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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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电厂煤炭燃烧后产生的煤灰、煤渣等副产品。从2001年到2004年,对此类副产品的利用率已从31%提高到40%,计划到2011年达到50%。(75)规划和计划制度促进了美国循环经济立法的有效实施。
(2)回收利用制度。废物的回收利用工作一直是美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目前,美国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废弃物再生法,(76)以促进废物回收利用工作。在2004年到2006年间,美国政府每年拨款34亿美元给地方州政府,用于旧家电回收和鼓励购买节能新产品。(77)这些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废物的回收利用。
(3)收费制度。美国及其各州在循环经济立法中,非常重视利用收费制度来协调平衡生产者、消费者和处置者之间的义务和责任。如前述加州《电子废物再生法案》和缅因州《有害废物管理条例》中均规定了收费制度。当然,各州在收费制度的具体设计方面,内容可能有所不同。
(4)循环消费制度。美国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对影响环境的消费行为加以约束。在日常消费中,人们很自觉地把废弃的金属、塑料、玻璃和纸制品等分类丢弃在不同的垃圾箱里。由于循环消费观念的普及和循环消费社会机制的发展,循环消费已成为美国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一大现象,其社会效益和经济规模并不亚于以废品、垃圾处理和加工为中心的资源再生工作。(78)
(5)经济激励制度。美国注重在立法和政策中通过经济激励机制,来鼓励企业和社会发展循环经济。例如,为了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政府不仅资助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活动,还为消费者提供抵税优惠。2005年能源法规定,安装光伏系统的家庭可以获得联邦政府的资金帮助,减税金额相当于太阳板成本的30%,最高可达2000美元。为购买混合动力汽车的消费者减税,2010年前其总额达到8。75亿美元。(79)同时,消费者购买节能产品也将获得抵税优惠。例如,亚利桑纳州的法律规定,对分期付款购买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销售税。康涅狄格州对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除提供低息风险资本小额商业贷款以外,州级企业所得税、设备销售税及财产税也可相应减免。(80)这些经济激励措施,极大地提升了企业和公众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
(6)可再生能源与节约能源法律制度。2003年,美国将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项目抵税优惠额度再次提高,受惠的可再生能源范围也从原来的两种,扩大到风能、生物质能、地热、太阳能、小型水利灌溉发电工程等更多领域。2005年,美国根据《能源政策法》拨款3亿美元,用于实施太阳能工程项目,其目的是在2010年前在联邦机构的屋顶安装两万套太阳能系统。美国规定,购买燃料电池车等新型车辆的消费者可享受抵税优惠。美国还鼓励乙醇和氢电池的研发和生产,以便为车辆提供新的燃料。(81)这些政策的推行,促进了美国可再生能源与节能产业的发展。
(二)韩国的循环经济立法
1。韩国循环经济立法概况
韩国是新兴工业化国家。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达6801亿美元,居世界第11位。但是,韩国国土面积狭小,资源短缺,2000年天然资源国外依赖程度达80%以上,而且韩国市场规模小,经济外向依赖性很大。(82)这与近邻日本具有很大的相似性。随着国民环境意识的增强以及国际贸易中环境壁垒的压力增大,韩国政府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开始注重发展循环经济,并且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目前韩国主管循环经济与资源综合利用事务的是环境部,由该部管理的法律共44部,其中与循环经济相关的包括《环境政策基本法》、《水环境保护法》、《有害化学物质管理法》、《残留有机污染物质管理法》、《废弃物管理法》、《资源节约和促进再生法》、《电气、电子产品及汽车资源循环法》和《可持续发展基本法》等,几乎覆盖了循环经济领域的所有内容。
在这些立法中,《废弃物管理法》有7章68条,该法的实施有效地抑制了废弃物的产生量。《资源节约和促进再生法》有6章42条,其目的是促进资源再生和妥善处理废弃物,通过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保证环境能够得到保护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废弃物处理设施设置及支援周边地区法》有5章32条,明确规定必须确保废弃物处理所需的占地面积和应该支援周边地区居民的有关事项。《建设废弃物促进法》有9章66条,该法专门对建设工程所产生的废弃物及其处理与再生作出了具体规定,以减少建设工程的污染,有效地保护建设所在地的生态环境。《电气、电子产品及汽车资源循环法》有6章46条,该法的实施促进了电气、电子产品及汽车再生并抑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强调要在有效利用资源的同时,必须妥善处理再生产生的废弃物。(83)
除了上述立法外,2008年4月13日颁布实施的《构建资源循环经济社会基本法》,是韩国通过的一部比较完整的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法。该法以努力提高韩国国民的生活质量、加快国家经济发展、构建可持续经济社会为目标,对循环经济的建设、调整等必要事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通过扩大减量化、再使用和再循环的“3R”原则,使污染最小化,达到经济可持续增长,最终实现循环经济社会。在“3R”原则中,Reduce主要包括:征收废弃物排放费、建立排放标准系统、包装废弃物减量化、控制过度使用一次性商品、减少食物废弃物和减少工业废弃物;Reuse主要体现在容器的使用方面,包括退物还款和包装容器的再利用;Recycle主要是把废弃物处理的责任外延到生产端。(84)这些做法是典型的循环经济实践。
2。韩国循环经济法的主要制度
(1)废弃物保证金与负担金制度。废弃物保证金制度是指生产相关产品的厂商或进口单位,根据产品出厂数量,按比例向政府缴纳一定数量的资金,如果能用适当的方法回收和处理废弃物,则再返回部分保证资金的制度。政府向生产单位返还资金的比例一般在40%~50%之间,其余资金用于环保建设。废弃物保证金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纸袋、金属罐头盒、玻璃瓶、电池、轮胎和家电产品等。与废弃物保证金制度并行,并起互补作用的是废弃物负担金制度。它是对生产和进口含有有害物质,难以再利用、很有可能导致废弃物管理问题的厂商征收部分处理其废弃物所需费用的制度。其目的就是抑制含有有害物质或难以再利用产品的生产。(85)现行废弃物负担金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杀虫剂、塑料制品、化妆品容器和有毒物容器等,被征收的废弃物负担金主要用于对废弃物的处理。
(2)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在废弃物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韩国也同时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它以OECD提出的“扩大生产者责任”概念为前提,其核心内容就是把生产者的责任从产品的生产阶段扩大到产品消费以后所产生最终废弃物的再利用和最终处理方面。如果生产者回收和循环利用的废旧品达不到一定比例,政府将对相关企业课以罚款,罚款比例是相应回收处理费用的1。15倍至1。3倍。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有力地贯彻了“排放者责任”或“污染者责任”原则,有利于促使生产者开发和生产容易被再循环利用的产品。在韩国,该制度是以共有责任制(Shared Responsibility Regimes)为基础的,并不是生产者对废弃物的处理负全责,而是消费者、企业、政府等主体各自分担其责任以此来促进废弃物再利用,即消费者尽可能购买容易再利用的产品,消费以后把可以再利用的废弃物分类排放;生产者要履行再利用义务;地方自治团体对居民进行分类排放的宣传,设置分类排放箱以及分类收集设施,分类收集废弃物;韩国环境资源公司接收和认定生产者有关出厂量和履行再利用义务计划书,检查再利用义务履行状态,对未履行义务者给予罚款;政府(环境部)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针对不同产品,每年分别指定和告示再利用率。(86)这体现了各个主体在产品回收利用中的共同责任。
在韩国,生产者回收和处理废弃物通常有三种形式:一是自行回收和处理废弃物,回收处理费用自行承担;二是“生产者再利用事业共济组合”,也就是生产者将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责任转移给从事这类活动的合作社,依据废弃物的品种,论重量缴纳分担金;三是生产者与废弃物再利用的企业签订委托合同,按照废弃物的数量缴纳委托金,由后者负责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目前韩国80%~90%的生产者采用第二种形式回收和处理废弃物。(87)另外,韩国还专门成立了名为“环境资源公社”的公营企业,受政府委托专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废弃物再利用事业。这一机制,有力地促进了废物的再生回收利用工作。
(3)分类排放标识制度。为了使消费者丢弃物品时易于识别其有用与否并分类丢弃,韩国从2003年开始实施废弃物分类排放标识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即要求生产企业在商品的包装上标示分类排放标志。根据不同类型的商品,设置不同的标志标识,以方便商品废弃后的分类收集,提高回收利用效率。
(4)垃圾收费从量制度。为了营造干净整洁的环境,韩国从1995年1月起,根据垃圾产生量由排放者负担垃圾处理费用的“排放者负担原则”,以所有国民为对象,对垃圾实施收费从量的制度。(88)但对可再利用并分类丢弃的商品,给予免费。该制度对减少垃圾产生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5)公共机关义务优先购买亲环境商品制度。为了支持废弃物回收再利用产品生产,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韩国政府实施公共机关义务优先购买亲环境商品制度。政府从1992年开始在公共机关实施“劝告”性再利用产品优先购买制度,并从2002年开始在公共机关实施再利用产品“义务”性优先购买制度。为有效促进再利用产品义务优先购买制度,韩国政府明确了相关部门的义务。(89)从“劝告性”到“义务性”,体现了政府对再利用商品采购力度的不断加强。
(6)再利用产品质量认证制度。韩国政府自1997年开始实施优秀再利用(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该制度的基本内涵为制定和公布再利用产品的质量指标和标准,对国内开发和生产的再利用产品进行严格的试验、分析、评价后,对符合标准的产品赋予质量认证标志;保证产品质量标准达到或超过国际国内相同类型一般产品的质量认证标准;对得到认证标准的产品生产进行跟踪监督。(90)该制度对于增强消费者对再利用产品的信任,扩大再利用产品的市场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体来看,韩国循环经济立法及其制度的特点是:①以循环经济理念为基础,已经形成以《构建资源循环经济社会基本法》为核心的比较完备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②循环经济立法的重点领域是废弃物的再利用。③法律规定比较细致,各项制度规定切实可行。④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和公民在循环经济中的各自作用。⑤注重运用经济激励手段来提升企业和公众的积极性。
(三)瑞典的循环经济立法
瑞典作为一个后起的发达国家,其环境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并不是很长,但发展迅速,目前已成为世界上环境法体系最完备的国家之一(91),而且法律的实施效果很好。
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瑞典这方面的立法主要包括有:《环境保护法》、《废弃物收集与处置法》、《有害环境的电池收费法》、《铝制饮料瓶循环利用法》、《特定饮料容器回收法》等。
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有两部法案。其一是1994年4月瑞典议会通过的《瑞典转向可持续发展》的提案。该提案是瑞典21世纪议程文本。提案要求:经济发展和生态循环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进一步明确社会各行各业对环境应负的责任。经济发展必须以生态平衡为基础,绝不允许因发展经济而威胁到动植物乃至人类自身的生存,对环境的评估应广泛地渗透在决策和制订各种计划的过程中。环境和经济发展的整体性应体现在对税制的改革方面,坚决实行污染者纳税的原则。提案还特别强调资源的管理、废旧物品的循环使用,指出各种符合生态循环的社会发展模式,都将改变现有的生产消费形式。瑞典的生产者要对其产品和包装负有责任,确保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