态文明理想的社会。而目前的循环经济还无法达到那样的高度,目前的循环经济立法也无法作出那样的法律规定。
但是,毫无疑问,循环型社会代表了循环经济发展的方向,循环型社会法代表了循环经济立法努力的方向。未来循环经济立法的最终目标应当是构建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并保障循环型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迈向更加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循环型社会,这既是循环经济立法的未来发展趋势,也是环境立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注释】
(1)“两高一资”即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顾名思义,对企业而言,主要是指高耗能企业、高污染企业及资源性产品企业。
(2)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3)具体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六编。
(4)'日'岩佐茂:《环境的思想》(修订版),韩立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211页。
(5)郑少华:《从对峙走向和谐:循环型社会法的形成》,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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