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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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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妥善处理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并有利于生活环境的改善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的目的。从2000年4月开始,这个法律的调整范围扩大到纸制容器包装和塑料制容器包装的废弃物,其中,生产者有义务确定容器包装的识别标记。(20)

  6。《家电再生利用法》

  该法主要规定家电生产企业必须回收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空调四类废旧电器。该法通过对家电制造企业、零售商、垃圾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规定不同的义务,以促进废旧家电的回收利用率。法律规定处理费用由用户和厂家共同负担,明确了生产企业是承担回收费用的主体,家电消费者有配合回收的义务。(21)

  7。《建筑材料循环法》

  该法旨在推进砼块、沥青块、废木材等建筑废物的再生利用。其主要内容有:强制分类回收拆迁建筑物的建材碎片,强制将建筑垃圾在现场按混凝土、沥青、木材分类,为了保证建筑垃圾的分类与回收的执行,完善发生者和承包者之间的协议手续,拆迁公司到管理处注册,制订回收计划促进回收等。(22)

  8。《绿色采购法》

  该法目的是通过规范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推进建立环境负荷最小的社会。该法通过指定再生纸张、低污染办公车、节能型复印机等办公产品为环境友好产品,规定国家机构和地方公共团体应当积极购买环境友好产品。此外,该法还要求产品生产厂家准确提供所制造产品的环保信息,政府负责整理、分析有关信息并建立合理的信息体制。

  9。《食品回收法》

  该法通过制定目标、质量标准和处罚责任,以期减少有机垃圾的排出量,减轻垃圾处理的负担,为建设循环型社会和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该法分别规定了企业、消费者和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地说,食品相关企业(制造、流通、餐饮等)对食品循环资源进行再生利用,食品生产、分送企业以及餐饮业有预防垃圾产生和回收垃圾的义务,消费者除预防垃圾产生外,还有义务使用再循环产品(作为饲料或者肥料),政府负责制定促进食品再循环措施。(23)

  10。《报废汽车再生利用法》

  该法规定了汽车制造商和进口商要对氟里昂、安全气囊及破碎残渣等进行妥善的回收处理,经销商要将回收的废旧汽车交给拆解企业和汽车制造商进行拆解回收,拆解企业要妥善处理并进行回收利用。(24)

  此外,日本还通过政府行政机关制订了大量相关的方针、指南和行动计划。这些方针、指南和行动计划,既具有积极的政策引导性,又大大增强了法律的执行性。其中,重要的政策文件包括:《循环性社会形成推进基本计划》、《关于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基本方针》、《关于促进容器包装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及符合分类标准物的再商品化基本方针》、《特定家用电器废弃物的收集与运输以及再商品化等的基本方针》、《促进特定建筑材料分类解体等以及特定建筑材料废弃物再资源化等的基本方针》、《促进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等的基本方针》、《废弃物处理与回收技术指南》、《报废车辆回收计划》、《促进废旧纸张回收计划》、《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等。(25)

  从日本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发展可以看出,日本先在污染防治和资源综合利用领域进行综合立法和单行立法,然后在此基础上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并根据实践的发展将循环经济立法扩展到其他特别领域。日本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对生产者、使用者和政府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资源和产品的生产、消费和处置各个环节实现全过程控制,真正贯彻了循环经济闭循环的理念。

  (四)日本主要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

  根据日本循环经济法律的规定,日本的主要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有:

  1。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制度

  根据《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必须制订出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以综合地且有计划地推进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措施。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的内容包括:①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措施的基本方针;②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政府应综合地且有计划地采取的措施;③其他政府为了综合地且有计划地推进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基本计划为内阁会议作出决定后,环境大臣应及时向国会报告,并进行公布。此外,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环境基本计划及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以外的国家计划,应以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为基础。

  2。事先评价制度

  考虑到资源循环利用及处理对环境可能产生的环境负荷,《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第20条规定了事先评价制度。该法规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公众的消费活动应避免废弃物产生,尽量实现可循环利用的生产和消费方式。要求企业在商品的制造、加工或销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时,对其经营活动涉及的产品和容器,就一定事项事先进行自我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设计可以降低产品和容器环境负荷的多种措施,以降低循环和处置带来的环境负荷。同时生产者也应向公众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减少产品和容器变成废弃物以及在其已经变成可循环资源时对其进行循环或处置。此外,对环境影响的事先评价还需要与地方的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1981年环境评价法案联系起来。

  3。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根据《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第11条的规定,生产者不仅应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原材料等变为废物,当原材料等变为循环资源时应自行进行适当循环利用;并且从事产品、容器等生产制造、销售的生产单位有责任遵守基本原则,自行对产品、容器等转变为循环资源的物质进行收集或转让,也可以进行适当的循环利用。

  4。环境报告书制度

  日本企业通过制定环境报告书,向消费者公开企业的环境管理状况(如企业环境基本方针、环境活动推进计划及其活动效果)、环境监督、环境教育和环境会计等信息,以便消费者监督。环境报告书制度,一方面督促了企业实施环保行为,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企业的“绿色”形象。(26)近年来,编制和发布环境报告书,已经成为日本企业向社会展示企业环境责任、提升企业社会形象的重要方式。

  5。经济刺激制度

  经济刺激手段主要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政府援助、贷款优惠和费用减免等。日本非常注意经济刺激手段的有效性、管理可行性、成本最小化和措施的可接受性。例如,日本政府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限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的夹杂物、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获得三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等。(27)经济刺激政策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

  6。环境会计制度

  环境会计是对环保投资和由此获得的经济效益作定量分析和予以公布的制度。企业的环境保护活动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如防止公害费用、资源循环费用、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再循环回收费用等。同时,环保投资也会取得收益,如生产领域、物流领域带来的利润等。环境会计制度已经在日本普及,企业正在增加环保投资,并利用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7。绿色采购制度

  《绿色采购法》通过指定再生纸张、低污染办公车、节能型复印机等办公产品为环境友好产品,规定国家机构和地方公共团体应当积极购买环境友好产品。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促进社会消费观念的更新起着重要作用。

  8。教育宣传和科技促进制度

  循环型社会的形成离不开企业和公众的理解与协助及科技的支撑。《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第27条规定,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不能缺少生产单位及个人的理解与协助,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兴教、兴学及其宣传工作。第30条规定,国家应致力于循环利用及处理循环资源时对环境产生的压力程度的评估方法、控制产品等变为废物等或适当的循环利用及处理循环资源的技术以及其他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科学技术的振兴。国家为了振兴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科学技术,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完善研究体制,推进研究开发并普及其成果,培养研究人员。《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第7条和第8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28)这些制度规定,对促进日本循环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循环经济实践的国家之一,其循环经济立法在欧盟以及全世界范围内均居于前列。德国的循环经济起源于垃圾处理,然后逐渐向生产和消费领域扩展与转移。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经历了从1972年的《废物处理法》到1986年的《废物防止与管理法》,再到1991年的《防止和再生利用包装废物条例》,最后到1994年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的大致发展脉络。

  (一)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历史背景(29)

  1。工业高度发达而资源匮乏

  德国是一个技术先进、工业高度发达的国家,但其自然资源非常匮乏。面对自身资源匮乏的劣势,德国除了积极开拓世界资源市场获得必要资源以外,还非常注重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起初,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是尽可能有效地处理废物,从中获得新的资源或能源,“垃圾处理”意即废物得到尽可能的重新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在减少资源消耗的同时,也为德国创造就业机会和进行技术革新提供了动力。

  2。强烈的环保理念

  德国民众的环保意识很强,各公共场所、居民区都有垃圾分类箱,绝大部分民众都能自觉地将不同的垃圾分类投放,从而保证了垃圾的处理和再利用。在德国,任何生产活动、各种生活行为都以环保优先为原则。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废物经济管理贯穿于整个经济循环之中。德国废物管理政策的目标就是实现一种面向未来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的循环经济,其政策重心是环境和资源保护,且避免再污染和再破坏。

  (二)德国通过法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30)

  1。从混沌无序到末端治理阶段(1972—1986年)

  20世纪70年代,德国存在着大约5万个垃圾堆放场,其基本处于无人管理的混沌状态。1972年,德国议会通过了一项重要的废弃物处理法律——《废弃物处理法》,开始要求关闭堆放场,建立焚烧厂。尽管如此,当时的做法只是强调废弃物排放后的末端处置,对如何控制排放的问题却未作出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2。从末端治理到全过程管理阶段(1986—1994年)

  这一时期,德国意识到,简单的垃圾末端处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1986年之前的《废弃物处理法》被修订为《废物防止与管理法》。经过修订后,发展方向从“如何处理废弃物”转变到“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该法对垃圾不再是简单的末端处理,而是试图“减量化”和“再利用”。

  3。物质闭路循环与资源循环利用阶段(1994—2000年)

  1994年,德国政府颁布了《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该法现已成为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它把废弃物处理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高度,把物质闭路循环的思想从包装问题推广到所有的生产部门,目的是彻底改造垃圾处理体系,建立产品责任延伸制度。该法于1998年做了修订。

  4。重点向可再生能源方向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

  这一阶段,虽也有新的有关废物处理的法律法规出台,同时也有配套法规规章的完善,但循环经济的发展重点已经转移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上来。2000年,德国通过了《可再生能源促进法》。2004年8月1日,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生效,为发展太阳能、风能、小水电、生物质能和地热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总之,德国通过法律的手段将发展循环经济从废弃物循环利用入手,通过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循环经济向生产和消费领域扩展。通过物质流管理向区域推进,最终目标是建立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体系。

  (三)德国的循环经济法体系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到目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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